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聲明|針對南投槍擊案 呼籲檢、警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日前檢、警偵辦南投槍擊案件時,於偵查過程中有違反偵查不公開之疑慮。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檢、警在偵辦社會矚目之重大刑事案件時,即使認有適度向社會大眾說明案情之必要,仍應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依照法定程序公佈例外揭露之事項,且應注意公布偵查中資訊之種類及界限。

偵查不公開,指刑事案件調查結束前,不得公開調查中所得之資訊,目的是為保障犯罪嫌疑人受無罪推定之權利,以及避免嫌疑人及共犯可能預見偵查計畫,使偵查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本會在此呼籲:

  1. 南投地檢署應就本案督導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
  2. 南投地檢署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應就目前已洩露之偵查中資訊,對外說明是否涉及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3. 法務部應就偵查機關在偵辦如本案之重大或社會矚目案件時,所謂「適度說明」之界限提出判斷準則,並建立配套措施,切實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 本案偵查期間,南投地檢署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似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公布重要證物之照片:

    按「前條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之:二、有關尚未聲請或實施、應繼續實施之逮捕、羈押、搜索、扣押、限制出境、資金清查、通訊監察等偵查方法或計畫…六、偵查中之卷宗、筆錄、影音資料、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物品」、「前項第六款之影音資料、照片或物品,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特別說明或澄清之必要者,於以書面敘明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以去識別化處理後,得適度公開之。但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之情形,得不以去識別化處理。」《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第1、2項即明定偵查中案件須適度說明之限制及例外公開之程序。

    但在鏡週刊「【南投槍擊案內幕】行刑式殂殺前老闆釀4死 揭冷血凶手滅門計畫」中,可見本案重要證物如槍枝、彈藥及手銬等證物照片,蘋果新聞網甚至刊登李姓被告從藏身處被警方帶出來的3分鐘影片。上述證物照片、影片若非檢、警提供或開放拍攝,新聞媒體實難取得,且屬於《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第1項第6款即使在案件須適度說明時仍不得公開之事項,在有特別說明之必要時,須依照同條第2項之規定以書面經機關首長核准後方可發布。

  • 南投地檢署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應就目前已洩露之偵查中資訊,對外說明是否涉及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第4項「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不當使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

    就報導內容觀之:「…李員犯案後刻意製造多個斷點,包括進到醫院故意在美食街亂繞路,搭計程車到特定路口,下車後又斜著過馬路,目的就是不讓警方輕易掌握他的行蹤,但警方依路口監視器畫面,鎖定李投靠1名在養生會館工作的同鄉,尤其入屋後發現某房間浴室地板有剛洗過澡的水漬,搜索後順利在頂樓加蓋處將李逮捕。…」甚至在另一篇報導中「【南投槍擊案內幕1】揹一整袋武器埋伏3小時 還原李鴻淵索命現場」有完整之「南投屠殺案全記錄」,內容包含李男埋伏、進入康健生技公司以及完整之行兇、逃亡過程等詳細的偵查中細節資訊,顯非媒體可透過一般方式採訪取得。

    又觀上報Youtube頻道之「【影片】南投4死槍擊兇嫌落網 隨身攜帶3把槍、狂嗆「我要報仇!」警方將李男帶出藏身處影片中可見大批媒體在外守候,檢警是否涉及偵查中資訊洩漏,使媒體得以得知偵查中之方法或計劃,使媒體得知警方辦案進度,甚至疑涉及帶同媒體辦案

  • 法務部應就偵查機關在偵辦如本案之重大或社會矚目案件時,所謂「適度說明」之界限提出判斷準則,並建立配套措施,切實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按「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一、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第1、7款定有明文,且修正施行至今已有二年餘。

    每每在重大矚目案件發生時,相關重要偵查中資訊遭揭露之情形仍屢見不鮮,甚至如本案,有由偵查機關直接提供給媒體偵查中資訊之疑慮。經本會行文詢問,檢警對此情形則多以前述《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第7款之情形「擴張解釋」。法務部身為《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主管機關,應就重大矚目刑事案件偵查中承辦機關「適度說明」之界線以及例外,進一步提出判斷準則,並建立配套措施,切實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