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4月19日法務部可能再次執行死刑之譴責聲明
2013-4-19
馬英九總統曾於3月8日宣示:「我國在人權保障方面,皆完全依照聯合國標準進行,顯見我國對保障人權的強烈決心及誠意。」更在4月3日國民黨中常會時表示:「如果法律跟兩公約有牴觸的話,兩公約優先適用,所以即使沒有修改,還是可以適用這個兩公約,不但是行政機關、法院可以適用,人民也可以適用。」
我國已於今年二月底完成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10位國際人權專家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有關生命權的部份,在結論性意見第56條與57條強烈建議中華民國(台灣)政府:「應該加緊努力朝向廢除死刑,首要的決定性的步驟就是立刻遵守聯合國大會的相關決議案,暫停執行死刑。」且明確指出:「根據公政公約第6條第4項,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這表示死刑的執行必須暫停,直到相關程序適當的終結為止。專家認為中華民國(臺灣)過去三年執行的15個死刑案件,似乎都違反了公約的這個條款。」
今日(4月19日)午間時分,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與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團體,與前三次執行一樣,又再度從記者媒體得知今日法務部將在台灣北中南東共執行六位死刑定讞者。如果資訊屬實,且真的執行了。我們必須非常沈痛與嚴厲地譴責法務部,此舉無疑是曾勇夫和法務部違法執行以及業務過失殺人,依法公務人員必須對此接受處份與刑責。
兩公約施行法自2009年12月10日之後已具有國內法之效力,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換句話說,法務部要執行死刑之前,一定要審酌死刑犯的這項權利,如果死刑犯有向總統提出赦免的請求,則必須確認其請求是否獲准,以及總統是否有具文正式通知請求赦免的死刑犯,才能決定是否執行死刑,否則就是違反公約。但截至目前為止,我們完全沒有看到總統有任何針對死刑赦免的回應,反而只有看到總統一再宣示我國政府必須遵守兩公約的決心,而遵守兩公約,就是要按照國家專家的結論性意見來落實。
同時,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法務部若今日再度執行,顯然仍違反上開各項規定。儘管法務部一再對外主張:「我國赦免法並無請求赦免、准駁等程序規定。」但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也規定,現行之赦免法應進行修法,以使其符合公政公約第六條第4項之規定,讓死刑犯人得以充分受到公約保障,實質享有請求赦免之權利。
在去年12月21日法務部執行六人之後,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與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團體曾到監察院對曾勇夫的違法殺人提出陳訴書,我們呼籲監察院應儘快就法務部長違反兩公約施行法,貿然執行死刑之業務過失,提出糾正文與調查報告。而針對法務部今日可能的執行,我們提出以下三點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