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改革,律師絕不能缺席—全民動員改革司法《全民發聲系列》
1999-6-15
近年來,司法審判程序延宕,判決品質參差不齊,再加風紀與干預的傳聞不絕,導致司法公信力不彰,因此對訴訟制度乃至法官、檢察官制度要求改革之聲不絕與耳。但是要談改革絕不可漏掉律師,因為律師執業同樣存有辦案不認真、遲延、甚至有雙面代理乃至詐騙當事人等違法情事。有鑑於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司法改革藍圖」即列有「律師制度」專章,此次官方全國司改會議亦列有「律師制度改革」議題,相信均是體認到律師制度的好壞對司法有重大的影響,本文認為律師制度的改革一定要從制度面與人民使用面來澈底檢討。
就制度面而言,律師既係「在野」,應強化其自治與自律,而欲求律師自治自律,首應健全律師公會組織,目前全國律師公會組織僅係各地方公會之「聯合」,這是威權時期弱化律師公會代表性並使之容易操控的遺跡,今後為因應自治、自律、在職進修、法律扶助、參與法案研修等繁重的任務,宜使全聯會成員除地方公會(團體會員)外,同時包含全國的律師(個人會員),同時為加強全聯會與地方公會的協力,應以地方公會理事長為全聯會的當然理事,各地方的問題才能迅速反應到全聯會,而全體律師、地方公會再加上全聯會三位一體也才能齊一改革的步伐。
其次就使用者的角度而言,就是要讓民眾能找到適合的律師,就此應朝以下方向努力:
首先,要建立在職進修及專業審定制:法令的日新月異,使得律師進修有迫切的需求,對當事人而言,也才能得到「正確」的協助。而法律分殊的發展更有逐步建立「專業」機制的必要,因為能「分工」才能「專精」,對當事人提供的協助才更「精確」,關於此二方面之具體作法宜由改造後的全聯會全力推動。
其次,無論大多數律師如何努力進修、建立專業,但仍不免會有行止不當的律師出現,為避免當事人受害,與淘汰不適任法官相同,律師也有淘汰不適任律師的問題,而此一淘汰固有市場機制,但資訊的流通是市場機制的前提,目前選擇律師幾乎沒有任何適當資訊,因此有必要建立律師評鑑制度,配合在職進修與專長審查資訊的公開,讓當事人在選律師,乃至換律師時有所依循判斷。
最後,就淘汰的核心亦即懲戒制度,基於律師自律的要求應由律師公會自行負責,至少在初審階段應如此。同時為避免誤判,保障律師權益,懲戒程序應訴訟化,亦即採用直接審理、言詞弁論。事實上近幾年被除名的律師人數遠多於被撤職的法官,只是一般人甚至律師都不瞭解。如何能藉由懲戒程序使律師能自我惕勵,進而提高對當事人權益的保障,這應該是在律師養成,無論是新進律師職前訓練乃至已執業律師在職訓練的重大課題,而其內涵當然就是律師倫理風紀再加強!
另外,就民眾角度而言,目前我國法律扶助顯然有所不足,將來應修法明訂律師應從事一定時數的公益服務,不僅是義務弁護、義務諮商,甚至法治教育推廣都是律師對這個社會責無旁貸的使命,當律師對公益服務無法達到最低時數的要求,應課以公益金以為替代,這一公益金則可以用來推展法律扶助事業、法治教育等…。
沒有好的律師不會有好的司法,司法公信不彰,不僅是法官之恥,更是全體法律人之恥辱,因此司法改革千萬不要漏掉了律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