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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和順聲請釋憲除三害:「上銬取供、院檢壟斷鑑定、法官洗證據」~邱和順案聲請三件釋憲案記者會

會後新聞稿

照片/尤伯祥律師將三份釋憲聲請書遞交給大法官書記處人員

民間司改會於今日(2/9)上午在司法院召開邱和順案聲請三件釋憲案記者會,由義務律師團、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共同遞交裝有三份釋憲聲請書的紅包,提前向大法官賀年,希望大法官能受理並作成解釋,讓監禁近30年的邱和順不會被白關。

義務律師團尤伯祥表示,去年邱和順遞交一份釋憲聲請書,大法官作成釋字755、756兩號解釋,指出邱和順案存在種種刑事訴訟法制的問題。這次聲請釋憲則有三個問題:第一個是鑑定不公平,檢察官可以選擇鑑定但被告不行,違反武器對等,而且鑑定人不用到法院,被告等於矇著眼睛防禦。第二個問題是洗證據,人證物證本應於法庭中直接審理,但法院都洗成書證,只需朗讀筆錄,違反直接審理原則,更導致證據保存不利。第三個問題是允許檢警將被告上手銬及腳鐐取供,難道21世紀還要跟古代一樣嗎?

中原大學刑法學者徐偉群表示,邱和順案同時存在人的因素和制度的因素。人的因素部分,司法人員對正當程序的認識相當貧弱,在心證形成上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讓案件訴諸被告自白,把證據佚失的不利益歸於被告,任何救濟的途徑都被阻斷。制度的因素則讓法官做有罪推定的操作,例如鑑定制度讓被告防禦權有所偏失。三個釋憲案,背後的訴求就是人權的訴求,平反邱和順案,更能避免其他冤案發生。

臺灣大學法醫研究所教授李俊億針對鑑定部份表示,科學證據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院檢鑑定使得不確定性將不利於被告,且鑑定由偵查機關所提出,受到獨立客觀的懷疑。另外證物保管缺少規範,法院認為錄音帶佚失後不影響判決,隱含想要結案而不想追求真相的意思。

廢死聯盟法務主任林慈偉表示,邱和順是台灣關押最久的死刑犯,不像徐自強、鄭姓澤那麼幸運,大法官在過去議題上有許多亮眼決定,希望明年農曆年邱和順能夠回家團圓。

冤獄平反協會專職律師劉佩瑋表示,正當程序違反和科學證據錯誤是誤判的兩大因子,邱和順案兩項都有,法院主要是依照共犯陳述與唯一物證「聲紋鑑定」判決有罪,希望大法官就死刑待決的案子更應認真審理。

台權會副秘書長施逸翔表示,2013年兩公約審查結論性意見指出,死刑判決不得以刑求自白為基礎,且明確提出不得對邱和順執行死刑。根據兩公約禁止酷刑的規定與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應讓公務人員獲得教育訓練,對實施刑求人員追究責任,並保護吹哨者,才有辦法避免冤案發生。

義務律師團尤伯祥總結,台灣法治進步建立在冤案上,包含徐自強、蘇建和以及更早的王迎先,希望大法官能受理三份釋憲案並作成解釋,讓邱和順不會被白關。最後由尤伯祥代表,將三份釋憲聲請書遞交給大法官書記處人員。

民間司改會於今日(2/9)上午在司法院前召開記者會,由尤伯祥等義務律師團、台大法醫研究所李俊億教授、刑法學者徐偉群教授,以及長期共同救援邱和順的民間團體,共同向司法院大法官遞交三份釋憲聲請書,希望大法官能將邱和順案所遭遇之「刑事訴訟法制三大禍害」宣告違憲。

1988 年,邱和順等12名被告被指控犯下柯洪玉蘭分屍案與陸正綁架案,然而本案的審判中,存在刑事訴訟實務常見的三大禍害:第一,被告在偵查中的自白筆錄是在被告上銬的情況作成。第二,調查局聲紋鑑定報告不符科學專業,法院卻照單全收。第三,法院用朗讀勘驗筆錄取代當庭勘驗物證。

此「三大禍害」使邱和順遭受不公平審判。因此,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就刑事訴訟法仍存在的「三大禍害」提起釋憲,藉此讓刑事訴訟法制更往前邁進一步。

1996 年,震驚當時的黃春樹擄人勒贖撕票案,被告徐自強僅因共同被告陳憶隆與黃春棋的自白供出徐自強參與涉案,而判處死刑定讞。之後,徐自強案義務律師團提起釋憲,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82 號,認為最高法院的判例「共同被告陳述可相互補強」違憲,必須確保被告對共同被告交互詰問的權利。釋憲之後,不僅徐自強終獲平反而無罪確定,台灣的司法也自此擺脫過去以共犯互咬而定罪的年代,走向嚴格證明及嚴格證據法則。

徐自強案為台灣刑事訴訟制度除去一大禍害,對於刑事人權保障的提升,是一大躍進。相較於徐自強案,邱和順案竟同時存在「三大禍害」,而急需除去。邱和順案在去年已經聲請釋憲,大法官因此作成釋字第755號、第756號破除監所內特別權力關係,保障受刑人通信權,為監所改革打開一扇窗。邱和順希望藉此次的釋憲讓台灣刑事訴訟實務的三大禍害告別,讓台灣刑事訴訟實務向公平審判邁進。

台灣刑事實務第一大禍害:刑事訴訟法第282 條允許檢警上銬訊問犯罪嫌疑人

照片/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 尤伯祥律師

首先,邱和順在偵查中作筆錄時都被上銬,也是現行實務普遍的作法。然而,被告孤身處於與外界隔絕的偵查庭或詢問室,受到高高在上的檢察官訊問或警察環繞的環境下,如果再以上銬的方式進行訊問,更會加劇畏懼及服從檢警之心理作用,使得被告容易迫於壓力而聽從檢警的指示,對自己沒做過的罪行而自白犯罪。

而當邱和順向法官主張其偵查中自白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82 條:「被告在庭時,不得拘束其身體。」,屬不正取供時,法官卻認為既然法條只有規定「在庭」時不得用上銬的方式拘束被告身體,偵查中沒有相同規定,表示偵查中即得上銬拘束被告身體。這樣的法律規定與法律解釋難以令人信服!我們要問,偵查中上銬的目的為何,被告究竟為何在偵查中必須忍受比審判中更為嚴酷的訊問條件?法律的設計是否有利用嚴刑逼供的嫌疑?

因此,邱和順聲請釋憲要剷除的第一個禍害,就是「上銬取供」,認為刑事訴訟法第282 條使偵查中的被告未受同等保障,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人性尊嚴與訴訟權之保障。

台灣刑事實務第二大禍害:刑事訴訟法第198、208 條使法官、檢察官獨攬鑑定權

照片/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研究所 李俊億教授

其次,檢察官囑託刑事警察局就陸正案中的勒贖電話,進行聲紋比對鑑定,鑑定報告僅因聲紋與同案被告余志祥相似,就得到比對相符的結論,法院據以認為該鑑定報告得以證明邱和順等人的自白屬實,也就是認定邱和順等被告綁架陸正後,曾由余志祥以電話向陸正家人勒贖。

邱和順等被告在本案審判中,即因該鑑定的聲紋圖譜差異太大,一直質疑鑑定的正確性,並要求重新鑑定,以及傳喚刑事警察局的鑑定人進行交互詰問。然而,刑事訴訟法第198 條卻限制被告不能夠獨立選任鑑定人,且勒贖錄音帶也遺失而未能如願。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208 條規定法院和檢察官得囑託專業單位進行鑑定,獨漏了被告得囑託鑑定的規定,導致被告僅能向法院聲請鑑定。在這樣的制度設計下,當檢察官囑託鑑定後,除非被告能指出鑑定報告的瑕疵,否則法官經常不會同意被告再次囑託鑑定的聲請,使得被告在訴訟中明顯處於劣勢,也就是:「檢察官想囑託鑑定隨時得囑託,但被告想囑託鑑定時,必須先指出原本鑑定的瑕疵,還必須取得法院的同意」。

更嚴重的是,刑事訴訟法第208 條機關鑑定在目前實務上不須記載實施鑑定之自然人為誰,實施鑑定之自然人也無須出庭具結並接受交互詰問,導致被告根本無從質疑鑑定人是否專業、鑑定方式是否違反科學標準等瑕疵。因此,第198、208條對被告的種種不利益,顯然違反憲法所保障的無罪推定原則、武器對等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是邱和順本次聲請釋憲所欲剷除的第二個禍害:院檢壟斷鑑定。

台灣刑事實務第三大禍害:最高法院判例容許法官洗證據

最後,邱和順等被告均主張曾受警方刑求,並要求當庭勘驗警詢與偵訊影音紀錄,然而,更11 審法院雖然勘驗部分警詢及偵訊影音紀錄,但引用最高法院的判例(80 年台上字第4672 號),認為檢察官與之前的歷審法官均已勘驗過一部分影音紀錄並作成勘驗筆錄,因該筆錄記載並無刑求,就遽以否定被告的刑求抗辯

根據直接審理原則,更11 審法院本應自行播放警詢與偵訊的影音紀錄形成自己的心證,不得經由檢察官與前審法院的勘驗筆錄,承繼檢察官與前審法院的心證。因此,更11 審法官應自行當庭勘驗警詢與偵訊影音紀錄,證據才有辦法使用,但判例(80 年台上字第4672 號)卻認為法官得把先前檢察官及前審法官的勘驗筆錄取代原始影音紀錄等物證來使用,形同允許法官得以藉由「洗證據」的方式,把影音紀錄等物證洗成勘驗筆錄、把人證洗成警詢或偵訊筆錄等書面,這是使得目前直接審理原則在實務上未能落實甚至往往淪落為筆錄審判的重要原因,違反憲法所保障之直接審理原則。「法官洗證據」,便是邱和順本次釋憲所欲根除的第三個刑事訴訟實務禍害

我們的訴求:呼籲大法官宣告刑事訴訟法第282、198、208條及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4672 號判例違憲

刑事訴訟實務的三個禍害:上銬取供、院檢壟斷鑑定、法官洗證據,不僅是發生在邱和順一人身上而已,還有無數的冤案亦深受其害。

今天,邱和順自己雖受近30 年的監禁,但殷切盼望得以自己的受害來除去刑事訴訟的三害,透過律師與專家學者們遞交三份釋憲聲請書。我們誠摯地呼籲大法官,宣告邱和順案所涉及之相關刑事訴訟法條文與判例違憲,讓邱和順案有平反的機會,驅動刑事人權再進步,並造福無數潛在冤屈者。

附件

  1. 釋憲聲請書摘要
  2. 聲請書一:刑事訴訟法第282條
  3. 聲請書二:刑事訴訟法第198條、208條
  4. 聲請書三: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4672號判例

時間

2018 年2 月9 日(五) 10:00~10:30

地點

司法院大門前(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出席代表

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
尤伯祥律師
林俊宏律師
郭皓仁律師
李易撰律師

學者與救援團體代表
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研究所/李俊億教授
中原大學法學院/徐偉群副教授
冤獄平反協會專職律師/劉佩瑋律師
台灣人權促進會/施逸翔副秘書長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林慈偉法務主任
民間司改會法務與國際事務處/張馳專員

新聞連絡人

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 尤伯祥律師 02-23681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