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投書|《跟騷法》拘泥性或性別 徒增警方執法困擾

研議多年的《跟蹤騷擾防制法》,在立法院已來到最後一哩路。然而,在11月3日的黨團協商中,尚未有共識。

本法目前的主要爭執點在於,為彌補現行法規不足而新定義的「跟蹤騷擾行為」,是否要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

執行面考量 跟騷行為限定動機

民間團體及在野黨都主張,跟騷行為的發生並不只限於「性或性別」,為完整保障人民的安全,不應該有此多餘的限制。反之,行政院及執政黨認為,為免案件量暴增,導致員警處理的量能不足,應妥善限制案件範圍,而支持並提出上述想法。就此可看出,立法過程中其實沒有意見反對「完整保障」,之所以會增加「性或性別」的要件,完全是出自於執行層面的考慮。

然而,如果「性或性別」的要件真的能減少案件量,是否表示民眾報案後,警方可能因為報案內容與「性或性別」無關而不處理?或是調查過程中因為找不到「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證據,只好結案?

社會期盼《跟騷法》多年,被害人想必很難接受報案後,明明有受到跟騷行為而感到害怕、影響正常生活,但因無法證明「與性或性別有關」,而使案件難被有效處理。要知道,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2018年調查,有57%的科技跟蹤者屬於「陌生人」或「不知道是誰」。這些情況下,倒楣的被害人要怎麼知道加害人的動機是什麼?

證明跟騷動機 成為法庭攻防和辦案重點

反之,若警方回歸《跟騷法》的立法初衷,無論被害人報案時是否能證明「與性或性別有關」,都會受理案件並積極處理。縱使進一步調查後,未能確定是否有關,在有具體跟騷行為影響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情況下,案件也有必要移送檢察官就該要件進行判斷。也就是說,回歸保護被害人的大原則下,警方的案件量並不會下降。此時,增加「性或性別」的要件只會徒增辦案困擾,警察與檢察官必須收集證據加以證明,法院也必須對此多所著墨,加害人則會主張他的行為通通與「性或性別」無關。

也就是說,警方執法時若要徹底透過「性或性別」的要件減少案件負擔,很可能會造成保護的漏洞,只能等到下次悲劇發生時再修法。另一方面,警方若貫徹保護人民生命安全的初衷,「性或性別」的要件不僅無法減輕員警辦案負擔,反而增加了警、院、檢的負擔,並將司法資源投注與跟騷行為無關的要件判斷上。

「性或性別」要件反而增加困擾

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之初,警方也缺乏相對應的處理資源。然而,隨著該法確實幫助到了許許多多的民眾,行政機關及社會也願意投入資源做正確的事。在《跟騷法》的立法,也是同樣的道理。如果認為《跟騷法》涵蓋過廣,應該明定具正當理由的排除規定,而非增加與跟騷行為無關的「性或性別」要件,反而增加法律解釋的困擾。

《跟騷法》立法延宕已久,各界期盼甚深。希望本日下午就本法的第三次黨團協商,能完善條文內容,並使本法於今年內盡速通過,落實政府保障犯罪被害人、打擊跟騷行為的行動。

※本文刊於 2021年11月10日 ETto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