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官與暴警間的距離──324自訴案言詞辯論庭觀察心得
2020-6-10
照片/2014.3.24 凌晨警方以高壓噴水車直噴靜坐民眾
2014年3月,捷運車廂內身著黑衣的人潮,各色的布條,摩肩接踵的青島東。23日晚間,立法院週遭的和平靜坐,在缺乏對話及時間的加壓下,升溫為佔領行政院的行動。24日凌晨,在警方秩序維護的口號下,鮮血染紅了土地。
六年後,2020年6月3日,是六四紀念日的前一天,也是324太陽花學運佔領行政院事件自訴案的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日。21位當事人對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等四人提起自訴,以殺人未遂、重傷、傷害、強制等罪名,對指揮鏈上的長官沈痛控訴國家的暴力鎮壓。
程序進行上,先由自訴代理人分別就共通部分及個別部分進行論告,再依序由被告及被告辯護人答辯、科刑辯論,以及被告為最後之陳述。
共通部分的論告,由四位自訴代理人分成四部分進行,從事實經過的鋪排、警察指揮鏈的勾稽、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責任的說明,到最後馬江王方四人法律責任的論述[1] 。究責個別施暴的基層警員是毫無疑問的,然而本件自訴案最大的難題在於:如何建構出警察體系的指揮鏈,由下而上勾稽出長官們的責任;易言之,如何證明馬、江、王、方有「下令」以「暴力」方式驅離人民?
在這個難題上,自訴代理人律師團先以相關的事證,推導被告之犯意,再接著以「正犯後正犯」的理論,試圖突破傳統共同正犯理論無法問責軍警體系長官的瓶頸。
首先,就犯意建構部分,在警民數量懸殊達四至五倍之多的情況下,要達到「限時驅離」的目的,警察非動用武力不可,然而前行政院長江宜樺明知警力嚴重不足,仍下令「行政院明天要上班」,這就推導出江就傷害等罪至少有不確定故意。又例如,當天現場二階二星以上的警官,估計有200人以上,而在警官密度如此之高的環境中,行政院周圍集會的人民不但沒有得到妥善的保護,反而警員暴力事件頻仍,可能的解釋只有一個,那就是:長官間早已對血腥鎮壓有了共識,因此方才對現場國家機器的暴力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其次,律團以「正犯後正犯」的理論說明,縱使馬、江、王、方四人就「暴力驅離」一事的犯意聯絡難以完全證明,在警察體制「絕對服從」、「階級嚴明」的特色下,以及考量國家機器暴力的嚴重性下,不應讓指揮鏈上的長官得輕易地推諉過錯,而應以「正犯後正犯」的身分,讓其扛起肩上保護人民的責任。「以國際法違反人道罪的標準來講,」尤伯祥律師說,「整體而言,離殺戮的距離越遠,責任就越大。」
被告辯護人方面,則主要以幾點答辯:第一,被告與實際施暴之警員間,缺乏「權力之連結」,且單憑指揮鏈的建構,亦不足以證明被告等長官的犯意;第二,應然的作法,是揪出真正違法施暴的警員,而自訴代理人的論述,無異是因為抓不到施暴員警,而將被告等人作為「替代品」;第三,在驅離過程當中,施加暴力的警員僅是少數,而這更印證了被告並未下令暴力驅離;最後,佔領行政院此一憲政機關,已是違法行為,故不在集會遊行自由的保障範圍內,且當天情況混亂,亦有不少員警受傷,亦徵自訴代理人所描繪出的「國家機器暴力」僅只是事實的一部分,而非全貌。
法院是否能接受自訴代理人所主張的,指揮鏈上馬、江、王、方的責任?單就本案的法律邏輯而言,在難以期待蒐證齊全(下令的內容、暴力的使用)的情況下,被告的刑事責任並不直觀,而法官在本案中被賦予的價值選擇任務,更比構成要件的涵攝還要艱鉅:社會秩序的維護與集會遊行的自由,孰輕孰重?在人民違法集會之際,警察驅離民眾的紅線為何?當個別警察的究責是幾近不可能的任務時,下達命令的分局長與更上層的警政署長、必須經其裁示才能進行驅離行動的行政院長,甚而支持驅離行動的總統,是否應該為國家的暴力負責?
各種刑法理論的誕生,是為了讓案件結果能夠更貼近公平正義的理想圖像;而是否要採擇特定的刑法理論,也象徵了法院心中的那個圖像,究竟該是什麼樣子,本件中自訴代理人所主張的「正犯後正犯理論」也是如此。自個案的視角中抽離,本件判決結果象徵的更深層意義,是天秤上社會秩序與集會自由之間的價值權衡──也許是司法就人民的集會自由設下的界線,也可能是司法為執法警察及高層長官劃下的紅線。而這場言詞辯論所呈現的,便是這些命題的辯論。
甫過六四天安門紀念日,眼下香港反送中一週年將至,又適逢美國各城市對白人警察暴力的抗議群起。警察執法界線的討論不會停歇,但希望2020年9月15日宣示判決那天,臺灣,能夠在人權保護與社會秩序之間,找到一個更好的平衡點。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