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平行時空下的約定~期許身心障礙權利公約成為政府障礙意識覺醒的開始

初次CRPD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發表會後民間團體聯合記者會

 

共同聲明

  1. 政府官員整體而言欠缺人權素養,審查中聽不懂委員的提問。委員的題目無不切中目前政策與法規的限制,但官員一律按照現行法規回覆,老調重彈,無法藉由CRPD的審查獲得新的觀念與視角。建議政府官員在審查之後,召開內部研討會,仔細研習委員提問的真意。

  2. 在審查過程中政府單位不斷重複述說他們做了多少計畫、提供了多少服務,一方面顯然無法認知目前法律的缺失(例如為何不該剝奪監護宣告者的投票權,為何強制住院違反CRPD),二方面也不願意承認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和政府的能量之間有巨大的落差。有些落差固然是資源不足的問題,但有更多牽涉到政府的施政方向(例如以社區服務取代機構化)。政府的政策形成過程和施政結果應該接受監督,而監督機制一定要有身心障礙者的充分參與。

  3. 身心障礙者有無法被滿足的需求,這些需求,包括政府應該要提供的各種支持服務和教育與工作機會的保障。政府應該正視一個事實:許多身心障礙者無法獲得基本的尊嚴,而這個事實,應該促使政府全面審視其稅賦政策與預算,以確保人人享有基本人權和尊嚴。政府整體稅收不足,在經濟開發國家排名末端,使得各種需求相互排擠,造成社會的不正義。

  4. 政府應該早日設置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監督身心障礙者各項權利的落實。

  5. 行政院層級應該要加強其協調能力。行政院在人權事務方面應有充足人力資源並有人權專長,以確保政府遵守充分參與、平等不歧視、課責、救濟等人權原則。行政院應該整合目前分散的人權相關事務,成立「人權處」,以提升各部會的人權知能,並針對兒童、婦女、原住民等等面臨多重交叉歧視者給予充分的參與。

議題分項聲明

  1. 獲得司法保障

    我國司法人員對於身心障礙者普遍認識不足,以至於在訴訟上容易忽視身心障礙者的困境,無法在第一時間察覺身心障礙者之需球,並立即提供訴訟上所需之協助,另外,法院及地檢署無障礙設備仍嫌不足,並有精神鑑定經費短缺現象等,都仍有待改善。

    又我國縱然已將兩公約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明白賦予國內法的效力,但是在司法審判實務上,各級法院對於上述公約是否對於精神障礙者的生命權提供足夠保障,在適用法令上仍存在有許多疑慮,以致於在審判以及相關證據調查程序時,法院常以上開公約並未阻止法院對精神障礙者判死刑,或違背醫學證據嚴格限縮精神障礙者之認定,使被告以非精神障礙者的身分受到極刑判決,這都是司法實務刻意規避上開公約之行為。

    在監獄改革方面,除了應推動基層工會給予合法、對等、公平的平台,保障勞動與合法教育,補足資源外,對於侵害監所管教與收容人勞動之法令、剝奪身心障礙基本生活保障之惡法均應立即廢除並回復其權益,更要汰除不適暨改造困難之矯正機構,給予偏鄉完足的醫療資源,徹底查察國內矯正機構並就不足改善與落實。

    我們發現,在公約審查會上,政府代表對於委員的提問,實問虛答,或僅以朗讀現行法作為回答,使會議因此無法聚焦,令人失望,我們在此呼籲,司法院及法務部等主管機關應通盤檢討現有法律,制定監督機制,並應積極培訓司法人員,以提供身心障礙者一個平等、友善的司法環境,以確實達成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要求。

  2. 人身自由與安全

    1. 政府應完全落實CRPD第14條,需面對廢除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的制度,讓目前唯一選擇的制度成為眾多選擇之一。政府應建構並提供精神疾病患者發展同儕支持服務,其包含同儕支持員、同儕工作者。又,政府應提供精神疾病患者處於或出現精神危機時的多元性支持,其包含:社區支持、病患同儕支持、家屬支持、安全空間等非醫療屬性之危機期服務。協助當事人在不失去人身自由下,在家庭與社區生活必要的支持,並讓病患有其自主性與家屬更多互動;協助家屬在擔任經濟支柱的同時,也能有更多機會與其他病患之家屬有情感支持。同時,社區支持應讓病患與家屬的關係互動更加親近,而非對立。

    2. 建立精神疾病患者的社區支持服務,刻不容緩,如:社區提供全年無休每天二十四小時提供外展式的緊急危機援助團隊、家屬支持服務、病患同儕支持服務,以提供病患或家屬求助管道,以及在社區裡生活、人生發展所需之支持性服務。

    3. 落實廢除強制住院與建構完善之支持前,精神衛生法應加強人身自由的正當法律程序與符合人道的處遇,並給予家庭多元支持網絡及立即支持管道。

    4. 政府應完全落實CRPD第5條,徹底排除國家、社會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歧視。尤其精神疾病患者,長期以來在污名與歧視的處境下,影響精神疾病患者享有其包含在社區生活的所有權利。我們在此呼籲政府,徹底檢視、修改歧視性法規外,應針對各主管機關確實執行歧視案件的審查、裁罰,不應讓身權法、精神衛生法等法規如同虛設。尤其在媒體報導涉及歧視或不當引導閱聽大眾將犯罪、暴力、危險與精神疾病患者做某程度連結,使精神疾病患者污名更加嚴重,污名更容易發生。政府有責任遏止這樣的情事繼續發生。

  3. 手語不只是無障礙資訊更是聾人文化

    1. 在此我們要重申台灣聾人手語環境的缺乏:目前啟聰學校大部份的聽人老師「不會手語」,我們堅持「台灣手語」成為啟聰學校的主要使用語言,不是文法手語!所有在啟聰學校的人應有使用臺灣手語的基本能力。

    2. 教育部應立即停止投入大量資源去推動「文法手語」,應立即改正,推行「臺灣手語」和「中文書面語」的教學與使用,讓聾人擁有台灣手語以及中文書面語的雙語能力,增加競爭力並且更平等。應積極培養聾人教師人才庫,回復聾人參與聾人教育改革的機會與能力。文化部要做的不是採集與保存,而是積極推廣台灣手語。

    3. 我們要求政府部門主辦與聾人有關的教育專家會議或相關政策會議時,必需邀請第一語言為台灣手語的聾人代表參與並保障其發表的權利,聾人參與人數須達三分之一以上。

    4. 依據CRPD公約第30條「參與文化生活、康樂、休閒與體育活動」第4款「身心障礙者應有權利,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被承認及支持其特有之文化與語言認同,包括手語及聾人文化」。政府應還給以台灣手語為母語之聾人有平等參與政府會議的權利,立法或修法保障其研編權、解釋權、教學權及手譯能力分級評審的權利。

  4. 身心障礙兒童權利

    台灣對於身心障礙兒童所探討的議題,普遍以照顧與醫療為主,極少思考身心障礙兒童自我主張權利與需求的面向。 我們希望國家以服務與協助身心障礙兒童,使其身心獲得妥善照顧與教育成長為目標,並協助照顧者獲得足夠的照護能力與知識。
    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身心障礙兒童也是,但身心障礙兒童的處境卻是雙重弱勢。我們希望國家正視身心障礙兒童的需求、發展與人權,看待他們為獨立個體,致力於消彌障礙,讓他們也能平等參與。

  5. 適足之生活水準與社會保障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八條:適足之生活水準與社會保障規定,身心障礙者應獲得適足之食物、衣物、住宅,改善生活條件。但台灣的身心障礙者年滿20歲仍未被視為獨立行使權利之個體。為保障基本人權,需要靠許多社會福利服務支持,但服務設計及補助都決定於家庭經濟或人力狀況,因此無法享有和一般人一樣平等生活的權利。造成台灣身心障礙者的年金與津貼不足每個月五千元,而低收入戶的補助門檻與家庭經濟綑綁,乃基於我國民法之間有互相扶養之義務。不符合現代小家庭、高齡化、多元家庭組成之現況。因此主張身心障礙者經濟補助,應透過計算,滿足基本適切需求,並不排富,避免生活補助因工作收入而失去,造成變相鼓勵身心障礙者不進入勞動市場。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

  6. 自立生活、融入社區

    身心障礙者難有穩定收入,每天生活要花比一般人更多錢,政府提供許多服務必須去「高價購買」,造成障礙者個人需求的支持服務難以取得、難以決定自己要過什麼樣的生活,加上這些服務處處充滿著限制,零碎,不符合實際需求。因此我們要求政府不可提供高價額服務,以防在障礙族群中劃分階級產生歧視。服務提供過程應注重個別化設計,特別應在社區生活上給予支持。如社區生活個人助理、居家服務員等,不應有時數限制,而是依照實際需求給予個別化人力支持,自付額不應造成身心障礙者無法負擔使用服務。社會住宅、租屋補貼、無障礙空間修繕,應給予支持補助,使身心障礙者在社區居住,能「住得起、租的起、用的了!」

  7. 無障礙

    無障礙是障礙者自立生活以及充分平等的參與社會的前提條件,政府應該提出全面無障礙的規劃、預算與期程。政府對『無障礙』的觀念僅限於物理環境,且對於既有建築物之規範僅包含部分特定建築。建物之外的其他環境、設施、展覽、服務等等供使用或向公眾開放的場所,交通應全面無障礙、資訊的提供必須兼顧內涵的無障礙與形式的無障礙,包含發展手語、聽打、字幕、T線圈、口述影像、電子書等等重要的溝通專業人力與科技輔具的應用。對兒童社會參與最重要的遊戲環境與設施應全面共融,以公約精神將國家建設全面以無障礙檢視要求。政府應編訂無障礙規範時,從障礙者的完整生活面向加以分類,並且考量所有人都能參與、有選擇的使用為目標,而不是用少數人、百分之一等不合理的過低比例,施予小惠般地提供無障礙需求。

共同聲明團體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LIMA台灣原住民青年團
三聾二聽小組
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
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台灣監所改革小組
台灣超越巔峰關懷癲癇聯盟
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推動聯盟
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
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
手天使
新北市康復之友協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法律扶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