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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佔領有理 言論無罪

三一八佔領立法院案二審十三日宣判,維持了一審的無罪判決,二審法院與一審法院的認定結果雖同,但理由部分仍有差異。二審法院仔細檢視了立法權在二○一四年審查「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失能,並以此為切入點,論述參與佔領立法院群眾的和平非暴力行為。一審法院則採用義務律師團所主張的公民不服從觀點,以符合社會相當性的法律要件,肯認群眾的和平佔領行動的合法性。不論兩者差異,要說三一八案的宣判結果,對於社會有什麼啟發,最重要是彰顯司法從言論自由與集會遊行自由的「保障」精神作為出發點,賦予集會遊行行為的適法性。

本案的一、二審法院都以相當的篇幅,討論服貿爭議當時的立法過程是否合於相關議事規定,進而將三一八佔領立法院,理解為群眾對於執政者相關作為因為持有不同意見,所以透過集會等方式傳達不同的政治訴求。因此不管這些言論是否合於國家的偏好,人民行使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與集會遊行自由,應該獲得最大限度的容忍,國家不得任意限制。此外,二審法院也認為,國家動輒以刑法追訴人民,扼殺表達意見的機會,也不合於言論自由的保障,這個見解對於目前越發嚴重司法追訴參與社會運動者相當重要。

近幾年的社會運動,都會看到檢、警事後追究參與者的法律責任,透過冗長的訴訟程序消耗眾多參與者的精力與時間。國家這麼做的目的,無非只是訴訟排除的考量,將一批一批的參與者送往法院,使他們無法繼續為該議題發聲。此外,不同法官間對於如何理解社會運動的正當性有所差異,影響他們是否願意在判決中積極保障言論自由,而在相關案件做出有罪的結果。這都可能使得參與社會運動者因此噤聲。

三一八案兩次的無罪判決,無論是公民不服從、抑或是政治性言論應當保障,都為日益緊縮的社會運動空間,在法理上撐起可能。此外,法院也不支持行政機關濫用刑法、集會遊行法,恫嚇人民不得參加,國家應該節制自己的權力。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希望三一八案的無罪案例可以讓站在第一線執法的員警,體認到自己也是國家權力的一個環節,應當重視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與集會遊行權利。

※ 本文刊登於2018.03.16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