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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團體建請通過《刑法》之3項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 補充說明
1 為強化並檢討防治數位性暴力犯罪之成效,就本法第28章之1之犯罪及第304條、第305條、第346條涉及性影像之犯罪,法務部與警政署就其案件之受理、移送及偵結之統計資訊,及為強制處分以防止性影像散布、播送、公然陳列之情形、受理至為強制處分所費時間及成效,應於本法通過施行後三年內每年提出書面報告送交司法及法制委員委員會。  
2 為順暢案件受理流程,加強案件偵查效能,落實被害人保護,建請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警政署,就刑法第28章之1及第304條、第305條、第346條有關性私密影像被恐嚇之犯罪,訂定案件處理之標準作業程序。 警政署本年度提出之「跟蹤騷擾防制法執行成效與精進作為」報告指出,實務上有「訂定數位網路案件SOP」之需求:「數位性別暴力包含:性別隱私權侵害、數位性剝削、影像濫用等等,態樣甚多,但不論是上述哪一種狀況,都具有高隱匿性及高傳播性的特性。遇有相關案件,為找出加害人身分必須仰賴與綱路平台的合作。現行做法均以發文調閱相關基資的方式,找出加害人原先所建立的資料、申辦的手機資料或網路IP位址,藉此分析嫌疑人實際申登資料據以偵辦,因此,為順暢案件受理流程,加強案件偵查效能,落實被害人保護,已著手訂定數位網路案件SOP。」基於本次刑法第28章之1之犯罪,亦有相同之情形。為加強偵辦效能,除警政署刻正研擬上開流程外,法務部亦應訂定案件處理之標準作業程序,以利檢察官辦理相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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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刑法修正防治數位性暴力之相關犯罪,並使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保全之規定可配合發揮功能。法務部應就下列事項,於本法通過施行後三年內每年提出書面報告送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1. 就實務上依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之聲請及准駁情形為調查統計。
  2. 就刑法第28章之1及第304條、第305條、第346條有關性私密影像被恐嚇之案件,經聲請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之情形,制定內部作業流程,並推展教育訓練。
  3. 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就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之適用情形及數位性暴力案件之辦理成效,進行研討。
  1. 於2022年1月5日審查時,司法院表示目前的告訴人及被害人即可透過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的證據保全規定,來主動聲請以維護權利。其後,柯建銘總召亦提及就此部分,可用附帶決議處理。為強化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就證據保全之相關運作,爰提出附帶決議。
  2. 在現行實務下,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雖規定被害人得於偵查中,聲請檢察官或法院為搜索、扣押,惟實務運作上運作罕見,且法院准許之比例亦低。鑒於刑法第28章之1侵害被害人性隱私之或第304條、第305條、第346條有關性私密影像被恐嚇之案件,有因性影像之高傳播性而致不立即為強制處分,將使被害人權利受擴大侵害之高度可能,益徵被害人有依上開條文聲請、促請公權力及時防止侵害繼續或擴大之需要。
  3. 為確保被害人能於第一時間促請公權力及時介入,避免損害及權利侵害之擴大,爰建請法務部就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於數位性暴力事件之適用,提出書面報告並精進相關案件進行流程。

倡議團體

婦女救援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台灣數位女力聯盟
台灣展翅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