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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問法務部長—從周峋山案檢視死刑執行程序瑕疵

周峋山案死刑執行程序簡述:

  1. 87年10月13日法院作成駁回周峋山上訴之死刑確定判決正本。
  2. 87年10月13日下午周峋山在土城看守所接獲最高法院之確定判決。
  3. 87年10月13日晚辯護人接獲周峋山委託他人傳真之最高法院確定判決。
  4. 87年10月19日下午3:00辯護人為周峋山遞狀聲請非常上訴。
  5. 87年10月19日下午3:10辯護人為周峋山遞狀向法務部部長聲請暫緩執行死刑。
  6. 87年10月20日晚上(9:30~10:00)執行死刑。
  7. 87年10月21下午辯護人始接獲送達最高法院之確定判決。

城部長回應說明之時間表:

  1. 87年10月14日最高法院檢察署函請法務部核示。
  2. 87年10月15日法務部長核定執行死刑。
  3. 87年10月16日颱風過境放假;10月18星期日。
  4. 87年10月19日最高檢察署收文,函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執行死刑。

台北律師公會自民國八十二年以來,即開始辦理「死刑義務辯護」,目的在保障人權,確保死刑案件刑事訴訟程序之嚴謹進行,防範司法誤奪人命;畢竟死刑是要剝奪一個人無可替代的生命,經不起草率甚至誤判。但是,在辯護的過程中卻發現問題重重,尤以本次執行程序之瑕疵尤為嚴重,在向法務部  城部長仲模陳情未果之後,特與人權團體、司法改革團體針對死刑執行程序召開記者會,要求法務部正視此問題,勿令我國的人權狀況成為國際笑柄!

我們要求法務部  城部長於一星期內回答以下質疑:

  1. 本案十四日收到高檢署函示,十五日即完成核示,請問  部長究竟有無確認判決書送達程序?

  2. 在本案中,由時間流程來看,何以辯護律師根本尚未收到判決書,當事人就已經被執行死刑?

  3. 請問  部長簽准死刑執行之標準何在?有無再次審閱案件內容,確認無任何可提非常上訴之疑點,還是如同簽發公文聊具形式?

  4. 即使該案以超高效率簽發死刑執行,但是辯護律師既已於當事人執行前提出非常上訴聲請狀,何以  部長未加詳查,仍逕以付刑執行?。

  5. 以本案之「行政效率」而言,請問  部長,十四日法務部收文核示,十五日即核准,辯護律師就算已經收到判決書,請問如何可能提出非常上訴聲請狀?或是部長認為根本應剝奪當事人聲請非常上訴之權利?

本案對各團體而言,受到極大的震撼,原因在於雖然是以個案出發,但透過本案才瞭解原來法務部對於死刑執行程序如此草率,「行政效率」如此高超,導致當事人在完全不及防備的狀況下便要面對不可能挽回的結果,因此透過本案,我們不得不再度質疑部長對於各項核准死刑之正當程序標準何在?

  1. 核准死刑案件前,法務部是否有義務確認辯護律師已送達判決書?

  2. 核准死刑案件前,法務部是否有義務詳查是否有聲請非常上訴之提出?

  3. 請問若以本案為例,在不到24小時,堪稱迅雷不及掩耳的時間流程裡,辯護律師提起非常上訴的可能性何在?或是  部長認為非常上訴沒有意義,因此不需理會?

  4. 若  部長明認有疑問的案子也一律簽發死刑核准單,請問  部長批准死刑的標準何在?

  5. 如果案件在實體上有疑點,請問  部長何以不依職權要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未來若再面對此類連  部長都認為有疑點待查之案件,請問  部長將如何處置?

民間團體以沈重心情關懷此案,因當事人早已遭執行,無可挽回。但令人憂心的是,法務部是否將一再重蹈覆轍,視人命如草芥?始終將此性命攸關之重大過失視為「技術問題」(10月23日拜會  城部長時所言)?台北律師公會原已成立特別調查小組針對本案加以調查,並提供進一步協助,但由於當事人已遭執行,因此原小組任務決定公開向各死刑辯護律師徵求其執行程序有瑕疵者,未來整理公布,以督促法務部對死刑執行程序之改革。

環顧台灣近來各種災難頻傳,動輒失去數條人命,政府官僚對人民生死置若罔聞,究其根本正是從上至下皆輕忽人權,導致合法程序受到漠視,一旦造成悲劇也不能盡心檢討之故。往者已矣,惟盼新任法務部長能不負民間團體期待,正視此問題,積極回答民間質疑,勇於檢討,落實改進!

出席人員及發言流程

林永頌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顧立雄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代表(同時為特別調查小組召集人)
沈士喨律師/周案辯護律師
黃文雄會長/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魏千峰律師/台北律師公會特別調查小組
Brian Kennedy/國際特赦組織成員
王時思/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