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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六年後終於寄出的信!監所改革新破口~邱和順監所通信權(釋字755、756號解釋)記者會

台灣監所從過去威權時期起,惡劣的環境及風紀問題,一直為各界所詬病。改革困難的關鍵,在於受刑人、收容人的對外通信,悉數受到監所檢查,導致受刑人、收容人即便在監所受到不正處遇,也難以讓外界知悉,外界也就無從瞭解監所黑幕內的實情,監所自然從無從改起。過去民主鬥士雷震在獄中寫下的書信、回憶錄、日記遭獄方強行沒收後悉數焚毀,就是廣為各界所知的例子。監所為了避免被受刑人、收容人披露監所黑幕,慣以限制受刑人、收容人通信自由,以防堵侵害人權或違法行為消息外流,導致監所條件長久以來無法改善,監所擁擠、基本生活條件惡劣,幾年前發生的大寮監獄挾持案正是監所環境迄待改革的明證。而在英商林克穎引渡案中,蘇格蘭高等法院以台灣監獄條件不符合歐洲人權標準,認定林克穎若引渡台灣監獄就是一種「酷刑」或「非人道或侮辱的待遇或懲罰」,更使得監所成為台灣國際人權紀錄的重大污點。貽笑國際的監所環境,足證台灣監所改革勢在必行。

本案起源於冤案受刑人邱和順從看守所內寄出之書信,內容載有其在漫長羈押歲月中,嘗於看守所內見聞監所主管販賣毒品、受刑人集體吸毒等情事,但遭看守所以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為由拒絕寄出,邱和順不服看守所這項處分,提起行政爭訟,在窮盡救濟途徑後提起釋憲。今天(1日)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55號、釋字第756號解釋,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發表聲明如下:

  1. 受刑人、收容人通信權,創造監所改革新破口

    對於在監所中的受刑人、收容人而言,與外界建立或維繫關係的主要方法之一就是「通信」,除非有維持監所紀律而有合理必要理由,否則監所不得任意剝奪,以免妨礙絕大多數受刑人、收容人終究要回歸社會之目的。相關法律授權監獄長官得以「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之空泛理由,無限制開拆、檢閱受刑人、收容人發受的書信,並可以長官一己主觀判斷刪改收發信內容,如拒絕刪改,則無法寄出信件,已然侵害受刑人、收容人的隱私及秘密通訊權,也干預受刑人的言論及思想自由。

    本號解釋宣告監獄行刑法第66條無限制允許監所閱讀違憲,除將通信權還給受刑人、收容人,更有為監所人權進步創造一破口之重要價值,因為只有在受刑人、收容人通信權受到保障,才能藉由受刑人、收容人對外申訴、告發甚至求援的信件,揭開監所內因管理人員對受刑人、收容人的權力支配關係容易衍生的弊端。(釋字第756號解釋)

  2. 特別權力關係全面解消,法治國原則再確立

    人民訴訟權受憲法保障,不因其身份、地位不同而有差別待遇,受刑人、收容人雖身處監所,但法院大門仍應為其敞開,過去僅給予受刑人、收容人內部申訴管道,造成受刑人、收容人雖受不正處遇,甚至權利被嚴重侵害,仍被司法救濟之門峻拒。

    大法官此次宣告監獄行刑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違憲,宣告應給予在受刑人不服監獄處分時,得向司法救濟之權利保障,破除特別權力關係,對於落實法治國原則之貢獻,值得肯定。(釋字第755號解釋)

  3. 邱和順冤案30年仍然待援

    「冤案」往往成為台灣司法進步的重要推手,籠罩刑求陰影與辦案瑕疵的邱和順案,雖然以其三十年冤牢的血淚為代價,聲請釋憲,換來監所人權的進步,但其因現行刑事訴訟制度多有違憲之處而受到的不公平審判,仍然有待大法官釋憲救濟。義務律師團將對本案所涉及的違憲訴訟制度,繼續提出釋憲聲請,希望邱和順的冤獄不只是促進監所人權的進步,更能促使刑事訴訟制度全面革新。此外,律師團也將為邱和順繼續尋求再審,在此呼籲司法給予邱和順平反機會,毋枉無冤,也呼籲國人持續關注此案。

出席

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代表
尤伯祥律師
林俊宏律師
鄭凱鴻律師
周宇修律師
羅士翔律師

救援團體代表
民間司改會副執行長 陳雨凡律師

新聞連絡人

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 尤伯祥律師 02-23681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