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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觀點—通保法修正案應盡快上路

歷經立法院第四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幾番挑燈夜戰審查、以及不下10次馬拉松式的黨政間折衝與協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終於在年初三讀通過,然而,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和在相關政府機關都不滿意。

民間團體、學者專家認為,此次修法未達成廢除通訊監察中心、改變為同步監聽的執行方式等修法目標,批評立法委員「全盤皆墨」,越修越退步。而行政機關先是打算在臨時會提出覆議退回立法院,表示對修法的反彈;其後又逕自以與本次修法無關的通保法第34條第二項「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不去探究立法者原意及修法始末,硬拗此次修法在五個月後才施行,擬以這段時間拖延新法上路、緩衝對行政機關的不便,目的是企在下會期再提出修正草案,將通保法「翻盤」回原樣。

簡言之,民間團體及學者認為修得太少,行政機關卻覺得修得太多,彷彿該罵的都是立法委員。

事實上,參與此次通保法提案、審查及協商的立委,其背景不乏律師、法官及資深立法委員;在審查或協商前諮詢的學者專家,也包括刑事學界、電信業界之泰斗。然而,正由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專業門檻很高,牽涉層面又非常廣泛,包括司法院、國安局、法務部、警政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各家電信業者,每個機關都不願意改變舊例、不願承擔責任。

法案審查時,司法警察和檢調機關充分顯示出:只問辦案方便,不想讓法官管太多,無意改變以往可任意截取人民的通訊資料的惡習,及想聽誰就聽誰、愛聽多久就聽多久的蠻橫心態。相對地,法律學者專家雖深諳刑事犯罪及基本權衝突時法益權衡,卻不甚了解電信專業或通訊截取實際作業。而司法院既不願負責電話截聽紀錄的控管及查核工作,也不想超然扮演中立、客觀的監督角色,認為是「蹚渾水」。

在野黨雖主張廢除監聽中心、堅持同步監聽、修正以預錄再以人力聽取通訊監察內容的監察方式,並要求建立完整的事後、外部評估及監督制度,賦予受監察人事後救濟途徑,及建立如德國「偵查法官」制度的專責法官制度,避免法官「一案核到飽」。但在面臨上述阻力及執政黨為行政機關護航的狀況下,折衷出還有一人一監聽票原則、犯罪監聽「連續流程履歷紀錄」制度之建立、「截聽紀錄」之傳遞保存義務等方面,來間接達到通訊保障的目的,雖不盡滿意,卻也實屬不易。誠如洪仲丘之死,造就了軍事審判法的大翻修,相對地,若非「九月政爭」的年度大戲,在一黨獨大的立法院,絕不可能有讓通保法脫胎換骨的機會。

因此,我們期待新修正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盡快上路,不應讓行政部門有任何假借的藉口拖延施行,遑論法務部違背立法者本意,用舊法條硬凹有五個月的施行緩衝期,藉此在立法院全面翻盤。只要一天不落實一人一監聽票原則、犯罪嫌疑人始得監聽,司法警察和檢調機關仍然可以打著基於國家安全或調查重大犯罪之理由,繼續胡亂監聽他想監聽的人;不早日建立犯罪監聽「連續流程履歷紀錄」制度以及「截聽紀錄」之傳遞保存義務,那犯罪監聽之監聽票聲請、核發、執行、監聽資料之保管、使用、銷毀,所有經辦、調閱及接觸者,以及犯罪監聽執行機關的「截聽紀錄」,法院根本無法有效管理監督。

此時,關心通保法修正的學者專家,更應站出來同仇敵愾,呼籲行政院別再拖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