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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側記|「這我一定吉?」:網路並非法外之地

時代更迭演進,人們聯繫彼此的方式由面對面、寄送書信的形式發展成今日即便不出門也可以互動交流的網路時代,特別是在各社群媒體興起後,人們能夠自由的在社交媒體上用一張照片、一則貼文表達自己的言論、公開自己的生活。
然而當網路世界深化到每個人生活裡的同時,不避免的也會帶來數大的風險,例如網路罵人、公審等行為,因此也延伸出許多法律爭議,這些隱藏在你我心中的疑惑伴隨著講座拉開了序幕,在網路世界當鍵盤俠可能讓自己陷入「吉與被吉」的窘境。

網路更容易、輕易、簡便的匯集大家的意見,讓大家表達意見更容易,可能形成某種民意,以多數的方式來對於少數進行壓迫。——魏光玄律師

網路是一把雙面刃,為人們帶來方便之餘,也模糊了人與人之間的界線,我們在享受網路自由的同時,卻在不知不覺中化成無形的刀刃傷害到他人。在網路上用外貌來攻擊他人?網路不指名或完全匿名聊天室罵人是否構成毀謗或公然侮辱? 網路留言叫他人去死,對方若真的去死會有罪嗎? 大眾對於法律界線是模糊懵懂的,司改會在講座前蒐集到民眾對於網路常見法律爭議的疑問,也透過律師分享來解開疑問。
網路世界就像是人類社會的縮影,有人在的地方就會產生紛爭,而法律就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而存在的,如同講者於講座中所傳達的核心概念“網路只是一種達成行為的方式,行為本身也會有法律責任,網路並非法外之地。

網路常見的相關法律

在這個世界上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要法律來解決的,法律是保障人權、解決糾紛、劃定大家的權利義務,它是為這個社會去解決掉一些大家沒有辦法釐清楚的問題,而不是用來解決私人恩怨的。——魏光玄律師

常見的網路言語攻擊行為可能觸及到的是刑法第309條妨害名譽的概念,而在妨害名譽下又分成兩種要件:「公然侮辱」、「毀謗」,依不同言語攻擊行為會有不同的制裁效果;白話一點來說,妨害名譽就是對他人的社會評價貶低。然大眾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被罵當然心情會感到不爽,但如同前段所述,法律並非爽與不爽的問題,法律要保護的是個人的名譽,而不是個人情緒問題。

言語本來就是很多元的,單純的辱罵,有時並不一定會觸犯公然侮辱罪,就像是一千個人眼中有一千個哈姆雷特,還需要看它裡面的內容、用詞,到底是評價降低的傷害,還是自我對於言論自由的評價。那就有人可能會想如果沒有指名道姓或是使用暱稱是不是就可以鑽法律漏洞了?但就如同講者在講座裡不斷談及的匿不匿名不重要,重要的是行為本身即便沒有指名道姓,但是可以讓他人知道是在講誰,進而產生評價降低,損害他人名譽都是有可能觸犯法律的。

不論是網路公審、肉搜,只要對他人的權利造成侵害,且並非為了公共利益,而只是為了用群眾的力量去評價他人,那便是一種傷害。最常觸犯的問題便是搜尋他人的個資然後把隱私散佈在公開的平台,這可能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處理三件事情,第一個資料的蒐集、第二個資料的管理、第三個資料的使用,不合法便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一般人可能會觸犯蒐集與使用的部分,管理的部分則主要是罰政府機關、公司行號與銀行。資料收集的難易程度很大一部分會影響會不會構成犯罪的問題。

網路公審、肉搜,時常被鄉民當作一種正義的手段,但是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與授權,是無法審理他人的,在台灣是不允許私力救濟的,擁有審判權的只有被法律所授權的司法機關才有這樣的權力。

在言論自由的的旗幟下,人與人之間的界線。

人生而自由,言論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在享受網路世界的便利時,網路使用者也需試著停下來思考自己與他人在虛擬空間裡的的互動行為會不會傷害到他人,不論是藉由哪種方式表達自己對於社會、個人的想法,或與他人談論爭議事件,網路使用者都必須把持住自己的理性,找到屬於在自己情緒和言論自由權的平衡,才不會讓自己陷入「吉與被吉」的樊籠裡,作繭自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