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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核發監聽票不應該一官核到飽

難得過年假期,卻因張德正免予羈押案,檢察官接連五度抗告,高院四度火速撤銷發回,相關人的春節假期幾乎全泡在法院發霉,整個程序遭外界譏為「五度五關獎三十萬的新春司法鬧劇」,高院撤銷發回被指濫權,羈押的公正性備受質疑。

為什麼法院吃力不討好的宿命一再上演?

主因之一在於主事者老認為快就是好,就是對。看看本案適用的《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充斥著要求法官二十四小時內快傳、快問、快裁、快送的規定,每個環節令人緊張兮兮,不僅與刑事訴訟法「地院接受抗告狀後三日內填具意見書送高院」、「抗告法院十日內裁定」等相關規定相違,主事者講求速度,法官哪還顧得了公平,高院趕忙著把檢察官所提的疑問轉化為高院的疑問,快丟地院更審,自不可能慎重地要求辯護人對檢察官抗告狀各點提出答辯,再行公正裁奪。至於要點內規定「高院應盡量自為准駁或變更處分的裁定」,當然速拋腦後。

只求快速卻不知節制的審查程序,很容易流於「制度性濫權」。張德正羈押案是個明顯的案例。

法院為求快速卻不講求程序公正的審查機制還有一類,即監聽票核駁審查機制。

檢察官聲請監聽票,現行各地院作法,一般是由對外公開的值班法官審查。一方面讓檢察官於聲請時避開依法應迴避的法官,另方面卻也給檢察官挑選法官的機會。檢察官聲請監聽的主要類型有三種,一為從未實施監聽的「新線」,二為原核准監聽於監聽期滿後將續行監聽的「續線」,三為原核准監聽於監聽期間聽到新的監聽對象的「擴線」。這三種類型審查的重點不盡相同,新線應著重在監聽的「最後手段」,續線應加強斟酌監聽的「最小侵害」,擴線應強調與原監聽對象的「關聯性」,且因續線、擴線都是經由監聽手段加深且擴大對人民隱私權的強制妨害,法院本應更加重審查力道,其必要性、最後手段、最小侵害、關聯性的要件滿足,不僅不能建立在先前已核准執行監聽的前例上,續線、擴線的審查尤須回過頭去檢視原核准線數的合法性與正當性,以符大法官釋字六三一號揭示的比例原則。

既然審查重點、強度均不甚相同,新線、續線、擴線交由不同的值班法官審查,本可藉由多重角度的查核、思考、前後法官的文字對話,形成較周延的決定,以期兼顧監聽的目的,及被監察人於事前根本無從防衛挑錯的正當法律程序,並避免檢察官恣意挑選心證寬鬆的法官聲請,維護分案中立原則。

現行實務作法怎麼回事?

目前實務上全國大多數地院由值班法官核准監聽後,接下來的續線、擴線聲請,都會強制分給該法官審查,就算他不值班也一樣,如果他持續核准,續線、擴線案件就會一直黏著他,他可以一直核准到檢察官飽了不想聲請為止(一官核到飽),沒有任何拘束。其緣故,在於主事者認為由該核准法官審查,才會快,才會對,才會保密,才會標準一致,卻完全忽略了法官是人,不是神,心理學家所言「過度自信於殘存記憶容易造成錯誤決策」一樣會發生在法官身上。正當法律程序史的第一課也要求任何人不得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因為他不會也不能公正審查自己的錯誤,則同一個法官怎麼會或怎麼能去審查自己原先的核准有無出錯,怎麼去除心態上對案件的成見?

權力本質上就是一種欲望,如果沒有適度制衡,它非常容易無限擴張至濫用、失控、腐敗的境界,這是歷史定律。

制度性濫權怎麼來的?

由聲請檢察官及原核准法官所組成的「監聽二人組」,大權在握,於此歷史定律中,可以無限地聲請核准續線及擴線,擴了又續,續了又擴,只要他倆不調離,可以四手遮天地監控整個群族網絡一輩子,包含大多數無辜的被截聽者;最後,核准是最一致的標準。「越少人知道監聽越好」的政策修辭,是掩飾主事者監督失能的絕佳託辭,卻陷「監聽二人組」不義。該修辭邏輯不通之處還在於:既然越少人知道越好,何以駁回監聽聲請,檢察官就同一案件可以換法官聲請,且一換再換,換到法官核准為止,卻不必如同核准新線般,黏在原駁回法官身上繼續審查,這不是讓更多法官知道誰要被監聽了嗎?這不是制度性偏袒核准嗎?主事者說審判系統會洩密導致偵查無法進行,是對自家人毫無信心且無證據支持的臆測;以呵護官吏的嬌貴為己任,置人民權利受害風險於度外的心態,更是錯認主僕關係,不知權力根源。

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我國監聽制度使無辜的被截聽者,在監聽的事前、事中、事後各階段,無法得知並看見他們的隱私權何以被犧牲,已嫌不義,他們仰賴不同法官的介入,為他們看見他們的犧牲是否是為了更崇高的正義價值,一點都不過分。反之,一官核到飽制使法官權力的行使更神祕化、專制化,嚴重缺乏節制的程序道德感。

一官核到飽的分案審查制度,對濫行聲請及核准,毫無制衡機制,必然會衍生出制度性濫權,導致監聽浮濫,終使審判獨立蒙羞。論者謂我國監聽浮濫,說的沒錯,由一官核到飽制找不到反駁的理由。

看看外國實務作法,德國法蘭克福高等法院前庭長Jurgen Maruhn表示,德國偵查法官對令狀的審查是由值班法官輪班處理,續線監聽亦由當日受理聲請的值班偵查法官核駁,並無我國一官核到飽的分案審查制度。依美國監聽法案及文獻記載,不僅沒規定由同一法官受理審查續線、擴線,甚至規定每一續線聲請都應附上先前核准的所有聲請資料送審,另外,不同法院亦可受理續線聲請。在比較法制上,我國大多數地院的現行作法,難謂「德不孤,必有鄰」。

統計數據透露什麼訊息?

再作量化分析,我國採統由值班法官輪班審查的地院計有新北地院、新竹地院、雲林地院、連江地院四所法院,其他地院均採前述的一官核到飽制。以一○二年度續線核准率為例,依司法院的統計數據,採一官核到飽制地院的續線(字號:「聲監續」)收案總計一六一六九 件,核准一四六三九件,核准比率九十.六○%;採非一官核到飽的地院收案總計四○六五件,核准三四二五件,核准比率八十六.六五%。借用何君豪法官以卡方檢定計算結果,在九十九.九九九九七四%的信心水準下,採一官核到飽制辦理續線案件的核准,明顯高於非一官核到飽制。此分析結果,可以支持前述制度性濫權核准的深切疑慮,亦可看出交由不同法官審查續線聲請發揮制衡節制的功效,官官相護之說,不能成立。

論者謂核准率降低會影響法院定罪,進而影響治安狀況云云。依據司法院的統計資料,採一官核到飽制地院的定罪率(有罪人數÷〈有罪人數+無罪人數〉,範圍為全部起訴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一○○年至一○二年依序為九十六.八六%、九十七.一一%、九十七.○六%;採非一官核到飽制地院的定罪率則依序為九十七.七九%、九十八.二五%、九十八.二八%。後者核准率較前者低,定罪率卻連三年較前者高。沒有數據證據支持低核准率會影響定罪,影響治安。論者倘謂犯罪隨時出沒你我身邊,非低監督低成本的監聽手段不足以防治,應提出相關數據資料支撐,而非盡是主觀經驗或想像。

制度設計本應發揮其最適功效,又可防免執行者濫權毀滅。只重快速的制度設計於現今社會所造成的利弊得失,怎麼看都是弊多於利。江國慶案、洪仲丘案、大埔土地開發案、九月政爭案等等,無一不是為了搶先、搶快的單一價值,置正當法律程序於不顧而付出巨大的社會成本及難以挽回的代價。張德正羈押案不過是此社會氛圍中再度墜地的果子;一官核到飽的監聽票核發制度則是孕育的沃土。

制度設計監督者應體察社會脈動,記取歷史教訓。效率是好事,但應注意逞快經常是怠惰失能的遮羞布,因逞快而偏私致濫權更應嚴加防範;又快又好更賴細部的檢討規劃,特別是審查標準的建立。要之,遲來的正義或許還是正義,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正義。本次通保法修正案對案件分案審查的正當法律程序未予著墨,實屬憾事。一官核到飽的核票制度應改弦易轍,由值班法官輪值核駁為是。

※ 原文刊登於2014年2月17日 自由共和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