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楊丞琳聊聊臨檢的曖昧
2017-3-23
曖昧讓人受盡委曲,因為臨檢常常找不到證據。藝人楊丞琳問了一個臨檢的問題,引來網友熱烈討論。臨檢的曖昧,主因就在「合理懷疑」四個字。這是一個主觀的感受,常常無法訴諸證據,也沒辦法強求每個人的感受一致。警方認為有合理懷疑,因此把你攔下來,要求出示證件。你認為沒有合理懷疑,卻還是乖乖給了證件,覺得好像被當嫌疑犯,有點委曲。某些案子鬧上了媒體,有一些人批評執法濫權,員警覺得只是盡忠職守,也是委曲。
其實,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以及之後因應修正的《警察職權行使法》,已經為這種曖昧的情況,定下了相對明確的「遊戲規則」。原則上,當警方覺得有「合理懷疑」,當然可以查證身分。配合警方是大部分人的做法,畢竟自己沒犯法,也沒有勇氣與必要反抗,查查就走人,事情就此結束。
只是,法律確實賦予我們拒絕的權利,人民可以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也就是不認同警方的「合理懷疑」。這時候,警方有兩種選擇,一種是接受我們的異議,事情也就此結束。不然就是不接受異議,要給我們書面的拒絕紀錄,同時,也可以進一步把我們帶回去警局繼續盤查,以3小時為限。
這些其實就是臨檢盤查的法律規則:「只要能說出合理懷疑的事由,警方就有發動權。人民可以質疑警方的發動不合理,警方接受就結束。不接受就給書面、回警局,最多3小時。」法律已經考量雙方利益,拉出界線,執法時依此為準,不須有太多的懷疑和不服氣。
我們應該理解,大部分人怕麻煩、也不怕警察,放棄權利,配合就過去。然而,有些人並不是罪犯,卻很不想被臨檢。他們可能是想保有隱私,可能是和警察有過不愉快的互動,每個人的生活經驗大不相同。先前更多是參加街頭運動抗議的學生,正是不想被警方留下資料,怕家人反對或擔心。
我們當然可以繼續爭辯,穿拖鞋算不算?眼神閃爍算不算?戴口罩算不算?但「合理懷疑」有曖昧的解讀空間,我們應理解也該接受,每個人的判斷難免不同。更應該期待是被攔下時,聽到員警溫和且堅定的說出法律的理由:「因為『某某某』情形,合理懷疑您有犯罪之虞,請您配合檢查。」然後,再考慮自己的情形,決定我們該前進還是放棄,這才算是警民一起寫出富有法治素養的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