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敢擁抱陽光吧,司法!~不應限縮人民取得法庭錄音記者會
2014-12-02
(法庭錄音自影片1分12秒開始)
上述案件最後由法官評鑑委員會作成103年度評字第11號,雖違反辦案程序達情節重大程度,但認無懲戒必要,故交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意處理,人審會後決議口頭發命令促其注意。
司法院在102年10月25日逕行公布《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引發民間一片譁然,除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與各地方律師公會均表態嚴正反對外,亦有一千多名律師連署抗議此舉將導致公開審判制度倒退回200年,無異是罔顧人民訴訟權,導致裁判品質無由監督,侵害律師之辯護權與訴訟代理權,難道我們要走回秘密審判的時代?
根據司法院的統計資料,《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生效後,今年1月至8月,各地法院駁回民眾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比例高達85.54%,甚至民事事件均拒絕交付錄音光碟。然而,面對抗議之聲,司法院充耳不聞便罷,竟更是「加碼演出」,在今年11月20日會銜行政院,強勢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司法院版草案),雖然看似廣納律師全聯會對於《法院組織法》修正案之建議,但由於部分條文仍有侵害人民憲法訴訟權之虞,因此仍有修正調整之必要。
面對前述爭議,政府不思解決之道,反於草案中明定:法庭錄音內容如涉及當事人、參加人、第三人隱私,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修正條文第90條之1條)。並增訂違反法庭錄音使用之刑罰為3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罰金(修正條文第90條之4條)。甚者,同時亦修訂藐視法庭罪,提高刑罰至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9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條文第95條。舊法為有期徒刑3個月及3千元以下罰金)。
我們認為,人民請求交付法庭錄音權利,是在實踐法院「公開透明」之訴訟程序及公平審理原則,以維護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是故,司法院版草案之問題在於:
無論公開或不公開審理之案件,既然是在法庭上陳述或揭露之事項,對當事人及法庭活動者本身,已經無隱私或仍可構成秘密之可能,不應以此限制請求交付法庭錄音之權利進而侵蝕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何況,是否屬於隱私或業務秘密、以致於可否交付錄音光碟,均任憑法院決定,範圍毫無明確性與一致性可言。
司法院草案版本限制法庭活動錄音之取得,降低法庭活動之公開度與透明度,與審判應公開進行原則相悖。同時,有訴訟經驗之人,均深刻體認實務上法庭筆錄製作瑕疵之嚴重性,限制當事人取得法庭錄音,顯將更陷當事人於險境,且使錯植謬誤的筆錄更難發現,侵害當事人與律師之閱卷權。
如同本次出席記者會當事人王先生,其父親80多歲且有身心障礙,遭法官開庭時騙誘撤回訴訟,倘無法聲請法庭錄音光碟,僅依據開庭筆錄,根本就無法舉證,事實終將石沉大海、無人聞問。(詳參附件一)此案例可突顯一旦限制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將導致審判品質無法監督的困境。司法院版草案若通過,法官將更容易逃避監督評鑑,司法院屢稱履淘汰不適任法官之宣示,又再度淪為口號。
司法院草案版本除限制法庭錄音光碟之請求外,進一步增訂刑事罰則來處理違法使用法庭錄音光碟者。然而,現行《刑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均可處理相關妨害秘密或散佈他人個資侵害隱私等行為,無須多此一舉疊床架屋。更令人擔憂的是,草案任意將「藐視法庭罪」之刑罰罪責加重,而該條之修正說明稱為使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維護法庭之莊嚴威信,以建立司法威信」等八股理由,全然未說明現行規定有何窒礙難行之狀況?以及有必要提高刑罰之原因?忽略刑罰之謙抑性,以及司法威信之建立,絕非僅靠重罰可得。反而突顯司法高層,仍然存在以刑罰處理「不聽話」及「違逆法官」者之威權心態,司法威信反恐將因此蕩然無存。
事實上,民間早已提出法庭錄音的相關對案。包括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法院組織法》部份修正草案,以及民間司改會之《訴訟影音紀錄法》草案。前者由吳宜臻委員提案,後者由尤美女委員、廖正井委員等立委共同提案(詳參附件二)。民間不同版本之內容與修法策略,容有殊異,但對司法院限縮人民法庭錄音之取得、進而提高刑罰之部分,同表反對之意。更堅決反對以「個資法」或隱私權為由,率而限制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
因此,我們籲請全民以及立法委員,無論藍綠,除應拒絕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司法院版草案,更應進一步制定讓「司法陽光化」之法律。也要呼籲司法,勇敢擁抱陽光吧!這個才是司法能夠被人民信任的不二法門!
被害人/王治華先生
立法委員/尤美女
立法委員/廖正井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李家慶律師
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尤伯祥律師
高雄律師公會理事/郭憲彰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林永頌律師、執行委員林俊宏律師、執行長高榮志律師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02-25231178
尤美女國會辦公室法案助理/朱琬琳02-2358-8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