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司法的轉型正義功課

吳乃德先生在《百年追求:臺灣民主運動的故事》一書的結尾中強調人的意志、人的價值的重要性;他並表示:合法反對黨的存在與公平競爭的選舉,是民主轉型最核心的關鍵,當一個社會的政治跨過這門檻,言論自由、司法獨立、民意機構定期改選,甚至修改憲法等其他民主制度,遲早都將更隨而來。這些論點確實符合政治的基本邏輯。問題是:合法反對黨已經存在數十年、甚至經歷過二次政黨輪替的臺灣社會,為何司法的獨立性與公正性依然備受質疑?

問題的答案,或許就是臺灣司法未曾開展轉型正義的相關作為。

所謂的轉型正義,是指一個社會在民主轉型之後,對過去威權專制體制的政治壓迫,以及因壓迫而導致的社會分裂,所做的善後工作。而臺灣在民主轉型二十餘年來,除了陸續進行真相調查、賠償受害者,以及類似二二八和平紀念日所舉行的追思、紀念等活動外,其他像是起訴並審判加害者、制度改革及人事清查等,迄未作適當的處理。

過去司法是專制政權的工具、幫兇

坦白說,作為第一次政黨輪替後才進入法院服務的人,我對於過往司法系統扮演的角色,一直沒有完整而清晰的認識,總覺得加害者大都是警備總部這種特務系統。但看了《百年追求》這套書的介紹後,才驚覺原來司法院轄下的法院系統,不僅未能善盡保障人權、捍衛憲法與民主的功能,還成為威權專制政權的統治工具、幫兇。至於檢調系統,更是不在話下!

不過,在黨國威權、暴力籠罩國家社會各部門,司法人員的人身獨立性都自身難保的情況下,期待他們「出污泥而不染」,顯得不切實際。只是,當臺灣社會已經民主轉型後,即便不仿效統一後的德國,將一半以上前東德的法官、檢察官撤職,起碼應該像論者所建議的:在美麗島大審或相關案件的展覽中,看到這些司法人員向社會坦承說明當年事件的真相與反省後,我們才能面向未來地回望這段歷史,重新確認臺灣社會對於民主人權價值的擁護。可惜的是,臺灣社會在政黨輪替後,不僅未讓這些法律人知道「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甚至還讓某些加害者「加官進爵」。這種集體忽視或遺忘的情況,當然無法彰顯是非,無法慰撫那些被害者的傷痛,更無法讓法官們找回自己的審判靈魂。

雖然我們已經錯過推動轉型正義的最佳時刻,但有做永遠不嫌晚。因為是人在運作體制,是人在解釋法律,則正如奧地利法社會學家尤根.艾里希(Eugen Ehrlich)所說的:「惟有法官的人格,才是法律正義的保障」。也就是法官的意志、價值理念才是最重要的。而目前「審判獨立」在臺灣已獲得相當確保的情況下,各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的結果,享有非常大的公共事務決斷權限(包括決定總統誰屬的總統大選訴訟、前總統有無涉及貪瀆罪嫌……等),法官的法律良心,才是司法正義的屏障。如果法官不正直、趨炎附勢,曲解法律迎合主權者、民粹或輿論審判,人民的權益如何保障、社會正義如何實現、司法公信力如何確保!是以,攸關誰有權審判、法官人事任用及法律解釋的相關制度,應該是我們還可以力求改進的。

轉型正義問題的源頭在訓政時期的以黨治國政策

首先,既然轉型正義要處理的是過去威權專制體制的問題,那麼解決這問題的根源,就應回溯到國民黨創建威權體制的源頭,也就是十六、七年開始的訓政體制,而不只是二二八、白色恐怖時期。

話說民國建立後,雖然政局動盪、軍閥亂政,起碼採取的是西方三權分立、司法不黨(獨立)的政策。其後,在所謂的訓政時期時,為了貫徹國民黨「以黨治國」的政策,不僅推行五權分立、黨權至上,還力倡革命民權、黨化司法理念。所謂的五權分立,造成我國有舉世罕見的雙元司法行政系統,也就是司法院、行政院轄下的法務部各自掌理一部份的司法行政業務,以致許多的司法改革議題,都因為院、檢對抗或機關掣肘而遲遲無法推展。而「黨化司法」的結果,「黨義擬判」、「裁判黨化」成為最高指導法理,「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也就成為自然之理。

這些政策、法制隨著國民政府來台,在民主轉型前一直沿用,並成為法官、檢察官養成教育的一環,研讀「蔣總統訓詞」、「革命哲學」成為重要課程,許多現職司法人員都受過這樣的教育薰陶。當然,這涉及司法人事清查部分,本是最難做的抉擇,有賴政治人物睿智的決定,但起碼應該調整美麗島案起訴檢察官林輝煌的職務。因為十餘年來他作為法官、檢察官養成教育的執行者,不僅長期繼續複製司法體系的醬缸文化,不願開設轉型正義的相關課程,而且始終堅持法官、檢察官合訓,讓院、檢一家親,無法發揮審檢分立制衡的功能。

其次,民國元年頒令:「現在民國法律未經議定頒布,所有從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與民國國體牴觸各條,應失效力外,餘均暫行援用」;十六年南京國民政府公佈:「北洋政府所施行的法令,除與中國國民黨黨綱、主義或與國民政府法令牴觸者外,一律暫准援用」。按理在三十六年行憲時,許多與憲政民主、權力分立等思維牴觸的法制,應該檢討廢止,可是當時因為國共內戰未能妥善處理,以致目前的許多法制理念,仍殘留著專制時代的思維。以裁判的拘束力為例,司法僅能針對個案作裁判,基於「類似案件,相同處理」的法理,該案的法律解釋才能套用到類似的案件,我們卻因襲清朝專制皇權下「以例破律」的文化思維,創設全世界獨一無二的判例選編、總會決議制度,讓法官是依不合時宜的判例而非法律審判。

法官人事應重視其意志與價值理念

例如,法官是人不是神,審判時難免會出錯,才有再審制度。我們所繼受的德國法制,每年裁定再審案件高達兩千件,我國卻只有五件上下。難道臺灣司法比德國進步?原因所在,主要是受最高法院三十五年特抗字第二十一號判例的拘束,該號判例扭曲立法意旨,嚴格限縮開啟再審的要件。其依據為何?是三十三年制定的《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依照該條例的規定,起訴是由警察機關決定,對於判決不得上訴,只能聲請覆判,覆判採書面審理。因為違背正當法律程序,該條例廢止早已超過六十年,法官們卻還得依該判例繼續草菅人命,臺灣司法怎會有公信力!

再者,既然法官決定法律的樣貌,則其人事任用茲事體大,但這卻是最為國人所忽略的。我們一直中了華人社會的「遺毒」—害怕人民作主人、過度依賴科舉考試。怎麼說?現代文明國家的訴訟制度都採取自由心證原則,職業法官對於事實認定、法律解釋享有非常大的裁量權限,為了監督制衡法官,先進國家除了創設檢察官制度外,大都設有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如此才可避免法官因為特定的黨派、族群意識型態,而扭曲應有的法律解釋。民國元年開國第一案「姚榮澤殺人案」進行審理時,為了展現我們是一文明國家,「示人以文明氣象」,在當時司法總長伍廷芳的堅持下,還採行了人民陪審。可是,即便現在建國已經一百多年,人民教育普及,我們的政府還是不相信人民,堅持推動只給你看、不讓你判的「觀審制」!

最後,「人,才是司法改革的根本」。按理民主轉型後我們應該更關注法官的人事任用,而多數國家的法官不是透過選舉或國會選任,就是由多元組成的委員會決定,少有完全委由法官們自主決定者。然而,臺灣的法官多數經由考試產生,其後的遷調也完全由法官們自己說了算,因此期別、年資成為主要決定因素,法官的意志、價值理念並不受重視。所以,當社會氛圍皆曰可殺時,誰在乎「法定職權說」是實務界的一貫見解!這才會有不經辯論的正當程序,唯「實質影響力」是斷的情況。又因為沒有經過公開、透明的辯論,人們不知這是最高法院法官的黨國意識在關鍵時刻發揮影響力,還是法解釋上所必然,難怪會批評「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基於審判獨立原則,司法應該與政治力保持距離,但司法改革卻必須有政治力的支持,始能成功。臺灣當前司法改革的困境,一方面在於許多改革法案欠缺轉型正義思維、機關本位考量,他方面在於司法沒有資源、掌聲,政治人物棄之如敝屣,以致許多法案一直躺在立法院裡。但人類的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執政者如果不想在未來失去政權時,新的統治者可以利用司法、檢調來打擊、迫害他,那麼較保險的作法是:自己先放棄對司法、檢調的控制,並戮力推動改革。

期望在這二二八和平紀念日裡,社會各界能正視臺灣司法的轉型正義功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