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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密錄器就在你身邊

基層警員投書揭露,上級無視金融機構內外普遍裝設監視器,防護嚴密,強令警員擔負不合理且無效益的勤務,要求在金融機構內使用隨身密錄器以普遍、非公開方式對在場任何民眾錄影,復未說明法律依據,已侵害人民隱私及資訊自決權。

就此,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澄清,警員執勤使用密錄器及其檔案之保管、調閱、複製,均恪遵相關法令辦理,在維護治安與保障人權隱私間取得合理衡平。

警執勤無差別側錄

按警政署「警察機關執勤使用微型攝影機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規定,警員執行公務與民眾接觸前或依個案研判有開啟必要時,應開啟密錄器完整連續攝錄處理事件經過;於勤務結束後,應將影音資料轉存專用電腦或外接擴充硬碟,依年月日建檔、錄冊、備份,至少保存1個月。 

惟,我國警察對公共活動及公共場所進行攝影蒐證,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9條及第10條已見嚴格規定,限於「有事實足認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或「為維護治安之必要」;因此,警員執勤時胸掛密錄器進行「無差別」側錄,若別無「法律位階的條文」明確授權,在合法性上存疑。

更可議的是,上揭警政署「管理要點」規定,經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警察機關就可以使用並公布密錄所得之影音資料,於輿情說明時提供新聞媒體,或用於辦理犯罪預防宣導、教育訓練。 

然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7條及第18條明文規定,警察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利用蒐證資料,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蒐證資料無助於完成任務者,應予以銷毀。準此,透過密錄器攝影之紀錄,除非法有明文,原則上禁止揭露。故而,警方事後使用並公布畫面,確有違法之虞。 

這也牽涉個人資料保護,警方曾主張茲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而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但隨著媒體報導,該影音資料多半會與特定人之姓名、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識別其人的資料結合,故警方擅自公開,屬法定蒐證目的外之利用,顯然也與前述法條不符。 

人權意識須再提升

2年前,香港警方計劃將警員隨身通訊器材「小露寶」更換成兼具攝錄功能的新裝備,引發民眾憂慮隱私遭侵犯,人權團體乃呼籲警方公開使用攝錄器材的內部守則。如今,「一國兩制」名存實亡,適遇中國當局全面維穩,強推人工智慧(AI)辨識人臉,進行大規模且無差別監控,可以想像港人對於「警察密錄侵害民權」的驚惶日深。

天可憐見,台灣目前還保有民主與法治,人民依然享有自由與隱私,只要警察的人權意識及法制觀念再提升一咪咪,明天會更好!

※ 本文刊於2019.4.19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