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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廠案 勞委會卸責始終如一

關廠工人在法院的第一件勝訴判決,代表了終於有法官,不願意為顢頇的行政機關盲目背書。也展現了在台灣,要國家自我糾正錯誤,是多麼地困難,必須要體制外的抗爭不斷,專家學者提供精闢的論述,才能獲得一個本應屬於自己的勝訴判決。

回顧事件始末,勞委會(今勞動部)一連串的政策作為,說明了錯誤的決策比貪污更可怕,並且,一路走來,始終卸責。這些馬政府都必須概括承受,而馬總統所提拔、選任政務官的錯誤決策,正是他民調低迷、處境窘迫的主因。

行政要先思考「立場」

勞委會常被勞工譏笑為「資」委會,其來有自。有時是機關角色錯亂地站在資方的立場,有時是不夠積極地幫勞工捍衛權利,都會讓有期待的勞工失望。

勞委會存在的必要,就是要「保障勞工權益」,而它的機關本位與角色,就是要「勞工利益至上」,並且設法解決、或至少要調處,勞工在國家政策或體制上的難處與弱點。這本應是勞委會的中心思想,所有的政策,也都應該以此為核心來運轉。

前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決定對勞工提告「討債」,法律上當然不是完全站不住腳,只是立場失當,行政作為顯然不夠積極。勞委會為中央行政部會,手中有太多的行政措施與資源,在程序上,不應讓勞工奔波法院,在實質上,也應該可以設法免除勞工必須還錢的困境,用與不用,一念之間,端視有無看重自己維護勞工利益的本位與角色。

事後關廠工人連線的抗爭證明了,勞委會能夠提出「免還」七成以上、甚至全額的政策方案,這就是一種行政作為,表示勞委會「並不是非告不可」。行政機關沒擔當,行政協商不開放,勞工只有上街頭一途,才能爭取到自己的權益。

一路卸責「始終如一」

勞委會一口氣在全國起訴了五百多個案子,「遍地開花」,美其名是為了「國家債權」,事實上,是因為審計部與監察院開始追究責任,公務員怕被彈劾糾正或以圖利罪送辦,才開始一連串的「自保行動」。權衡自己的責任和勞工的苦痛,卸責優先。

當然,前主委王如玄與接任的潘世偉,可能覺得自己「很倒楣」,案子拖了十六、七年,他們是「最後一隻老鼠」,從國民黨到民進黨再到國民黨執政,沒人去碰這筆「爛帳」。誰遇上固然有運氣的成分,然而,作官可沒有人逼著去,政務官沒有擔當是不適格,沒有被充份授權、無法推動政策又不願離去是戀棧權位,哪一個黨派,都沒有什麼好同情的,別再一黨賴一黨、一個賴一個。進廚房就是要把菜做好,不怕熱只是基本條件。

十六、七年前,勞委會為什麼會撥出這筆錢給勞工,不正是因為當時勞委會沒有擔當,不敢徹底地查察雇主是否確實提撥資遣費與退休金,後來雇主惡性倒閉,帶著大把的鈔票跑路,勞委會也只是兩手一攤。給出一筆錢,某程度正是在掩飾自己查察不力。執行政策的不良,破財卸責。

再說,當時法制不彰,連行政法都沒有,籌錢讓勞工解決問題,又給的畏畏縮縮、名實不符。明明「就業安定基金」就是引進外籍勞工的「人頭稅」,本來就是預期會衝擊國內的勞工就業,要作為「安定勞工生活」之用的。發給被惡性倒閉的勞工,名正言順,也沒有花到納稅人的一毛錢。卻又擔心扛責,留了個遮遮掩掩、稱作是「借貸」的闌尾巴,十五年後,盲腸炎果然發作,折磨勞工十七年,只因為害怕被究責。

終於,在行政法院的法官,作出第一件勞工勝訴的判決之後,勞動部表示願意「全面撤告」,並發表了一份「促進社會和諧,保障弱勢勞工權益」的新聞稿。縱觀全文,仍然繼續在逞口舌之快,認為之所以撤告,是因為「不同法院的法官見解歧異、各自主張不同」,讓「真相」難以釐清,一副勞動部才是受害者的姿態。似乎忘了,勞委會才是這一切紛紛擾擾的始作俑者。一路卸責,始終如一。

依「法」行政

法哲學家常把法律區分為「原則」與「規則」兩個部分,前者比較是法律原則與立法精神的利害衡量,後者比較是全有或全無的法條適用。而政府的「政策」,常被歸入為一種法律的「原則」。這也就是說,政府的政策,比較是利害衡量的考慮,基於二個以上不同利害的衝突,作出調和,在面對刑法的審查(例如:圖利罪)或者是在面對行政責任的清查(例如:審計或糾正彈劾),政府其實會享有比較大的空間。政務官在制定政策時,尤其應依事務的性質,享有不一而足的裁量權,這也表示,應受到其它法律秩序不一而足的尊重。

事後諸葛地說,當時決定提撥就業安定基金,用以安定勞工遭逢變故的主委許介圭,其實是值得讚許的,政府花幾億元就能安定上千個家庭,無論是根據我國濃厚社會主義色彩的憲法(保護勞工、安定生活),或是利害衡量的政策考量(不上街頭、繼續就業、在職場貢獻勞動力),都是合憲又合法的決定。嗣後的主委,大可以大方地肯認這個決策,堅持勞委會本應照顧勞工的立場,堅定地對抗來自監察院、審計部、或甚是檢察官的質疑,絕對會比把矛頭對準勞工,錯亂機關本位,挑軟的柿子吃,要來得令人讚嘆與激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