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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全民公敵?

美國NSA長期監控通訊的細節遭Edward Snowden揭露後,政府和業者聯手促成的各種通訊和網路監控措施陸續曝光,其間美國政府雖曾被迫允諾改進監控計劃的透明度,但12月9日美國網路產業主要業者如facebook、Google、AOL、Microsoft和Twitter等終於公布了向美國總統提出的聯名公開信,不但共同反對監視計劃,並且以Reform Government Surveillance這個新網站當做闡述業者基本理念和立場的據點,呼籲各國政府對監視政策進行大規模改革,這個時猶未晚的聯合行動,後續發展如何,值得密切觀察。

無論美國政府的承諾是否可信,無論業者聯合行動到底是出於價值信仰,還是基於長期商業利益考量的公關大動作,至少跨出改革第一步。反觀因九月政爭而爆發執法者長期濫權通訊監察醜聞的台灣,無論是業者、政府或媒體,對於長期大規模監控現象,展現的則是低落得令人搖頭的反省誠意和分析報導能力。

調查局及警政署轄下的「通訊監察中心」,從1999年《通保法》制定至今,從未獲得《通保法》此一「作用法」的充分授權,得以執行合法合憲的通訊監察。即使調查局和警政署相關組織條例事後透過「組織法」讓通訊監察中心地上化,但絕對難以和2007年《通保法》修正時加入文義曖昧不清的「建置機關」四字直接劃上等號。

因此,立法者若有心認真修法,應該更徹底理解通訊監察中心實際上如何控制業者線路的架設路線和過程,以及檢調與業者的日常合作動態和措施,是不是已經達到任何通訊和個資均可透過該中心掌握過濾甚至呈報,實際上毋須監聽票也可大聽特聽、根本無從稽核查察的地步。

從通訊網路的基本科技架構來說,電信和網路業者乃扮演人民《憲法》通訊隱私能否受到保護的守門人角色;而如何核發監聽票和通訊紀錄調取票,則是確保科技架構不被誤用的監督機制。但仔細分析《通保法及其施行細則》內容,不難發現其貌似中立,但其實是個綁架了本該保護隱私的通訊架構預設模式的惡法;以高度擴張業者在人員、軟硬體設備、資料取得等面向的「協助執法義務」內涵的規定,為檢調大開執法便利的捷徑,甚至是先天失衡的違憲設計。

尤有甚者,台灣的業者在如此明顯侵害消費者權利的法令制訂協商過程中,願意向政府爭取的,似乎僅限於配合通訊監察中心而衍生的設備建置和執行費用如何分擔這種涉及己身直接利益,幾乎未曾捍衛通訊隱私此一憲政民主基本價值。

台灣社會的通訊隱私,其實早就被政商基於方便和利益而量身訂做的架構決定了。監聽票所提供的程序保障,只是政商合力濫用資訊不透明的優勢所營造出來的科技假象而已。在此一政商共犯結構下,「通訊監察」才是「實」,「保障」根本是「虛」,就算大法官說的「隱私合理期待」耳熟能詳,你我對於政商忙著聯手扮演「全民公敵」卻誓言保護的通訊隱私,根本「無可期待」,惟有徹底改造,才能勉強實現你我最卑微的通訊隱私想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