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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調通聯紀錄何時了?

九月政爭的後續戲碼,逐一謝幕。儘管劇情高潮迭起,但結局一如所料:關說案無疾而終、特偵組屹立不搖、總長也彈劾不成,關說首長及受關說檢察官則是「連彈也不彈」。更慘的是,因應此次監聽風暴而亡羊補牢提出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修正草案,在四大金剛(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及國安局)各有盤算、部分藍委全力反撲之下,所有監聽法制化的努力歸零;即便草案已經立法一讀通過,都在後續協商一一破局,幾近全軍覆沒。九月政爭,船過水無痕!

就以檢警調取通聯紀錄應先取得法官令狀的修法為例。這本來應是最沒有爭議的改革,草案也遷就「我國國情」採取了低標立法(檢警享有緊急調取權,且不採德國「僅限於重罪」始能調取通聯的高標法例),但金剛卻祭出「治安恐嚇術」警告我們:一旦採取法官保留,台灣就會變成「犯罪天堂」。在一九九五年羈押權改隸法院、一九九九年通保法立法、二○○一年搜索及二○○七年通訊監察改採法官保留時,我們都聽過這種老掉牙的論調,試問我們現在活在犯罪天堂了嗎?

濫調通聯紀錄 淪為隱私地獄

沒有,但是「隱私地獄」卻近在眼前。拜eTag之賜,我們只是開車上個高速公路,就被國家當成準犯罪嫌疑人,恣意在收費目的之外探知用路行蹤;我們只是辦個門號,生活細節就被蒐集在任何一個警察都可以調得到的通聯紀錄(含基地台位址及用戶個資)。先比較一下數據:我國目前司法統計並未公告調取通聯的數據,外人無從得知,但二○一○年NCC因審查調降費用案查詢資料時發現,我國每年有八十幾萬件通聯紀錄及用戶個資調取案,警察是最大宗的調閱機關,占了近八成的比例。這個數字有多驚人呢?就以治安堪稱歐美翹楚、人口約為我國四倍的德國為例,同樣統計區間年度,全德國調取通聯紀錄(採取法官保留原則)的案件數總計八三一六件,法院核發調取令總計一三九○四張。換算回人口比,我國約是德國的兩百多倍!

儘管德國干預隱私實務如此節制,但其憲法守護人卻未因此鬆懈。二○○八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曾將容許自動辨識上路車牌的邦法宣告違憲,二○一○年又將要求一律儲備通聯紀錄的電信監察法宣告違憲。至於調取通聯紀錄必須事先取得法律授權基礎的法律保留原則,在一九八四年歐洲人權法院的Malone案之後,早已成為歐洲各國法的共同基本要求,該案敗訴的英國立即修法,將調取實務法制化。 

法律保留與法官保留 合法調取前提

回到我國憲法,難道容許隱私地獄嗎?先看大法官怎麼說。二○○七年的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已明白指出,憲法第十二條保障的秘密通訊自由,除了通訊「內容」之外還包含「狀態」,因此,「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據此,檢警調取通聯紀錄,乃對通訊秘密狀態的干預,自應遵守法律保留原則。問題是,我國法根本就沒有針對調取通聯紀錄的「法律」基礎授權(電信法授權辦法不足為之,另參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猶如一九八四年之前英國法的狀態。換言之,我國每年度八十幾萬筆的調閱,包含特偵組調閱王金平院長等人的通聯紀錄在內,都是欠缺法律授權基礎的違法調閱。然而,解釋迄今六年多來,通保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執行死刑雖熱中有餘,填補法制漏洞則是不聞不問。說穿了,此次通保法草案規範通聯紀錄,是要把檢警調取實務合法化,以免其再度被宣告違憲。法務部哪來立場反對? 

最後,最為似是而非的「折衷」主張是:調取要令狀,但不要法官保留,檢(乃至於警、調)自己核發即可。這種「球員兼裁判」模式,非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竟由職司犯罪偵查的檢警自己「左手聲請、右手核發」,正是舊通保法被大法官指摘「難謂為合理、正當之程序規範」並宣告違憲的原因。難道還要執迷不悟,再立一個違憲的新通保法嗎? 

憲法與人權,終究抵不過檢警要「省」事、法官想「推」事(避免法官保留增加的負擔)的機關本位思維嗎?這些躲在協商密室的法治阻撓者,何不勇敢站出來,讓全民見識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