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司法改革論文獎助辦法

2024論文獎助計畫

2024年重點獎助主題如下:

  1. 刑事法相關之研究

    • 刑事訴訟制度強化事實審之研究
    • 人民參與刑事審判之研究
      除就《國民法官法》制度之法學理論、實施設立及實證研究外,亦包含但不限於與本制度相關的社會學、教育學、心理學等各領域之研究。
    • 科技偵查之研究
      包含但不限於法務部「科技偵查法」草案之偵查手段、立法政策與比較法等研究。
    • 冤獄救援制度之研究
      包含但不限於「刑事冤案特別救濟制度」(CCRC)或臺灣高等檢察署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之研究;再審或非常上訴制度之檢討。
    • 監所改革之研究
      包含但不限於監所外部視察制度、少年矯正教育、受刑人投票權等研究。
    • 精神障礙者刑事處遇之研究,包括暫行安置、監護處分、司法精神病院等研究。
      包含但不限於暫行安置、監護處分、司法精神病院等相關問題之研究。
    • 刑事補償制度之研究
      包含但不限於利用本會發布之「台灣刑事補償受償案件資料庫」之實證及法制研究
  2. 民事訴訟制度強化事實審之研究
    包含但不限於民事鑑定制度之改革、證據法則之檢討等研究。

  3. 司法制度之研究:

    • 減輕司法負荷之研究
      包含但不限於活化司法人力配置再運用、調整檢察官權責及改善訴訟程序或流程等研究。
    • 司法課責之研究
      包含但不限於法官或檢察官評鑑制度、加強司法首長職務監督成效之研究。
    • 運用人工智慧於司法之研究
  4.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法制之研究
    包含但不限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相關之補償制度、保護組織、訴訟參與等問題研究。

  5. 提升司法鑑定品質之研究
    包含但不限於「美國司法科學專業領域委員會」(OSAC)建立司法科學專業標準作業程序之研究;國內相關制度建構與調整之研究。

  6. 精神障礙者權利保障之研究
    包含但不限於2022年《精神衛生法》修正後之相關問題研究,各該配套子法應如何制定之研究。

  7. 律師制度之研究
    包含但不限於建立律師專業認證制度、增加民眾近用律師服務之可及性、強化律師倫理風紀及懲戒制度之研究;律師作為法曹參與公共政策及法治協作之歷史學、社會學、政治學或其它跨領域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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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會議2021年1月4日通過、2021年12月6日修訂。

第1條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司法改革,引導政策研究量能並培育人才,特制定本獎助辦法。
第2條
本會獎助對象與獎助金額如下:
本獎助計畫為了達到鼓勵研究之目的、評審作業之公平性,只接受未完成之論文申請。
(1)博士論文,獎助金額新台幣八萬元整。第一階段研究計畫審查錄取後,頒發獎助金三萬元。第二階段論文完稿審查通過後,頒發獎助金五萬元。
(2)碩士論文,獎助金額新台幣五萬元整。第一階段研究計畫審查錄取後,頒發獎助金二萬元。第二階段論文完稿審查通過後,頒發獎助金三萬元。
(3)獨立論文,獎助金額新台幣三至八萬元整。第一階段研究計畫審查錄取後,頒發獎助金一至三萬元。第二階段論文完稿審查通過後,頒發獎助金二至七萬元。獨立論文內容需二萬字以上,獎助金額度由論文審查委員會視研究計畫與論文完稿之情況,個案核定。
第3條
獎助論文須以司法改革相關議題為研究主題,包含但不限於法律學、政治學、社會學、鑑識科學、法治教育、人權公約等學術領域。本會將於獎助計畫公告當年度重點獎助主題,以供申請人參考。
第4條
本會成立論文審查委員會由學者四人、法治教育小組成員二人、NGO工作者一人組成。委員名單由法治教育小組推薦人選,經常執會議通過後聘任。委員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
第5條
論文審查委員會工作如下:
(1)擬定年度論文獎助預算、計畫與重點獎助主題,提交常執會議審查通過。
(2)決定獎助名額與獎助金額。
(3)審查第一階段研究計畫與口試決定錄取人選。
(4)決定第二階段論文外審委員名單與審查費用。
(5)審查第二階段論文與決定通過人選。
(6)決定頒發獎助金外之獎勵方式與活動。
(7)其他論文獎助相關事宜。
第6條
本會於每年一月十一日司法節前公告當年度獎助計畫。申請人應填載報名表,附具研究計畫、指導教授或學者專家之推薦信與其他獎助計畫規定之文件,於每年六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完成報名。
第7條
本會收受報名資料後,先由秘書處審查格式是否符合年度計畫規定,如有缺漏將定期通知補件,逾期未補件者,不予受理。報名截止後,秘書處將報名資料呈送論文審查委員會進行第一階段審查。
第8條
論文審查委員會第一階段審查,分為書面初審與口試複審,並於每年十月一日前公佈錄取名單,頒發獎助金。
第一階段審查會議需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書面初審,論文審查委員會審閱報名資料後,決定當年度獎助名額,並就名額上限人數,決定口試複審名單。
口試複審,論文審查委員會進行口試後,決定第一階段論文計畫審查錄取人選,以及獨立論文之獎助金額與繳交論文完稿期限。 書面初審與口試複審之審查標準為:
(1)研究主題之價值。
(2)研究方法是否具合理性。
(3)研究方法是否具可行性。
第9條
第一階段審查錄取之申請者,應於下列期限內繳交論文完稿:
(1)博士論文三年。
(2)碩士論文二年。
(3)獨立論文一至三年,由論文審查委員會依研究計畫之交稿時程,個案核定。
期限自審查錄取當年度十月一日起算,逾期未繳交論文者,喪失申請第二階段審查資格。
申請人得以書面敘明事由申請延長繳交論文期限,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且以一次為限。
第10條
論文審查委員會第二階段審查,分為外審與決審,並於每年一月十一日前公佈第二階段審查通過名單,頒發獎助金。
外審,本會收到第一階段審查錄取申請者之論文完稿後,應依其研究性質與學術領域,聘請二位外審委員進行雙向匿名審查。外審委員名單與審查費用由論文審查委員會決議之。
外審期限以一個月為原則,外審意見分類如下:
(1)博士論文:1.推薦。2.不推薦。
(2)碩士論文:1.推薦。2.不推薦。
(3)獨立論文:1.推薦。2.修正後推薦。3.修正後再審。4.不推薦。
外審委員有一位以上意見為不推薦,申請人第二階段審查即不通過。外審委員意見為「修正後推薦」或「修正後再審」,申請人應依審查意見於30日內修改完畢。「修正後再審」之論文,修改後再由原外審委員進行複審。複審期限以二週為原則,複審意見只分「推薦」或「不推薦」。
決審,論文經二位外審委員推薦之申請者,由論文審查委員會審查其論文是否符合當年度計畫。決審會議需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反對,申請者通過第二階段審查。通過第二階段審查獨立論文之獎助金額,由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決議之。
第11條
委員其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為申請人,或為申請者之指導教授、口試委員、推薦人者,或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議之事由,應在該申請者審查討論與決議時迴避。如有應迴避未迴避之情事,申請人受獎資格取消,已受領獎助金全額繳回。
第12條
受獎者不得以同一論文向其他政府機關或社會團體申請獎勵、獎助或補助。如有違反禁止重複獎助規定之情事,申請人受獎資格取消,已受領獎助金全額繳回。
第13條
申請人須確保其論文內容未有抄襲、改作、侵權等違反學術倫理或著作權相關法規之情事。如有違法侵權之情事,申請人受獎資格取消,已受領獎助金應全額繳回。
第14條
受獎論文應於論文正式出版時首頁註明:「本著作榮獲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獎助,特此致謝。」字樣。
受獎者應同意無償授與本會得不限地域、時間、方式,公開陳列、展示、傳輸其論文著作全部內容之權利。
第15條
本會得另以舉辦公開表揚、安排論文發表或其他活動獎勵受獎者,並得以贊助論文印刷費用、出版專書專刊或其他方式推廣受獎論文。獎勵活動與推廣方式由論文審查委員會決議之。
第16條
本辦法經常務執行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