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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包青天還是法官? —全民動員改革司法《全民發聲系列》

正義是否等於真實?找到百分之百的真實是否即是找到正義?雖然「發現真實」是訴訟制度的重要目的,但是訴訟的進行仍須注重許多程序上的保障,過度強調「發現真實」反而會使程序的公平性受到輕忽和扭曲,最終無法確保結果的真實和正義。

社會上許多人對司法的期待,仍停留在包青天式的問案方式,偵察、審判一手包辦,透過審判者的明查暗訪,假以神力和恫嚇,最後真相大白,迫使犯罪者俯首認罪。然而古來審判者如戲劇中包青天般天縱英明又有神力相助者究竟有幾人?如果我們期待每個審判者都是包青天,而准許相同的辦案手法和權力,這種手法和權力難道能確保不被誤用和濫用嗎?戲劇中許多的冤屈有包青天代為申解,但在現實中的冤屈真要苦苦等候包青天的出現嗎?司法制度的設計如果採納每個法官都是包青天的高標準,恐怕在正義的追尋過程中,會製造和隱藏了許多冤屈和不平。

我們該如何期待法官呢?是英明的包青天,還是公平的裁判?在制度上哪一種對於審判程序的進行和法官個人較為合理?在司法改革的眾多議題中,如果刑事訴訟採「職權進行主義」或「當事人進行主義」一直是一項主要的爭議。前者賦予法官主動調查的權力,同時也課以發現真實的義務,後者則透過原被雙方的舉證和交互詢問使事實呈現,法官僅為單純的聽訟者。法官主導整個訴訟的進行固然可以使其本身對案件的探索有較大較深的發揮,但是受限於對案情主觀的認知,往往所呈現的是法官所期待的事實,造成法官介入雙方論辯而有不公平之情形。後者由原被雙方互相舉證詢問,沒有一方能完全主導案情發展,事實的呈現較為客觀。

在台灣刑事司法的怪現象是原告即檢察官鮮少實質參與法庭上的調查和論辯。這也許不能完全歸究於採行職權進行主義的原因,但職權進行主義對於此種怪現象的助長和合理化卻是不可諱言的。由於要求法官負擔發現真實的義務,檢察官的舉證是否充分已無所謂,檢察官是否參與法庭活動也無所謂,因為法官必須自行尋找足以支持判決的證據基礎。原本犯罪的偵察和法庭論告都應是檢察官的職責,然而由於後者的未被踐行,檢察官不必在法庭上為其起訴進行攻防,導致了偵察不切實的可能。證據是否充分,反正法官還須依職權調查,所以檢察官放棄了說服法官的職責。逼使法官在訴訟進行中須身兼偵察和審判的雙重角色,這對法官和訴訟當事人都是不公平不合理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可以使檢察官真正發揮其在刑事案件中攻擊者的功能,便其成為社會公義的捍衛者,但有趣的是這次司法改革的爭論中,法務部和檢察官們卻反對此種制度。其理由是發現真實是刑事訴訟的主要目的,法官應擔負此一義務,所以把案件的成敗責任推到法官身上去。即使發現真實是最重要的,何以擔任原告的檢察官自身不能承擔此一責任?何以檢察官在法庭證據調查和辯論上不能更為積極參與,以便使事實更充分的呈現?在強力主張仍採職權進行主義的立場下,法務部和檢察官們是否能對於現實現象加以反省和改進?如果沒有答案,這種說法恐怕無法令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