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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改革——別忘了你有權緘默

1996年6月24日民間司改會在海洋國家電台談「警察勤務」,這可能是民間司改會關心「警政」的濫觴!

1999年初,民間司改會在連續三、四年針對院、檢要求改革後,首次把改革目標指向「警調」。《司法改革雜誌》第19期就以「警調辦案再思考」作為專題,刊出顧立雄律師的〈調整警調關係以提昇警察辦案品質〉(同前,第1頁)。此外還有:

  • <從刑庭法官角色談司法警察之偵查>,王梅英法官,第19期,第3頁。
  • <警察刑事調查權之濫用>,薛欽峰律師,同前,第7頁。
  • <刑求逼供案例比較>,范曉玲律師,同前,第9頁。

另一方面,由於「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的作成(請參閱《司法改革雜誌》第36期,第43頁),民間司改會除公開「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及說明(《司法改革雜誌》第37期,第14頁)外,並以「警察職權行使法初見面!」為第37期司改雜誌的專題之一,同時刊出:

  • <警察法的明天>,顧立雄、徐恆達(同前,第11頁)
  • <成敗關鏈?!──警察素質提昇的迫切性>,馬在勤(同前,第26頁)
  • <臨檢、法治與人權>,薛欽峰(同前,第28頁)

另外在5月13日召開記者會公布草案同時,也發表:

  • <讓人民與褓姆雙嬴──為什麼我們需要一部「警察職權行使法」>,(司改雜誌第38期,第21頁)
  • <警察違紀事件大公開>,(同前,第21頁)

民間司改會在刑事人權改革議題上,著力甚深,但是最後發現影響刑事人權最深的部分,就是屬於刑事案件上游的警察,警察制度不改革,台灣的刑事人權永遠有缺口。因此,民間司改會所做的司法改革,除了審、檢、辯之外,還加上了警察改革,也是日後成立「警察改革聯盟」的肇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