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路過/散步與釋字718

「太陽花學運」在10日退場,人潮卻在隔天又意外集結,這次被包圍的是中正一分局。向來,中正一分局「處理」集會遊行、群眾運動的專家,今日連自家也被包圍,需要「被處理」,想必別有一番滋味在心頭。

由於學生與民眾不滿意中正一分局局長,一方面答應不驅離公投盟卻食言,另一方面又強硬地說要廢止公投盟未來所有的集會許可,群眾氣不過,於是在網路上發起「路過」中正一分局的活動。

「路過」vs「散步」

「路過」這個名詞,是記者所下的標題,當然是為了諷刺政府。當初「白狼」率領群眾到立法院,沒有事先向台北市申請許可,但是北市發言人強力為其背書,稱只是「經過」這個路線,不算集會遊行,沒有需不需要事先申請的問題,也就沒有違法。

這個說法讓人發噱,是因為經過媒體的強力放送,全台灣都知道白狼要去立法院,也都了解他的目的就是要去嗆學生(不然警方幹嘛煞有其事地預先佈署,還把兩邊互嗆的人馬隔開?),但台北市政府,睜眼仍然可以說瞎話。

時空倒回到2012年,吳巡龍檢察官在最高法院前靜坐抗議,近百名的檢察官以「散步」的方式,向吳獻花表達支持。最高法院氣急敗壞,指責檢察官是在「帶頭作壞」,教導民眾如何規避《集會遊行法》。

「路過」與「散步」都是鬧劇,證明了《集會遊行法》本身的荒謬。「依(照集會遊行)法(這部荒謬的法律)」,檢察官不過想靜坐2小時,都被「法律」禁止,其他去送花加油的檢察官,也都「違法」了。白狼沒有事先申請就去遊行,也是「違法」,於是,政府和檢察官歪曲解釋,這不是「遊行」!這不是「集會」!

《集會遊行法》大有問題

法律有問題,真正的根源是思想有問題,國家威權與管制的幽靈,還在隱隱作崇。只要願意承認集會遊行,是憲法所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那麼,享有集會遊行的自由,就是原則,被法律限制是例外的狀況。相反的,否認這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原則上就會禁止,享有自由是例外,而後者才是我國現行《集會遊行法》的現況。

台灣進步、活潑、有創意的民間社會,早就已經讓《集會遊行法》落伍到「見不得人」的地步。享受自由,只要不太過份、不要傷害到別人,想說什麼就說,想做什麼就做,想上街就上街,想聚會就聚會,不必事事都要問過政府,也不需要國家事前的同意。

檢察官當然享有集體上街、向最高法院嗆聲的權利,只要是過程和平,完全受憲法保障,沒有違法的問題,不需要國家事前的同意。白狼當然也享有向學生嗆聲的權利,只要沒有公然污辱或發生衝突。而如果發生了動口罵人或動手打人的事情,也是依照刑事犯罪或民事賠償來處理,該罰就罰,該賠就賠。之後,還是享有集會遊行的自由與權利,國家並不能事前就完全禁止未來所有的集會或遊行。

講了這麼多,就是在討論《集會遊行法》,應該維持「事前許可制」,或是改採「事後報備制」的問題。從公投盟的例子可以清楚看出,「事前許可制」給予國家很大的「空間」,政府給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好像「皇恩施捨」,想給就給,想廢就廢,隨便掰個理由就好。李震山大法官在釋字718的不同意見書裡已經痛批,這非常容易引發標準不一、執法不公的爭議,讓「依法行政」產生高度的「不可預測性」。

釋字718讓荒謬劇延續

讓人遺憾的是,「躬逢其盛」、搭著太陽花學運在3月21日出爐的釋字718,卻令人極度失望。多數大法官還是掩耳盜鈴,不願面對《集會遊行法》裡的千瘡百孔,只是非常消極地「開放」了所謂「緊急性及偶發性」的集會遊行。

在看似「開放」的表面下,其實蘊藏了不少保守與反動的意涵。首先,透過釋字718號解釋,大法官說,只要是「緊急性及偶發性」的集會遊行,可以不必事先申請,其它的部分,就噤聲不語。

大法官們都知道,集會遊行法的核心問題,就是要採「許可制」還是「報備制」,而司法權的有意識沉默,就是對行政濫權的無限度縱容,在人民急切請求大法官表示法律意見之際,冷漠、消極、迴避、拒絕受理,再多的美麗詞藻,也很難喚回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再者,對所謂「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說法可以有兩種,一種的解讀是「廢話」,「緊急與偶發」事件的本質,當然來不及申請。另一種解讀是「買單」,爭先恐後去「穿」這個大法官所設定的「小鞋陷阱」。

在大家不想事前去跟國家報備的情況之下,就會儘量把自己的行動,解釋為「緊急」與「偶發」的。隨著網路動員的情形越來越普遍,只要議題夠吸引人,「一人號召、萬人響應」的情形,也就會越來越多,如果號召的人只是隨便「喊聲」、甚至自己都沒有出席,就有形成「路過」的解釋空間。

真正的重點是,「緊急性」或「偶發性」,是需要被解釋的,這就跟允許或不准集會遊行一樣,權力都會回到掌握有權解釋和有權裁決的國家手中,標準很難說的清楚,也很容易因人、因事、因立場而異。

根本的「代誌」沒解決,大法官只是另外闢了一個「陷阱戰場」,讓大家把精力浪費在這裡,和現在要極力去爭取「路權」一樣,本質上都是要先向國家「拜託、懇求」,然後才可以上街頭。

總而言之,只要是原則上禁止人民享用權利的法律不廢,集會與遊行,就永遠還不是我們的基本權利,配合著浮動的取締標準,也就繼續是一場難看的歹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