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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團體始終主張 新立《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與成員團體於8月9日召開「左支右絀、裡外皆非 ─ 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一週年記者會」。公民團體主張:國家人權委員會應該與監察院明確分工,獨立行使職權,以符合社會對一個獨立的國家人權機關之期待。其中一項主張,就是立法院應通過《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

隨後,監察院召開三次修法會議,計畫要將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納入「監察法五之一章」。為了確保修法內容符合巴黎原則,人約盟召集人黃嵩立以人權會顧問身份參與會議。在修法會議當中,人約盟再三發言提醒主席趙永清副主委,公民社會期待的是《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陳菊主委出席第三次會議,人約盟也當面提出建言。監察院的意見是,立法院於2019年底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時的附帶決議即為,監察院另提監察法修法,成為人權會的作用法。人約盟則主張,當時各界對人權會不見得有完整的理解,希望陳菊主委繼續與立法院溝通,爭取《職權行使法》;陳菊主委則說「我們沒有放棄這樣的目標」。​

得知人權會將與立法院溝通修法,人約盟與共同聲明團體再次表達我們的立場:​

  1. 國家人權委員會和監察院有截然不同的使命和職權,也因此,他們行使職權的方式和目的都不同。國家人權委員會必須採取跟監察院不同的工作模式,才能發揮其功能。整部《監察法》是以公務員的違法失職為前提,監委為了行使彈劾、糾舉等職權,而有調查之產生。人權會委員身兼監察委員身份,但他們行使人權會職權時,既不以公務員的違法失職為前提,職權行使之目的是為了政策建議,並不針對公務人員。因而,人權會的職權和《監察法》有本質的差異,放在同一部法律當中會繼續造成職權的混淆。​
  2. ​NHRC的作用法有兩層意義:對內,作為監察院和人權會分工的清楚依據;對外,讓社會各界對NHRC有更明確的理解和期待。​
  3. ​這次的修法已經去掉去年引起爭議的兩個條文(人權會的釋憲聲請權、對民間組織不配合調查而罰款),也已經根據巴黎原則進行修正,讓人權會的職權更明確,應該可以乘機讓立法院更瞭解、並同意人權會的職權。​
  4. ​在此階段如果修監察法,而不是另立《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將會使NHRC的功能繼續被遮蓋在監察院的大帽子下,對台灣的人權進展不會帶來實質助益。​

​值此決定立法/修法之際,我們期待立法院和人權會多方徵詢意見,更重要的是立法院應深入理解人權會和監察院兩者間使命與職權之本質差異,進一步思考如何讓人權會具有獨立職權、符合獨立機關的期待、符合國際公認的巴黎原則,趁此機會為台灣的人權工作再往前踏出一步。​ ​

共同聲明團體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冤獄平反協會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西藏台灣人權連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