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終於不再贏了釋憲,輸了官司

上週五大法官第725號解釋出爐,我國憲政人權的保障,又再向前邁了一步。釋字725在講一個問題:法律被宣告違憲,由於擔心法律如果立刻失效,衝擊會太大,大法官常常會給個一、二年的緩衝期。稱之為「定期失效」。

人民最關心的是:那麼,在這個一、二年的期間,聲請釋憲成功的人,案子還有沒有救呢?最高法院說:法律還沒「失效」,案子駁回。人民實在會被我國的司法搞到精神錯亂,為什麼會「贏了釋憲,仍然輸了官司」?釋字725終於定調,人民釋憲成功,個案當然也馬上可以救濟。結實打了最高法院的臉。

回想代理聲請大法官第670、725號解釋,過程實在百感交集。

釋字第670號出爐時,剛好在服役,放假回家的路上接到通知:解釋作出來了!冤賠法違憲了!這是我人生中第一個釋憲案,當下為自己和團隊感到驕傲。後來才意會到,這是一個宣告違憲,但條文兩年後才失效的解釋。也就是說,這個解釋造福了他人,聲請人自己卻得不到任何救贖的機會。是個「紮紮實實」的「公益」案件。

如果這是個收費的案子,我還真不知道是不是要退當事人錢。解釋都拿下來了,結果當事人變成「局外人」?一般人一定想不透,但這正是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目的:維護「憲政秩序」才是重點,人民的個案救濟只不過是「附帶的」。

這令人難以接受。首先,釋字第177、185號做成時,大法官根本還沒有發展出所謂「定期失效」的違憲宣告方法。普通法院以「法律違憲,仍然有效」為理由,壓縮解釋文的空間,並不合理。講白些,最高法院向來排斥大法官解釋,能不用就不用,能限縮就限縮。

其次,這也違反了憲法第7條的平等權。沒有人知道,違憲的法律,究竟會立即失效、定期失效、或單純違憲。案件能否再救濟,完全繫於大法官的一念之間,這就是一種差別待遇。

大法官如果認為自己對人民很重要,卻在人民權利受侵害時收手,把生殺大權丟回給最高法院與立法院,不免讓人覺得是只拿好處、不拿壞處。釋字670出來後,我們嘗試聲請再審,普通法院理都不理,才導致了後續的再釋憲。

看到釋字725有四組聲請人,就知道大家對大法官的期望及失望有多深。最受矚目的是文林苑王家,他們的損失,不論是有形無形,不計其數。

有人說,司法就像攪肉機,把人一而再、再而三的丟進去重複輾攪,最後不成人形。三級三審敗訴,才能聲請大法官解釋。幸運有了成果,還要再審、非常上訴,乞求司法再開一次門。之後,才可能真正平反。此間的折磨,只有當事人知道。我的當事人張國隆、柯芳澤先生,還先歷經了三十年的刑事官司才無罪定讞!

其實,只要普通法院有點憲法意識,何需勞駕大法官?回想釋字725的漫漫長路,法官們真能不心有戚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