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黑箱服貿三週年—訴訟案件進度追蹤報告
2017-3-18
反黑箱服貿運動起於2014年3月17日委員張慶忠以30秒不到的時間,將服貿協議送出委員會,引發「318佔領立法院」。後因馬政府對民眾的訴求冷漠以對,更爆發了「323佔領行政院」,行政院周圍廣場被數千群眾佔領。而警方不當的驅離手法又導致了多人受傷,受傷的民眾提起自訴控訴國家暴力,因而生成「324行政院驅離案件」。
反黑箱服貿運動從立法院退場後,因為警方驅離合法聲請路權的公投盟,引發了「411路過中正一事件」。以及,數月過後國台辦主任張志軍第一次來台,亦有民眾前往抗議表達訴求,在烏來封路企圖阻擋張志軍車隊,遭警方逮捕的「626烏來擋車事件」等陳抗相關案件。
反黑箱服貿運動滿三年之際,這些訴訟在法院的進度如何? 民間司改會回顧各個訴訟案的歷程,並說明每個案件的近況,希望大家能持續關注後續的發展。
案情說明
台北地檢署於2015年2月10日,以「煽惑」、「妨害公務」及「侮辱公署」等罪名,分別起訴了22名318佔領立法院的運動參與者。
2017年1月18 日,一審辯論終結,3月31日上午十點宣判,宣判後將舉辦記者會。
起訴罪名 | 該罪名刑度 | 人次 |
§136聚眾妨害公務 | 7年以下 | 9人 |
§153煽惑他人犯罪 | 2年以下 | 9人 |
§135妨害公務 | 3年以下 | 4人 |
§140侮辱公署 | 6月以下 | 3人 |
集遊法§29集會遊行不解散之首謀 | 2年以下 | 1人 |
案情說明
323 行政院事件起因於 318 佔領立法院行動持續 5 天之後,總統馬英九於 3 月 23 日首次召開記者會,發表公開聲明,但對於運動者提出的訴求並無正面的回應,而是重申服貿的重要性,並強調佔領立法院行為違法。
群眾見總統對於學運訴求沒有正面回應感到失望與憤慨,在 323 傍晚,網路上出現號召群眾佔領行政院的文章,雖然不久即被撤下,但群眾卻開始湧入行政院,約晚間八點佔領行政院前廣場與建築,323 佔領行政院事件就此展開。
時任行政院院長的江宜樺在知道民眾佔領行政院後,指示警方須在早上上班時間前清空行政院。警方為完成限時清空,從 324 凌晨開始強制驅離靜坐群眾。而進入行政院靜坐抗議的民眾,前後共有 132 位民眾遭到檢察官起訴。行政院於 2016 年 5 月 20 日撤回對侵入住居及毀損的告訴,但仍有 20 人因被控煽惑等非告訴乃論罪。
2017年2月20日,一審辯論終結,4月10日下午兩點半宣判,宣判後將舉行記者會。
2017年2月24日,台北地方法院就檢察官追加起訴的39人(皆被控侵入住居)作出不受理判決,當事人並於3月16日收到法院判決書。
起訴罪名 | 刑度 | 人數 |
§306侵入建物 | 1年以下 | 125人 |
§135妨害公務 | 3年以下 | 9人 |
§153煽惑他人犯罪 | 2年以下 | 8人 |
§138毀損公物 | 5年以下 | 2人 |
§354毀損 | 2年以下 | 1人 |
案情說明
324 受警方不當驅離之群眾,在義務律師平台的協助下,最初共有 48 人分別提起自訴,控告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及相關分局長與執行勤務的員警數人,涉嫌傷害、重傷害、殺人未遂等罪。
由於訟訴時程冗長,陸續有自訴人不得已而放棄追訴,但在事件滿三周年之際,仍有三十多人不放棄在訴訟程序中尋求正義,希望可以透過司法,追究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等現場指揮官的法律責任。(正面訴求)
然而,對於下令指揮者的控訴,法院卻以「同一案件」作為理由,拒絕多數民眾對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及方仰寧等下令指揮者的追訴;此部分,已有部分自訴人遞交大法官釋憲的聲請,期能捍衛人民的訴訟權。此外,自訴人亦透過「承受訴訟」及「訴訟參加」等方式,期盼法院能受理自訴。
控訴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部分,因第一位控訴人於訴訟過程中不幸過世,其餘的自訴人依法聲請「承受訴訟」,已獲得法院的同意,靜待法院告知開庭的時間。
控訴黃昇勇部分,各個自訴人曾聲請要求加入第一位自訴人的訴訟,共同列為「自訴人」,但遭法院拒絕,僅能作為「當事人」之身分,到庭陳述受傷過程,無法透過正當的訴訟管道追討正義。
本案下次開庭時間為:3月23日上午10:15 (僅傳喚第一位當事人)
最後,在控訴不知名員警部分,因為欠缺調查的權力,使得自訴人無法具體指認違法執行勤務的員警,進而特定出打人的被告,陸續遭到法院判決不受理,目前僅存一案仍繫於地方法院。
小知識:「同一性原則」
法院不受理的理由幾乎相同皆是出於是刑法上的同一性原則,而同一性的簡單定義是:同一被告,同一事實。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以維持訴訟經濟。
324當晚之事件,第一位自訴人周榮宗,控告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等人,就當晚暴力驅離民眾有殺人罪之嫌疑,接後提起自訴之王心愷、周倪安等多位自訴人,只要有控告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等人,法院即認定被告同一且都是針對324當晚驅離行動之控訴,故都與周榮宗之自訴為同一案件,應予以駁回自訴。
但律師團認為當晚警方執行驅離時,員警人數眾多,每位自訴人受傷的區域不同,攻擊的員警也不同,不該是同一被告且有同一犯罪事實,且即便法院認定為同一案件,亦應併案審理而非駁回後案自訴人之自訴,此舉無疑是剝奪自訴人收憲法保障的訴訟權。
案情說明
在驅離事件中,據台北市衛生局的統計有一百多位民眾受傷就醫。其中,林明慧是第一位向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提出國賠告訴的民眾,並獲得勝訴的判決;林明慧案勝訴後,義務律師平台接著協助30位當事人,向台北市政府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請求國家賠償,但因為政府機關拒絕賠償,目前僅能期盼司法還與公道。
於2014年4月3號提出保全證據,同年4月23號正式提起訴訟,並於2015年8月7號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勝訴,由台北市政府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而後,台北市政府放棄上訴,全案定讞。
林明慧的賠償案件勝訴後,義務律師團依此判決,為其他30位當事人向台北市政府及台北市政府警局提出國家賠償的協議,但被政府機關拒絕。律師團最初向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但遭地方法院移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在開過一次庭後,又將案件移轉至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案於3月6日第一次開庭後,法官要求被告應提出爭點整理,並排定 5 月 11 日及 5 月 25 日兩日上午,分別傳喚原告到庭說明。
案情說明
自2009年起,公投護台灣聯盟(以下簡稱公投盟)便長期於立法院周邊集會,並有合法申請路權,台北市警局皆核准集會。
2014年04月09日,318運動退場前夕,台北市警局中正一分局突然以公投盟多次違反《集會遊行法》及妨害公務等規定為由,廢止該團體原申請核准的合法集會,並強調將對於公投盟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公投盟接獲廢止集會遊行通知書後,4月10日依集會遊行法規定提出申復,時任中正一分局分局長方仰寧後承諾不強制驅離。
隔日清晨,中正一分局違背承諾,於凌晨驅離公投盟,引發群眾不滿,自發性至中正一分局前集結抗議。後續檢察官於2015年2月10日起訴在場拿麥克風喊話或協助維持群眾秩序的4名當事人;台北地方法院於2016年12月30宣判,4名當事人皆被判有罪;目前已有3人上訴,等候法院第一次開庭。
起訴罪名 | 人次 |
§135妨害公務(3年以下) | 2人 |
§140侮辱公署(6個月以下) | 2人 |
集遊法§29集會遊行不解散之首謀(2年以下) | 1人 |
集遊法§30集會遊行侮辱公署(2年以下) | 1人 |
姓名 | 罪名 | 刑度 | 應執行 |
洪O晏 | 集會遊行法第三十條侮辱罪 | 拘役55日 | 拘役55日 |
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 | 無罪 | ||
蕭O呈 | 妨害公務執行罪 | 拘役50日 | 拘役80日 |
侮辱公務員罪 | 拘役40日 | ||
撒O安‧瓦林及那 | 妨害公務執行罪 | 拘役40日 | 拘役40日 |
陶O | 侮辱公務員罪 | 拘役30日 | 拘役30日 |
案情說明
2014年6月26 日,中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來台第二天,預計前往烏來參訪。長期關注服貿、貨貿及自經區等涉及與中國談判議題的群眾,因多次欲向張志軍直接表達意見皆未成功,故在前往烏來的唯一道路─新烏路上10.2公里處突襲,以鐵鍊、麻繩綁在身上,一字排開,再將鐵鍊兩端鎖在兩側護欄上,手持標語企圖阻擋張志軍座車去路,希望表達台灣民眾對於涉及中國因素的經濟議題談判的意見。
警方因應張志軍來台行程,對於張志軍沿途參訪之處已加強巡邏,故在張志軍抵達抗議現場前,就將抗議群眾排除並逮捕。2014年12月11 日,8 位陳抗的當事人遭檢察官全部起訴。
2016年1月15日一審宣判,八人皆因強制罪被判「有罪免刑」,妨害公眾往來安全部分則是無罪;案件上訴後,二審於2017年2月9日宣判,八人皆無罪,由於檢察官並未提起上訴,本案就此無罪確定。
起訴罪名 | 人數 |
§185妨害公眾往來安全(5年以下) | 8人 |
§304強制(3年以下) | 8人 |
義務律師平台在成立初始,便承諾我們會完成全部的訴訟,過去三年裡,林明慧案獲得國家的賠償,烏來案也獲得無罪的確定,儘管多起被起訴的案件尚未終結,但相信司法會給予公平的審判;然則,在追究國家暴力方面,當324 和平集會的群眾受傷畫面已成為歷史事實,打人者以執行國家權力之名,行傷害之實的責任歸屬始終無法釐清。對正義的捍衛,是義務律師平台成立的初衷,我們也將陪同所有的當事人,一起走完這趟追尋正義的旅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