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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不能變超級大法官

太陽花學運暫告一段落,北市中正一分局也對長期駐守於立法院外的公投盟成員強制驅離後,不僅立即廢止其集會許可,更宣布不再同意將來該聯盟的任何集會申請,致引發群眾包圍警局的衝突事件。此案雖經當事人申覆後,重新為許可,惟如此的過程,實已暴露出,對集會遊行採許可制的弊端。

關於人民於室外的集會遊行,是否該採事前許可制,一直備受爭議。而在新近的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解釋裡,針對非即刻舉行的緊急性、偶發性集會,在難以期待事前申請許可下,基於比例原則及保障集會結社權的思考,就此部分做出違憲宣告,並限期於2015年1月1日失效。惟除此之外的集會遊行,仍維持事前許可的合憲性。

因人而異恐淪政爭

至於依據現行《集會遊行法》第11條,只要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等事由,主管的警察機關就能不予許可或於許可後廢止。只是這些事由,既模糊且空泛,而給予主管機關極大的裁量空間,不僅易造成因人而異,亦難防止其為迎合執政者好惡來為准駁與否的決定,致使警察成為政爭工具。

雖然,人民對於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處分,若有不服,依《集會遊行法》第16條,可向上級警察機關為申覆,即便遭駁回,亦有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之權利。惟依《集會遊行法》第17條,此申覆並無停止不許可或廢止許可之效力,要非如此次事件般的群眾與輿論壓力,申覆成功的機率肯定不會太高。則在集會遊行往往具有時效性下,即便取得勝訴判決,有時也顯得緩不濟急,致顯露出此等救濟程序的局限性。

暴露法律程序不明

故在此次事件裡,中正一分局對已許可的集會,以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為廢止理由,又再暴露出法律不明確及決定程序不夠透明下,在遇有高度政治敏感性的案件裡,行政機關所做出的任何處分,必受質疑之問題與困境。更糟的是,警察機關竟又宣告,針對某一團體的申請永不許可之決定,實有違警察僅能為個案許可之規定與權限,致使其超越立法者,更完全剝奪人民的集會結社權,而使其成為超級的大法官。

雖此等違法、違憲的決定已立即遭糾正,而使台灣免於步入警察國家之後塵。但須深思的是,在面對濫權違法的公權力行使,若現行法所能提供的救濟及制衡管道是如此的有限,致逼使人民只能採取游走於合法與違法邊緣的公民不服從或抵抗權之手段,不僅將使《憲法》的基本權保障被束之高閣,整個社會亦隨時有陷入失序狀態的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