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竊盜罪 為何不是告訴乃論

在辦理刑事實務的現場常見因經濟狀況不佳,一時飢寒起盜心,而竊取便當、麵包、牛奶此類財產價值不高的食物;更悲慘者,年輕小父母,因無錢照養幼兒,鋌而走險偷取奶粉者也有;另外,更不乏因罹患強迫症、竊盜癖等精神疾患、而屢次竊取小物者,或因財產觀念不清,致擅自取拿他人之物,而誤蹈法網者,也非少見。

但因竊盜罪這類財產犯罪,在現行法下,除親屬間相盜外,非屬告訴乃論之罪,故受害人或店家只要報警後,倘因查明真相、或心存慈悲、或因損失輕微、或為避免日後麻煩,而有心要寬恕被告,不想提告者,多會被警察以一句:「竊盜罪是公訴罪!」仍要求製作筆錄,移送地檢署。

難道比竊聽還可惡

運氣好的,碰上檢察官願視個案情形給予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運氣糟的,可能未經開庭,就被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而這些被告,可能本就已近於貧無立錐之地,甚至連開庭的車錢都沒有,最後,還因此搞到被拘提、通緝者,也多有所聞。最後,如因另有前科、無法受緩刑宣告的被告,縱被判處較輕度的罰金或拘役刑,多半也會因繳納不起罰金或無法易科而入監執行。

前述這類的竊盜被告,難道有比那些在江湖上,逞兇鬥狠、傷害他人身體的被告更可惡?難道有比故意勾搭別人太太、先生,破壞別人家庭幸福的被告更可惡?有比故意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以損害債權人之人更可惡嗎?有比故意入侵他人電腦設備、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腦的駭客更可惡嗎?有比竊聽、竊錄他人隱私秘密者更可惡嗎? 

如果沒有,何以法律在面對這些其他案件的被害者的「身體」、「名譽」、「隱私」、「秘密」、「婚姻和諧」等法益受侵害時,是選擇以「告訴乃論」的形式來保障,允許被害者以自己的意志,來決定是否要提告或撤告?何以涉及被害人「財產」法益的一般竊盜罪,卻一定要用「非告訴乃論」這麼強大的形式來保障不可? 竊盜罪如此,其他的財產性犯罪,如常見的詐欺、侵占、及背信等罪,又何嘗不是如此? 

這類犯罪,原本即與單純的民事糾紛、債務不履行的界線不明確,且因為非屬告訴乃論之罪,實務上提告更常被「債權人」拿來作為「以刑逼民」的手段,把警察、檢察官、法院作為合法的討債公司,縱最後二造在訴訟中達成和解,但因案件不能撤告,是否構成前揭罪名,仍須繼續開庭釐清。  

有助社會底層弱勢 

如果這類財產性犯罪案件,能全面改為「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全面檢討將輕罪、且僅侵害個人法益的罪名,均修法改為告訴乃論,當能大幅減少刑事案源,除可避免冤錯假案,鼓勵和解、修復式的司法,也能幫助這社會上處於經濟底層的弱勢民眾,不用動輒淪為要入監服刑的常客,更可解決監獄人滿為患的問題,比起減刑這種短視鋸箭式的立法,此不才是能從長期、根本解決問題的良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