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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性的酒駕需要理性的立法! 民間團體關於酒駕重刑立法共同聲明

  1. 以「提高刑度」作為防制酒駕對策,應有實證研究支持

    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先後於民國97、100及102年三度修法提高刑度,頻提高法定刑上限,無非是希望藉由嚴刑峻罰杜絕酒駕行為,近來多位立委提出修法草案,提案將酒駕肇事致死之法定刑度提高至「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然而,刑事法關於犯罪之構成在學理及實定法上均有嚴謹之檢驗架構,酒駕行為是否具有主觀上之殺人故意而該當於故意殺人之行為,應屬法院認定事實、涵攝構成要件之司法權行使。再者,酒駕頻傳有其社會及文化成因,刑罰功能終有極限,無法取代具有實證基礎之刑事政策。欠缺實證研究、追求嚴刑峻罰之刑事立法,是否能夠真正發揮預防酒駕之功能,抑或只是製造更多社會問題(例如監所根本不堪負荷、受刑人長期監禁後社會復歸更加困難)?均有賴於事前通盤且慎重之研究與評估。

  2. 刑度過高恐導致個案間難以適用

    如將酒駕肇事致死刑度提高至「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將導致加重結果犯之刑度與故意殺人罪無異,恐紊亂現代刑事法歸責之理論基礎,並造成司法實務解釋、適用法律構成要件之困擾。再者,法院審理具體個案時,關於構成要件涵攝及量刑之裁量,均須依個案情節予以具體審酌,如逕將酒駕肇事致死之法定刑提高至與故意殺人相當,極易有情輕法重之情形發生。此外,對於欠缺殺人故意之犯罪行為施以死刑,勢將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之規定(請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生命權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50段,2018年),故民間團體在此誠懇呼籲,具有實證基礎且符合罪刑及比例原則之刑事立法,方為現代法治國抗制犯罪應採取之對策,亦為我國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之重要指標,正因國人對於酒駕高度重視,立法者更應理性行使職權,審慎通過最妥適之立法。

共同發起連署團體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台北律師公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永社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冤獄平反協會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依筆劃排列)

媒體聯絡人

黃盈嘉律師/民間司改會申訴中心及法務主任
李明洳律師/民間司改會專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