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任務不擇手段,造就更大的邪惡—324控訴國家暴力自訴案尤伯祥律師結辯
2019-8-07
資料照片/2014年12月30日,尤伯祥律師出席「自訴無門,法院豈可袒護國家暴力」記者會
坐在我對面這兩位警察長官,二位分局長,我想在警察體系裡面,在整個社會上面走出去人家都覺得他是一個可以尊敬的人,他們今天在現場所做的這些行為,要說他們所做的都是出於善意的話,我想社會大眾也都會相信,自訴代理人從來都沒有懷疑過坐在對面的這二位,一位是楊鴻正[1],抱著最大的善意去執行當天黃昇勇局長那裡接到的驅離任務。也許楊鴻正先生認為說,完成驅離、淨空行政院院區,是為了保護國家行政中樞乃至院內各類機密檔案,這是一個必要的行為,攸關公共利益,因此為了要完成這項任務,所以他使命必達,赴湯蹈火,在所不辭。
20世紀的著名自由主義理論大師海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有句耳熟能詳的名言:通往地獄的道路,都是由善意鋪成的。自訴人林O傑、林O姿、汪O慶乃至其他沒有機會在這個法庭裡為自己尋求正義的324國家暴力的被害人,他們的自由跟身體在整個驅離的過程中所遭受到的國家暴力侵害,正是來自楊鴻正先生的善意,乃至其他階級高低不等、但與楊鴻正先生抱持相同善意的員警。這樣的善意,不但使得楊鴻正先生和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員警為達任務不擇手段,而且也能造就更大的邪惡,甚至成就人間地獄。楊鴻正先生在執行驅離任務的過程中對自訴人等被害人犯的罪,不會因為他的善意而解免其責,更不能遁入刑法第21條的依法令執行職務的範疇。自訴代理人這樣說的原因在於,正是公務員基於這樣自以為是的善意,毫無選擇的服從,毫無條件的使命必達,使現代政府集眾多平庸之人,也能造就巨大的邪惡。國家為維護對外及對內之安全、和平與秩序,所以配備軍、警這些合法的暴力,這些權力若遭濫用,就是對人民自由與安全最大的危險。
早在17世紀,著名英國哲學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就用聖經裡面力大無窮、海上巨靈「利維坦」,來具象化國家這種權利的強大,這在憲法學上、政治學上人盡皆曉。而到了現代,各種科技助威之下,現在國家的力量,早就遠遠超過霍布斯那個時代所能想像到的,國家力量投射的距離,早就已經深入滲透到社會最幽微的角落,能徹底掌握每一個人,若國家權力不能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馴服,則其勢將利用現代科技打造出拘禁所有人的巨大牢籠,並將自身演化成極權國家。
《憲法》形式上僅是一紙書面,我們希望藉著它的文字能夠馴服「利維坦」,無異是痴人說夢。《憲法》若要能有規範效力,而能真正馴服「利維坦」的話,一方面需倚賴權力分立機制的相互制衡,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須倚賴全民對憲法的忠誠,乃至貫徹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決心。就後者來講,除了人民在民主失靈時願意挺身以公民不服從甚至行使抵抗權之方式守護憲法之外,也許,更重要的是,在政府組織裡面執行公權力的公務員,必須在平時就堅守法治。
現代國家的權力,是透過嚴密的組織科層結構行使。藉由科層結構的複雜分工與嚴格的行政紀律,政府能夠高效率地整合全國的人力與物力資源,來實行治理。但也因科層結構本身分工複雜,所以政府的行為往往是冗長行政流程及許多部門協力的結果。在做成最終決定之前,參與流程的公務員固然都可以說自己沒有終局的決定權,不需要為結果負責;而最終拍板定案的人,卻也振振有詞,推託自己只是依照下屬意見核章或者遭到欺瞞。
工廠裝配線一般的行政流程固然分工精密,但同時也就分散了責任。所以我們可以看到所謂分層負責,結果往往是無人負責,這種情形,正如一本書〈法官的被害人:德國冤案事件簿〉這本書中的名言:「在那場雪崩中,沒有一片雪花會感到抱歉。」身處嚴密科層的公務員宛如巨大機器的零部件,被組織紀律要求只能等因奉此,最好不要有自己的判斷。長久習染之下,公務員極易喪失對法治的信仰,只知有上級函釋與指令,不知有憲法;只知聽命行事,使命必達,不知自己最終仍應對人民乃至自己的良知負責。
在這種情況之下,政府真的宛如毫無人性的巨大機器,任憑操作它的人去操作,縱使是泯滅善良的決策或指令,也能分毫不差的執行。在這種情況之下,不需窮凶極惡之徒,政府集眾多平庸之人,也能造就巨大的邪惡。正是公務員毫無選擇的服從,毫無條件的使命必達,使毫無節制的國家暴力得以成功鎮壓人民為保衛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作的努力,造就上個世紀以來發生在各個左、右翼極權國家的殘酷暴政與驚人罪行,也同樣成就了我國長期的威權統治,奪去了無數人民的自由、幸福甚至生命,並且嚴重地撕裂了社會,傷害人際的信任,傷痕迄今猶存。
魔鬼並未能在人間鑄造煉獄,但極權統治卻真的能藉政府科層的力量,將整個國家打造成人間煉獄。人類從威權統治時期帶來的痛苦經驗學習到,為了避免重蹈覆轍,必須適度放鬆政府科層組織對公務員的支配力量。不應期待公務員使命必達,也不應允許公務員本其自以為是的善意,不擇手段地去濫權。相反地,我們應該期待公務員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忠誠要高於對政府組織的忠誠,不但不會為達目的使用侵害人權乃至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方法,而且在接到違法的指令或任務時,能至少本其良知與道德勇氣,嘗試拒絕。
在科層結構裡面位階越高,對於組織的支配力越大,越有可能藉其支配組織的能力阻止違法命令的執行。因此,對公務員避免違法執行任務的期待,當然隨其位階而層升,位階越高,對其忠於法治的期待也就越高。在追究政府犯罪時,對指揮鏈上有指揮監督權責的指揮官的究責,其實比追究第一線實際著手實行的基層人員更重要,因為基層人員往往只是指揮官完成任務的工具。從惡性而言,指揮官的惡性遠比基層人員更重大;從防止政府重蹈覆轍而言,讓指揮官負責,才能夠讓後繼者知道,並非躲在科層的深處,就能夠高枕無憂。
以上所言,並非只是政治哲學或法理學的訴求,而是從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共享憲政主義價值的文明世界的共識,早已是具體的法律語言。我們的法律人常常覺得這類的案件,好像不值得辦、沒什麼好講,指揮鏈上這些指揮官不是著手實施犯罪構成要件的人,因此認為犯罪不會成立。也常常覺得這是依法令之行為,可以阻卻違法,沒有什麼好講的。錯,現在的文明世界、現在文明社會的法律體系早就不再容許指揮鏈上的指揮人員這麼輕易的脫免他們的責任。
正犯後正犯概念在德國之所以被應用於追究國家暴力事件,乃至其他政府犯罪的指揮官責任,就是因為這樣。在324事件剛發生時,國內也有百來位刑法教授引用正犯後正犯概念來發表聲明,呼籲追究指揮官責任,這剛才鈞院也有提示到這份聲明書,我想原因都是在此,都是基於文明世界的共識,台灣什麼時候能走向世界文明這樣的共識呢?
楊鴻正先生是324當天行政院主建物大廳的現場指揮官,所以我們對於他忠於法治的期待,當然更高於直接以肢體或警械對現場民眾施暴的員警,這是必然的。即便認為他是合法下令執行驅離,像黃昇勇先生這樣,下的命令是合法的,但是,難道命令下了之後就沒有責任了嗎?黃昇勇先生也許可以說他在指揮所裡沒有親臨現場,他不知道現場的暴力,但是楊鴻正先生當天全程在場,他對現場員警仍有指揮、監督之權責,對行使權力的對象,也就是現場民眾,負有使他們不受員警濫權侵害的保護義務,只要他願意行使這項權力,履行他的職責,他可以藉由糾正、制止員警的濫權行為,阻止現場悲劇的發生,防免自訴人等民眾受到員警的不法暴力傷害。
他對於現場員警的暴力犯罪,居於支配的地位,這是無庸置疑的。如果不是他,還有誰能保護現場民眾不受員警不法暴力加害?但是,他令自訴人等被害人失望了,也讓法治對他的期待落空。他的不作為,容任員警濫權以不法暴力加害被害人,正是他利用現場員警的不法暴力犯罪,來完成自身被上級賦予之淨空任務的手段。這樣的怠於執行職務,即便是出於維護公益的善意,難道也能認為是依法令之行為而阻卻違法嗎?楊鴻正先生在大廳現場內發生不法國家暴力時,全程在場,難道只有那些警方不知為何查不出名字的施暴員警必須要為這一切行為負責,而全程在場的楊鴻正先生身為警察長官竟然不必負責?我想沒有人能夠接受這個結論。
台灣民眾最恨的,我認為到現在為止,講到轉型正義最恨的,是永遠只有被害者,沒有加害者,而今天我們在這個法庭裡面,就是在問這樣一個問題,難道這個案子還要繼續只有被害者,而沒有加害者。
在威權時期,司法作為加害體系的一員,面對國家的暴力犯罪,無論是刑求逼供,抑或是以武力鎮壓在街頭上集會遊行爭取自由的人民,總是噤聲不語,甚至積極掩護。民主轉型之後,司法不再肩負加害、鎮壓的任務,然而,對於公務員的濫權乃至不法暴力,司法卻總是不吝以最大的善意來進行理解。幾乎所有的國家暴力都是有理由的,大多數的不法暴力是出於善意的。這些個案裡面的理由跟善意,絕大多數都在判決裡轉化為依法令或上級命令所為之行為。於是,在執行驅離集會遊行任務過程中,對民眾使用不法暴力的員警,我幾乎沒聽說有人被定罪,也鮮少有人被追究行政責任。
司法一貫的處理模式似乎是用國賠賠錢了事即可,好像深怕對公務員個人的究責會妨害日後驅離街頭集會遊行時的效能。正是這樣的處理模式,釋放給員警這樣的訊息「到了現場,儘管放手去做,一切責任不用你扛!」接受到這樣的訊息,警察體系給我們的反饋,就是在執行這類驅離任務時,從不曾絕跡。而規模越來越大的不法暴力,這樣的趨勢終於在324事件造成近200人在當晚因此受到傷害,以救護車送醫急救,而根據現場醫護人員的證詞,還有許多被警察不法暴力加害的民眾,在現場接受緊急醫療站的包紮之後就自行離去,因此實際上受傷的民眾人數遠遠高於這個數目,我們說是「大規模的」絕對不誇張。
昨天的判決[2]認為是少數部分員警,我絕對無法接受。警察自己本身的蒐證影帶,在拍攝的過程中,都會小心不要拍到自己人打人的畫面,結果經過我們看了以後,還可以找到這麼多的畫面。而醫療人員也說,現場有那麼多的民眾受傷之後自行離開,那天警察使用暴力的手段,規模遠遠超過現在在這個法庭裡面所能想像的,也許楊鴻正先生會講說,大部分民眾都是自己站起來走開了,好像是方仰寧先生、或是黃昇勇先生也是這樣子講。但是我要說,那麼多的民眾坐在地上,你打了幾個人之後,哀嚎之後,會不會有人因為害怕自己站起來走了?會啊,如果是我,我就自己站起來走了,但是讓人因為害怕被打而離開,不正就是打人的目的嗎?這樣大規模的受傷民眾,用少數或者是部分員警失控,來追究這些指揮官的責任,有什麼意義呢?比較重要是被告在場,他明明知道、明明曉得,但他不出手制止,這才是我們今天要追究他的重點。
如果今天我們認為和平集會權應該受到保障,如果我們希望民眾在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受到無論來自國內或國外的威脅時,能站出來,在街頭上,以集會遊行展現集體捍衛憲法、保衛自由的意志,那麼法律就不應當讓民眾上街頭時,必須將自己可能遭到警察不法暴力對待,當作行使集會遊行自由的成本。然而,迄今司法實務對員警不法暴力的同情及理解,輕易認為出於善意的不法暴力是依法令之行為而可以阻卻違法,卻讓員警使用不法暴力時幾乎不需考慮自己可能要付出代價,相對地,這個成本就轉嫁給上街集會遊行的民眾。
台灣的民主與自由,面對來自境外各種或明或暗的威脅,處境格外危險,也格外需要人民集體保衛。太陽花運動的功過,也許後世會有比現在更為客觀、正確的評價,但這是一場許多民眾為了保衛台灣的民主而自發性參與的群眾運動,而且也啟發了香港的反送中運動,是毋庸置疑的。如果法院繼續釋放給警察可以放手驅離,不必擔心個人會被究責的訊息,如果民眾上街頭仍然需要擔心自己會被國家暴力加害,那麼台灣下次再有需要民眾上街頭保衛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時,還能再來一次太陽花運動嗎?
追究作為現場指揮官的楊鴻正先生的刑責,不僅因為他確實有罪,自訴代理人可以很確信的跟鈞院講,我們今天會義務為這個案件提出自訴,是因為我們堅信他們是有罪的,也不僅是以刑事制裁回復自訴人受損的權利,更重要的,是在法治上的里程碑意義。
能對被告定罪,意味在法院裡,終於不再只有人民侵害人民,或人民侵害國家社會的法益才叫犯罪,能夠對本案被告定罪,終於,以國家的權力侵害人民也會構成犯罪,而且是比前者惡性更為嚴重的犯罪,這是最嚴重的犯罪,因為這個犯罪在聖奧古斯丁的講法裡,在《上帝之城》這本書中告訴我們,這種犯罪會使國家民主倒退,不再具有任何正義性或正當性,它是最嚴重的犯罪,唯有走到這一步,法治才真正算是沒有缺口,法院才真正是法治與人權的守護者,也才能真正得到人民的信賴。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