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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切勿倉促通過違憲草案,拒絕污名化的社會安全網~公民團體對於監護處分修法草案的共同聲明

為因應精神疾患者觸法問題,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將於明(7)日排審「監護處分」草案,刪除監護處分五年的執行期間上限,並新設「緊急監護」制度。由於各界對於草案仍有不少疑慮,甚至司法院及行政院也認為部分內容有違憲可能,且未與《精神衛生法》配套立法,實不宜倉促通過。在此同時,也應該審慎考量司法精神醫學與社區支援照顧的觀點,通盤檢討處遇資源,給予觸法精神疾患者妥適處置與實質協助,方能切實回應社會安全的需求。

應協調《精神衛生法》進行完善立法

  日本曾提議增列與我國「監護處分」同樣具有保安處分性質的「治療處分」,以收容觸法精神疾患者。1971年,日本精神醫學學會總會以446票反對、2票贊成、4票保留遭到反對,認為這是以「治療」為名義所進行的社會排除,也容易使得社會大眾將精神疾患者等同於罪犯,而以《精神保健福祉法》予以處理。此後,經過研議與溝通,日本於2003年通過《醫療觀察法》並在2005年施行,強調醫療必要性的審查要件,訂定醫療方針並著重於生活環境的調整與機關合作,朝向以「社會復歸」為核心的整全式立法。

  對於長期設有「監護處分」制度的台灣,本次草案不僅將延長此種日本早已拒絕適用的保安處分類型,並且進一步擴及「緊急監護」,勢必受到更多的質疑與挑戰。再者,本次草案又要如何與《精神衛生法》搭配運作,目前也未見相關檢討。由於《精神衛生法》修法草案也正於立法院衛生環境委員會審議當中,彼此之間應予以協調整合,一併檢討《刑法》、《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與《精神衛生法》之間的連動關係,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要求,才能有更為完善的立法,以保障人民權益。

不宜倉促通過具有高度違憲疑慮的草案

  本次草案不僅未與《精神衛生法》整合,各部會亦有不同立場。舉例而言,司法院對行政院版《刑法》第87條修正方向有所疑義,認為草案將監護處分無限期延長,次數未設有限制,亦未規定最長執行期間,在欠缺相關配套之下,可能導致受處分人終身監禁,已違反大法官釋字第799號意旨。我們同意這項看法,並且認為不斷延長監禁的作法,其實也無法滿足保障社會安全的需求。

  在此同時,行政院也對於司法院版《刑事訴訟法》第301條之1修正提出質疑,認為「判決於確定後執行」是法治國原則,草案卻規定可於判決確定前執行保安處分,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也可能有違憲之虞。我們同意這項看法,同時也認為,縱使有必要增訂「緊急監護」,也必須仔細審視該強制處分與羈押之間的關係,並且對於觸法精神疾病患者提供相關鑑定資源及配套措施。

  行政院及司法院分別職司《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修法,卻對於條文細節見解不同而有所疑慮。在此情形下,實在不宜貿然通過不完整且與憲法有所扞格的草案,以免甫修法即面臨違憲之情形。遵守憲法法治國原則,並且完整規劃保障社會安全的政策立法,亦為立法院責無旁貸的責任。

透過處遇資源充實社會安全網

  為落實真正的社會安全網,機構內及機構外處遇資源的充實為首要任務。應該將資源挹注於窘困的人力及服務,讓司法、衛政、警政、勞政、社政單位合作,適度結合社區關懷系統進行整全性照護,才能填補社會安全網的漏洞。否則治療將淪為口號,修法後徒令觸法精神疾患者面臨無盡的隔離監禁,不僅使得司法精神醫學獨力承擔起過重之責任,也未能對於現況提供協助。

  過度傾斜於懲罰性的修法,透過無限期拉長監護處分的期間,不僅遠離整合性照護的理想、無法確保受處分人之醫療權益,更使得受處分人精神健康狀態因為長期機構化影響而惡化,問題無法獲得緩解、污名持續蔓延,也讓社會始終處於威脅之中。在進行修法研議之際,有關單位應該仔細盤點觸法精神疾患者處遇資源,提供足夠的精神醫療與社區照護基礎建設及其人才,才能真正地修補社會安全網的漏洞。

連署團體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監所關注小組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台灣人權促進會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加入連署)
社團法人台北市心生活協會(加入連署)
社團法人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加入連署)
臺灣失序者聯盟(加入連署)

出席名單

林俊宏/台北律師公會刑事法委員會主委
陳惠敏/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
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林慈偉/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
林俊儒/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政策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