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司改10大事件

哪些事件可以作為司法改革的里程碑?
發生了什麼事件將台灣的司法一步一步向前推?
我們選出了「台灣司改十大事件」,和大家一起回溯改革的歷程。

  1.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成立

    「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是民間司改會於民國八十四年創設時的中心目標。從改善法庭中法官的態度、開庭準時度、修正辯論主義的訴訟程序,到落實平民的法律扶助等等,將司法從高高在上、高深莫測的情形,拉到人民可以期待和親近的地位,應是民間司改會較為人所稱道的成效。

  2. 法庭觀察

    長久以來,一般人對法院的印象都是能避就避,而法庭就像是法官的王國,當事人在其中必須忍受不被司法尊重的委屈。民間司改會籌備成立之初,就決定舉辦法庭觀察活動,希望將法官在法庭中對當事人不尊重的情形以實證的方式公告,藉以監督法官。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一日進行第一次法庭觀察開始,一連6年每年民間司改會都提出法庭觀察報告,引起各界譁然也使得法官審案的態度漸漸改善。

  3. 「為司法復活而走」1019大遊行

    民國八十六年,由律師、學者、勞工、婦女、殘障以及其他公益團體聯合組成了「全民改革司法聯盟」。而在同年十月十九日舉行了「為司法復活而走」大遊行以反應台灣社會強烈要求司法改革的心聲。遊行的訴求是反貪污、反特權、反歧視、反草率及司法的平民化、人性化、社會化、專業化。這不但是台灣的法律人第一次上街頭,也成為了喚醒台灣社會的號角。

  4. 法官評鑑

    民國八十七年民間司改會首度公布法官評鑑的結果。這不是司法史上第一次進行法官評鑑,卻是民間團體第一次公布不及格法官的姓名,此舉除了引起各界震憾之外,也讓民間司改會當時的董事長、執行長成為自訴誹謗案的被告,此案纏訟三年,間接促成509號的釋憲,讓言論自由的保障向前跨進一大步,最後台北地方法院並以判決不受理告終。第一次演出便引起廣大迴響,促使民間司改會加強監督的決心,在其後每一年均持續舉辦相關監督評鑑工作。

  5.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召開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召開,是我國司法體制的一次總體檢。在全國司改會議中所達成的結論包括儘速通過司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如何解決積案、提昇裁判品質、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及警調人員)與落實無資力平民的法律扶助制度等,不但反映了我國民意的趨向,也都是當下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司法議題。而當年會議中作成的決議,也都成為官方現正進行中的司法改革藍圖。

  6. 司法預算獨立入憲

    民主國家實施權力分立,基本原理就是使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各自獨立且相互制衡,沒有任何一權能凌駕於另一權之上。但我國向來司法院的預算審查制度,是由司法院先行編列概算後交由行政院作最後定案,再送交立法院審查,這樣的作法等於是讓行政權控制司法權,司法預算也很容易被犧牲,嚴重影響司法獨立及司法權的功能。在眾多民間團體的努力之下,民國八十八年國民大會修憲時,終於通過將司法預算獨立入憲,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中明訂: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以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送立法院審議。司法預算獨立入憲,是提昇司法品質的首要條件,更是司法獨立的重要基石。

  7. 大法官評鑑

    為監督民國九十二年十五位司法院大法官(含正、副院長)人選的提名及同意權行使過程,包括澄社、民間司改會、台灣法學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律師公會全聯會與台北律師公會在內等六個民間團體,首度組成「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含正副院長)人選聯盟」,自九十一年底至九十二年九月中旬間密集運作,分別以拜會總統、提出具體建議、專業社群問卷調查、組成評鑑委員會,提出不適任人選評鑑報告、提供立委審查題庫,並組成立法院觀察團,每日發佈觀察結果等方式,在總統提名、人選評鑑與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等三階段,實際發揮民間監督的效果。雖然,被該聯盟點名不適任的城仲模先生,最後仍高票通過立法院的審查,但外界仍多肯定該聯盟的運作,是民間社團發揮專業影響力與旺盛運動力的一個典範。

  8. 檢察官全程到庭及交互詰問

    遵循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結論,而修正的刑事訴訟法新制,即使一路走來跌跌撞撞,也經歷了無數的驚濤駭浪,仍終於在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全面實施,這絕對是司法改革史上的一件大事!過去數十年,檢察官並未真正依法到庭實行公訴,法官必須身兼裁判者與控訴者二種角色,造成人權保障上之缺憾;新制實施後,不僅檢察官全程到庭活潑了法庭活動,更因為採取嚴謹的證據法則與朝當事人進行主義修正,對於司法人權保障有絕對的助益!

  9. 法律扶助法通過

    打官司,所需耗費的時間、精力及金錢,真的不是筆小數目。司法改革,一直朝著能節省當事人的勞費,又能實現公平正義的方向努力。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法律扶助法的通過,讓這個目標又向前邁進了一步。過去,許多的低收入戶以及社會上的弱勢者,因為無資力聘請律師,而陷於浩瀚法律的泥淖中不知如何救濟。而我們的法院雖有訴訟輔導,民間也有許多熱心公益的律師、大學或社團義務協助許多案子,但是扶助的深度及廣度畢竟不足。而在法律扶助法通過之後,將會由國家出資設立的基金會為需要扶助的人聘請律師幫忙打官司,讓社會上因階級不平等,導致訴訟不平等的不合理現象有所改觀。我們期望未來專門審酌救助必要性的審查委員,更能從人權保障及社會救助的觀點,讓法律扶助法的良法美意發揮到極致。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存在讓法律不至淪落為僅是保障有錢人的制度。

  10. 「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的世紀大審判

    司法皇后的貞操在本案或許不容質疑,但其愚昧、怠惰、傲慢與固執的醜態,卻讓社會大眾驚愕不已。在民間團體及義務律師救援本案的過程中,公眾第一次看清:職權調查原則帶來的不是的包青天,而是不受制衡的恣意、怠惰與偏見。也看清:是自証無罪而非無罪推定,在支配司法實務。更認清:法院長期依賴自白卻漠視證據法則的結果,形同鼓勵警方非法取供。而本案經監察院糾正後,法院仍多次駁回非常上訴及再審,更是清楚地昭告天下,現行刑事訴訟法中的非常救濟制度,在司法官僚的傲慢及死不認錯下,幾已武功盡廢。本案的影響,除了遍及刑事訴訟法的修正,警察犯罪偵查的規範與刑事鑑識品質的提昇,更重要的是質問社會的良心:面對犯罪,我們要的到底是要堅守無罪推定、寧縱毋枉的司法,還是要讓司法成為寧枉毋縱的獵巫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