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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黑箱服貿三週年—訴訟案件進度追蹤報告

前言

反黑箱服貿運動起於2014年3月17日委員張慶忠以30秒不到的時間,將服貿協議送出委員會,引發「318佔領立法院」。後因馬政府對民眾的訴求冷漠以對,更爆發了「323佔領行政院」,行政院周圍廣場被數千群眾佔領。而警方不當的驅離手法又導致了多人受傷,受傷的民眾提起自訴控訴國家暴力,因而生成「324行政院驅離案件」。

反黑箱服貿運動從立法院退場後,因為警方驅離合法聲請路權的公投盟,引發了「411路過中正一事件」。以及,數月過後國台辦主任張志軍第一次來台,亦有民眾前往抗議表達訴求,在烏來封路企圖阻擋張志軍車隊,遭警方逮捕的「626烏來擋車事件」等陳抗相關案件。

反黑箱服貿運動滿三年之際,這些訴訟在法院的進度如何? 民間司改會回顧各個訴訟案的歷程,並說明每個案件的近況,希望大家能持續關注後續的發展。

 

三一八佔領立法院辯護案

 

案情說明

台北地檢署於2015年2月10日,以「煽惑」、「妨害公務」及「侮辱公署」等罪名,分別起訴了22名318佔領立法院的運動參與者。

2017年1月18 日,一審辯論終結,3月31日上午十點宣判,宣判後將舉辦記者會

起訴的罪名及人次
起訴罪名 該罪名刑度 人次
§136聚眾妨害公務 7年以下 9人
§153煽惑他人犯罪 2年以下 9人
§135妨害公務 3年以下 4人
§140侮辱公署 6月以下 3人
集遊法§29集會遊行不解散之首謀 2年以下 1人
 

三二三佔領行政院辯護案

 

案情說明

323 行政院事件起因於 318 佔領立法院行動持續 5 天之後,總統馬英九於 3 月 23 日首次召開記者會,發表公開聲明,但對於運動者提出的訴求並無正面的回應,而是重申服貿的重要性,並強調佔領立法院行為違法。

群眾見總統對於學運訴求沒有正面回應感到失望與憤慨,在 323 傍晚,網路上出現號召群眾佔領行政院的文章,雖然不久即被撤下,但群眾卻開始湧入行政院,約晚間八點佔領行政院前廣場與建築,323 佔領行政院事件就此展開。

時任行政院院長的江宜樺在知道民眾佔領行政院後,指示警方須在早上上班時間前清空行政院。警方為完成限時清空,從 324 凌晨開始強制驅離靜坐群眾。而進入行政院靜坐抗議的民眾,前後共有 132 位民眾遭到檢察官起訴。行政院於 2016 年 5 月 20 日撤回對侵入住居及毀損的告訴,但仍有 20 人因被控煽惑等非告訴乃論罪。

2017年2月20日,一審辯論終結,4月10日下午兩點半宣判,宣判後將舉行記者會
2017年2月24日,台北地方法院就檢察官追加起訴的39人(皆被控侵入住居)作出不受理判決,當事人並於3月16日收到法院判決書。

起訴的罪名及人次
起訴罪名 刑度 人數
§306侵入建物 1年以下 125人
§135妨害公務 3年以下 9人
§153煽惑他人犯罪 2年以下 8人
§138毀損公物 5年以下 2人
§354毀損 2年以下 1人
 

三二四行政院驅離自訴案

 

案情說明

324 受警方不當驅離之群眾,在義務律師平台的協助下,最初共有 48 人分別提起自訴,控告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及相關分局長與執行勤務的員警數人,涉嫌傷害、重傷害、殺人未遂等罪。

由於訟訴時程冗長,陸續有自訴人不得已而放棄追訴,但在事件滿三周年之際,仍有三十多人不放棄在訴訟程序中尋求正義,希望可以透過司法,追究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等現場指揮官的法律責任。(正面訴求)

然而,對於下令指揮者的控訴,法院卻以「同一案件」作為理由,拒絕多數民眾對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及方仰寧等下令指揮者的追訴;此部分,已有部分自訴人遞交大法官釋憲的聲請,期能捍衛人民的訴訟權。此外,自訴人亦透過「承受訴訟」及「訴訟參加」等方式,期盼法院能受理自訴。

  • 承受訴訟

    控訴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部分,因第一位控訴人於訴訟過程中不幸過世,其餘的自訴人依法聲請「承受訴訟」,已獲得法院的同意,靜待法院告知開庭的時間。

  • 訴訟參加

    控訴黃昇勇部分,各個自訴人曾聲請要求加入第一位自訴人的訴訟,共同列為「自訴人」,但遭法院拒絕,僅能作為「當事人」之身分,到庭陳述受傷過程,無法透過正當的訴訟管道追討正義。

    本案下次開庭時間為:3月23日上午10:15 (僅傳喚第一位當事人)

最後,在控訴不知名員警部分,因為欠缺調查的權力,使得自訴人無法具體指認違法執行勤務的員警,進而特定出打人的被告,陸續遭到法院判決不受理,目前僅存一案仍繫於地方法院。

小知識:「同一性原則」

法院不受理的理由幾乎相同皆是出於是刑法上的同一性原則,而同一性的簡單定義是:同一被告,同一事實。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以維持訴訟經濟。

324當晚之事件,第一位自訴人周榮宗,控告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等人,就當晚暴力驅離民眾有殺人罪之嫌疑,接後提起自訴之王心愷、周倪安等多位自訴人,只要有控告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等人,法院即認定被告同一且都是針對324當晚驅離行動之控訴,故都與周榮宗之自訴為同一案件,應予以駁回自訴。

但律師團認為當晚警方執行驅離時,員警人數眾多,每位自訴人受傷的區域不同,攻擊的員警也不同,不該是同一被告且有同一犯罪事實,且即便法院認定為同一案件,亦應併案審理而非駁回後案自訴人之自訴,此舉無疑是剝奪自訴人收憲法保障的訴訟權。

 

三二四行政院驅離國賠案

 

案情說明

在驅離事件中,據台北市衛生局的統計有一百多位民眾受傷就醫。其中,林明慧是第一位向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提出國賠告訴的民眾,並獲得勝訴的判決;林明慧案勝訴後,義務律師平台接著協助30位當事人,向台北市政府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請求國家賠償,但因為政府機關拒絕賠償,目前僅能期盼司法還與公道。

  • 林明慧行政訴訟案

    於2014年4月3號提出保全證據,同年4月23號正式提起訴訟,並於2015年8月7號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勝訴,由台北市政府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而後,台北市政府放棄上訴,全案定讞。

  • 30位當事人集體國家賠償案

    林明慧的賠償案件勝訴後,義務律師團依此判決,為其他30位當事人向台北市政府及台北市政府警局提出國家賠償的協議,但被政府機關拒絕。律師團最初向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但遭地方法院移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在開過一次庭後,又將案件移轉至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案於3月6日第一次開庭後,法官要求被告應提出爭點整理,並排定 5 月 11 日及 5 月 25 日兩日上午,分別傳喚原告到庭說明。

 

四一一路過中正一辯護案

 

案情說明

自2009年起,公投護台灣聯盟(以下簡稱公投盟)便長期於立法院周邊集會,並有合法申請路權,台北市警局皆核准集會。

2014年04月09日,318運動退場前夕,台北市警局中正一分局突然以公投盟多次違反《集會遊行法》及妨害公務等規定為由,廢止該團體原申請核准的合法集會,並強調將對於公投盟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公投盟接獲廢止集會遊行通知書後,4月10日依集會遊行法規定提出申復,時任中正一分局分局長方仰寧後承諾不強制驅離。

隔日清晨,中正一分局違背承諾,於凌晨驅離公投盟,引發群眾不滿,自發性至中正一分局前集結抗議。後續檢察官於2015年2月10日起訴在場拿麥克風喊話或協助維持群眾秩序的4名當事人;台北地方法院於2016年12月30宣判,4名當事人皆被判有罪;目前已有3人上訴,等候法院第一次開庭。

起訴的罪名及人次
起訴罪名 人次
§135妨害公務(3年以下) 2人
§140侮辱公署(6個月以下) 2人
集遊法§29集會遊行不解散之首謀(2年以下) 1人
集遊法§30集會遊行侮辱公署(2年以下) 1人
一審判決結果
姓名 罪名 刑度 應執行
洪O晏 集會遊行法第三十條侮辱罪 拘役55日 拘役55日
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 無罪
蕭O呈 妨害公務執行罪 拘役50日 拘役80日
侮辱公務員罪 拘役40日
撒O安‧瓦林及那 妨害公務執行罪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陶O 侮辱公務員罪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六二六烏來擋車辯護案

 

案情說明

2014年6月26 日,中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來台第二天,預計前往烏來參訪。長期關注服貿、貨貿及自經區等涉及與中國談判議題的群眾,因多次欲向張志軍直接表達意見皆未成功,故在前往烏來的唯一道路─新烏路上10.2公里處突襲,以鐵鍊、麻繩綁在身上,一字排開,再將鐵鍊兩端鎖在兩側護欄上,手持標語企圖阻擋張志軍座車去路,希望表達台灣民眾對於涉及中國因素的經濟議題談判的意見。

警方因應張志軍來台行程,對於張志軍沿途參訪之處已加強巡邏,故在張志軍抵達抗議現場前,就將抗議群眾排除並逮捕。2014年12月11 日,8 位陳抗的當事人遭檢察官全部起訴。

2016年1月15日一審宣判,八人皆因強制罪被判「有罪免刑」,妨害公眾往來安全部分則是無罪;案件上訴後,二審於2017年2月9日宣判,八人皆無罪,由於檢察官並未提起上訴,本案就此無罪確定。

起訴的罪名及人次
起訴罪名 人數
§185妨害公眾往來安全(5年以下) 8人
§304強制(3年以下) 8人
 

小結

 

義務律師平台在成立初始,便承諾我們會完成全部的訴訟,過去三年裡,林明慧案獲得國家的賠償,烏來案也獲得無罪的確定,儘管多起被起訴的案件尚未終結,但相信司法會給予公平的審判;然則,在追究國家暴力方面,當324 和平集會的群眾受傷畫面已成為歷史事實,打人者以執行國家權力之名,行傷害之實的責任歸屬始終無法釐清。對正義的捍衛,是義務律師平台成立的初衷,我們也將陪同所有的當事人,一起走完這趟追尋正義的旅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