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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偵查不公開,救救「標籤犯」~啟動《偵查不公開專案》記者會

肉搜!公審!獵殺!偵查中的犯罪資訊一旦暴露公開,當事人就被貼上罪犯的標籤,事後即使獲得不起訴或無罪的判決,也無法還回原來的人生。他們沒有犯罪,卻成為實際受到懲罰的「標籤犯」。

呂炳宏,全台灣最倒霉的老闆,被媒體報導是殺人的共犯,雖然不起訴了,但「殺人犯」標籤卻一直如影隨形。郭玫蘭,本來是報導新聞的記者,沒想到自己成為新聞報導的對象,不起訴已經好幾年了,但「共諜」標籤一直讓她找不到工作。南港女模命案無辜涉案的梁小姐,日前不起訴確定,但事業與人生卻再也回不來了。 

「標籤犯」是一種社會效應,卻可以防止避免。為此,民間司改會啟動《偵查不公開專案》,規劃一系列「剪除標籤」行動,從保護拯救受害人的立場出發,要求檢警調機關負起責任,預防「標籤犯」一再一再的出現。

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 受害人 標籤 司法裁判 國家賠償 人員懲處
八里雙屍命案 呂炳宏 殺人犯 不起訴處分 ?
烏龍共諜案 郭玫蘭 共諜 不起訴處分
南港女模命案 梁女 殺人犯 不起訴處分 ?
案情簡介詳參附件: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事例

剪標行動(一):設立『偵查不公開申訴專線』受理民眾申訴檢舉

目前官方雖設有監督偵查不公開的機制,例如:警政署依據民眾檢舉或由勤務指揮中心及刑事警察局監看每日電子及平面媒體報導,並予以查處。(參下表)。表面上看起來好像頗有成績,但實際上完全沒有效果。因為破大案記功,違規只記警告的規定,部分警察可能根本不把偵查不公開當一回事。至於檢察官與調查員,因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而被懲處者,更是少之又少,還有檢察官私下透漏,部分地檢署甚至還會任由媒體隨意出入檢察官辦公室。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總計
交查件數 89 51 78 97 315
已結案 89 51 78 97 315
屬實 57 29 41 48 175
處分人數 64 29 41 48 182
資料來源:司改國是會議警政署「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與隱私權保護」書面資料

剪標行動(二):成立『義務律師團』協助民眾訴請國家賠償

偵查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導致民眾受有重大損害,需負擔國家賠償責任。但實際上能成功求償的案例非常少,賠償金額也不高(參下表)。為此,民間司改會將成立『義務律師團』,協助民眾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藉此保障民眾權益,恢復其名譽,並以此提醒偵查機關,不要再製造下一個「標籤犯」。

法院案號 標籤 賠償金額
台灣高院 104年度上國字第2號 暴力討債集團成員 3人各10萬、20萬、10萬
台灣高院 102年度重上國字第9號 組織犯罪 30萬
台北地院99年度國字第2號 強盜 40萬
台南高分院 90年度上國易字第3號 共同殺人棄屍 3人各40萬、25萬、25萬

剪標行動(三):監督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落實,舉辦宣導倡議活動

今年度召開之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針對「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議題,做出多項重要決議,要求執法人員的升遷,應避免以媒體曝光度或移送罪名為考量因素,司法院及行政院亦應訂立偵查不公開之標準作業流程,偵查機關應落實發言人制度並劃定採訪管制區,並嚴格管制媒體及無關人員自由進出辦公區域。另外,違反偵查不公開者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權責機關應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嚴予究責。《偵查不公開專案》持續追蹤官方修法及落實之進度及成效。

除協助民眾個案究責及求償外,《偵查不公開專案》以演講、座談會、法治教育等方式持續進行倡議活動,宣導偵查不公開所帶來的弊病,讓執法人員、新聞從業者與社會大眾了解,在追求案件快速曝光的背後,無辜的「標籤犯」需要付出什麼樣的代價,建立落實偵查不公開的社會共識。

出席代表

受害人代表/呂炳宏先生
受害人代表/郭玫蘭女士
立法委員/尤美女委員
台北律師公會偵查不公開監測中心/高宏銘律師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王惀宇理事
法律白話文運動站長/楊貴智律師
民間司改會偵查不公開專案小組召集人/施泓成律師
民間司改會偵查不公開專案小組/張安婷律師
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
民間司改會副執行長/陳雨凡律師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陳雨凡副執行長(02)2523-1178


附件

  1. 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事例
  2. 呂炳宏的奇幻旅程
  3. 郭玫蘭—訴說我案的那個發生在台灣的離奇故事述
  4. 法律白話文運動—偵查不公開記者會發言稿

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事例

  1. 八里雙屍命案

    2013年發生轟動全國的「八里雙屍命案」,偵查時呂炳宏遭被告誣指為共犯,檢察官進而聲請羈押獲准,並大動作搜索其經營之媽媽嘴咖啡店,經媒體大篇幅報導,後雖查明本案係被告一人單獨所為,呂炳宏不起訴處分確定,但在案發後其身體狀況亮紅燈,咖啡館經營出問題,至今仍被貼上「殺人犯」標籤,生活大受影響。警政署長雖曾允諾將追究違反偵查不公開人員之責任,惟結果未知。

  2. 烏龍共諜案

    中央通訊社兩岸新聞中心前記者郭玫蘭被誣指涉犯共諜案,調查局將其拘提到案,其遭檢調大規模搜索其住處,媒體更以頭版報導其涉案,後查明係烏龍一場,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但案發後沒有報社願聘僱她,被迫更名覓職,也因為需常上法院出庭,無法找正職工作,經濟陷入窘境。

  3. 南港女模命案

    2017年發生南港女模命案,梁女遭被告誣陷為殺人罪之共犯,檢察官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媒體對偵查之細節及證物均作出鉅細靡遺之報導,其臉書遭網友辱罵言詞灌爆,而後檢方查明梁女並未涉案而當庭釋放,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但至今民眾仍不願意相信其清白,梁女之生活及演藝事業均大受影響。士林地檢署雖分他字案調查本案有無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洩密情事,惟結果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