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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書|致蔡英文總統及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建言書

蔡英文總統、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鈞鑒:

為以公正、客觀、專業之角度,就司法院大法官之提名程序及被提名人予以監督,公民憲政推動聯盟、台灣陪審團協會、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社團法人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社團法人公民監督國會聯盟、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社團法人台灣人權促進會、社團法人台灣永社、社團法人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社團法人台灣法學會、社團法人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社團法人環境法律人協會、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依筆畫排序)等15個團體共同組成「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下稱「本聯盟」)。

司法院大法官對我國民主憲政運作係居於舉足輕重之地位,並受全體國民期許為「憲法之守護者」,肩負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及憲政秩序之重要功能。為使大法官之人選能受全民檢驗,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係賦予總統提名權,並明定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以求透過公正、公開之嚴謹程序,於充分之社會溝通下,產生適任之大法官。因此,司法院大法官提名權之行使,應有嚴謹、正當之程序,使公眾就此之社會溝通能公開且深入,以達到超越一切黨派及利益而為全民舉才之目的。

惟就大法官提名權及同意權行使等重要憲政事項,至今未能以法律明定其內容,而有缺漏之憾。為補法律不足之憾,使總統行使大法官提名權之程序更為完備、正當,並與公民社會有良好、充分之溝通,本聯盟爰提出以下4項建言供總統閣下參酌:

一、建請總統於正式提名前,宜公布擬被提名人及提名理由,向公眾徵詢意見

為行使提名權,總統府已成立「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下稱「審薦小組」),以襄助總統完成提名之憲法職責。總統就具體人選決定提名時的參考,主要係直接徵詢審薦小組意見。惟小組委員之資訊來源及意見終究有其極限,而有待社會各界的意見予以補充。過去之憲政實踐上,亦曾發生總統公布被提名人後,因各界有不同意見,其後由被提名人主動辭去提名之情形。

再參考目前律師轉任法官的程序中,司法院會公告申請人足資識別身分的學經歷資料,請社會各界踴躍提供意見,再進行後續的遴選。據此,司法院大法官的提名程序亦有必要採取同樣或更高的標準,以利凝聚社會共識。

為強化提名之正當性及促進良性之社會溝通,爰建請總統於正式提名前,應公布擬被提名人姓名、提名之理由、學經歷、及法學著作或具代表性之書類列表,並向公眾徵詢意見,使檢視之視角能不限於部分觀點,從而強化提名之正當性及程序之嚴謹性。

二、建請總統審慎行使大法官提名權,充分考量大法官組成之多元性及性別比例

鑒於大法官職司之憲法審查,對於全體國民及社會制度造成全面而深遠之影響。建請對其之提名,應公正、客觀,不以族群、地域、出身背景及意識形態作為主要依據,並充分檢視下述3項特質:

  1. 品德操守
    被提名人不得有品德操守之污點或不符大法官聲譽之紀錄,以免影響其職司審判之公信力。

  2. 憲政人權理念
    被提名人應具備進步之憲政人權理念,以於行使職權時維護司法獨立,並能充分理解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義,以就隨社會變遷及觀念發展所生之憲法問題,為具有開創性、進步性、自由性之法學論述。

  3. 學識與專業
    被提名人應有豐富之學識與專業素養,以就重大且困難之憲法及法律爭議,能向公眾提出具說服力之法學論證。

除考量上述特質外,為使大法官之組成能有相當之多元性,以利憲法法庭能集思廣益而從開放角度論辯重要之憲法問題。故總統於提名時,宜考量被提名人之背景。以學者資格而提名者,尤應注意避免大法官之組成,過度集中於單一學術機構。又綜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23號一般性建議第16點及第29點之意見,大法官之組成亦應符合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的要求。是就本次提名,總統之提名至少應有2位女性,方能符合前述公約之要求;同時,不論被提名人之性別,皆須具備良好之性別平等意識,以期性別平等之憲法要求能持續被落實。

三、建請總統提名時,宜審酌被提名人接受公眾監督之意願

本聯盟自2003年起,向被提人寄發個人資料調查表,並會廣徵各界意見後彙整為題庫或問卷,向大法官被提名人提出。獲回覆後,再由各團體派推薦之法律專業人士,綜合各項資料作成評鑑報告。至今為止,已累積作成6次評鑑報告。

以2016為例,於大法官被提名人公布後,本聯盟寄發評鑑問卷予7名被提名人,其中有6人回覆問卷。惟於2019年,本聯盟遭遇被提名人集體拒絕回應問卷之情形。從而,使本聯盟及公眾無法透過問卷回覆得知被提名人之人權意識、對各憲政議題之立場等,以致於在評鑑報告之作成有所保留,也使立法院難以發揮監督之責。此一情形,實無法提升社會對於司法及大法官之信任。就此,建請總統於提名時,妥為審酌被提名人回覆問卷、接受公眾監督之意願及態度,以利社會瞭解並監督大法官人選之適任性。

四、建請總統應保留立法院充裕之審議期間,以完善同意權之行使

為使立法院基於充分、完整之資訊,以嚴謹程序確實行使同意權,以為全體國民監督被提名人之適任性,立法院及各委員尚有調閱資料、舉行聽證會、作成審查報告之必要。尤其,若各政黨能鬆綁黨紀的緊箍咒,使立法委員能嚴格審視被提名人的法學主張、人權概念等的意識形態及專業能力,以作為同意與否的依據,則更需要充分的時間。為此,建請總統至少應保留二個月之充裕審議期間,使立法院得事先為必要之調查並排定審查時程,使程序免於倉促、草率。



為公正、客觀、專業評鑑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選,以提供社會公評之參考,本聯盟將由團體代表推派公正、具法學專業之審、檢、辯、學人士組成「大法官被提名人評鑑委員會」,於詳實蒐集相關資料、充分討論後,公開被提名人之評鑑報告,以供社會大眾及立法院審查之參考,並監督立法院同意權之行使。

為維護、深化我國民主憲政之發展及充分之人權保障,是建請總統閣下參採上述建言,透過與社會大眾間的良性溝通,審慎提名具有符合司法院大法官之品德操守、憲政人權理念及學識與專業之適任人選。

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公民憲政推動聯盟
台北律師公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永社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台灣法學會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台灣陪審團協會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婦女新知基金會
環境法律人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