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下而上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側記|情色照不罩?——淺談性私密影像相關法律問題

網路的便利性以及智慧型手機的普及,接收或傳送資訊變成稀鬆平常的事情,科技設備的興起也讓資訊傳遞更加快速,為了提供更多功能或更貼切生活上的使用,APP的數量也增加許多,加上現代社會對於資訊隱密程度的警覺性提高,因此也開發像是匿名、收回⋯等功能來滿足相關需求,在我們經常使用的社群軟體、交友軟體都可以發現這些功能。結合這次講座的主題,圖像及影片也是日常會發送的選項之一,若其中涉及情慾、色情與裸露的內容時,台灣在法律上對於性私密影像將會有哪些問題?例如:加害人犯罪後的狀況、被害人的保護措施,後續修法的修正。

韓國N號房事件

加害人使用Telegram創建聊天室後開始尋找目標,大部分著重於尋找年輕女性並向她們提出輕鬆工作獲得高薪的兼職資訊,表示工作內容為單純訊息陪聊或自拍提供給對方,然而加害人在跟年輕女性聊天的過程會全程直播,將畫面放送到另外一間聊天室,其中又按照會員付費的金額分成不同等級的聊天室,免費的會員可以看到加害人跟應徵受騙的女性直播聊天,若有自拍或裸露的照片就會轉移到付費的聊天室。後續開始提出比較過分的要求,像是裸露胸部和下體的自拍,並以此來威脅年輕女性,若不配合就會將照片和個資傳播出去,並將得手的圖像及影片透過付費販賣或訂閱月費制來吸引更多會員加入。

臉書霸社事件

起源於臉書私密社團—霸社,霸社的管理者在臉書貼出不少受害人的影像或社群帳號大幅引起的關注,進而了解霸社的影音內容部分是轉自論壇「創意私房」與「觸感空間」,前兩者將圖像及影片中的人物進行部分馬賽克或遮蔽有識別度的特徵,購買就能解鎖人物的馬賽克部份及其個人資訊,以此做為吸引的手段進行販賣、斂財。被害人是一位女性小網紅,加害人在網路上顯示為女性且自稱攝影師,藉由長期和受害人在社群上互動取得信任,並提供陪聊的工作資訊給受害人,工作內容是陪聊到後面進階成拍攝色情圖像及影片,在討論的過程中強調保密原則及環境隱私性及高等話術,被害人驚覺這份工作不對勁轉而向加害人求助時,遭到對方情緒勒索、威脅且開始產生愧疚感,進入配合拍攝情色照片的痛苦循環,讓加害人能夠在霸社上面販賣與快速流傳,導致越來越多人瀏覽過被害人的情色照片,被害人也收到許多詢問照片是否為當事人的困擾,隱私在網路上被大肆的販售、轉傳和分享。

兩起社會事件的共通點

  1. 兼職工作 / 高薪
  2. 有隱私性 / 單獨 / 一對一
  3. 不會存圖 / 不外流
  4. 聊天室
  5. 直播
  6. 身份 / 羞恥感
  7. 身體和性的具象化、商品化

加害人的刑責:

  • 竊錄、散佈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刑法§315-1、§315-2)竊錄這個行為本身被發現就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像社會事件裡面為了營利而散佈的加害人,就會提高到5年左右。
  • 散佈猥褻物品罪(刑法§235)散佈猥褻物的行為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 恐嚇罪(刑法§305)加害人會利用情緒勒索或威脅公開的方式,這就有可能涉及恐嚇的問題,刑度是2年。
  • 毀謗罪(刑法§310)傳播被害人其私人非公開的活動或影片、照片、圖片,會讓被害人的名譽有受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 妨害電腦使用罪(刑法§358、§359)偷偷侵入電子設備或未經當事人同意轉傳圖像及影片的犯罪型態,大概是3年、5年有期徒刑。
  • 個人資料保護法§41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36第3項7年以上有期徒刑。

社會上對於性議題相關的討論仍舊偏向保守,甚至會帶著不友善的目光,上傳的圖像及影片並不會從網路上消失,有無止盡流傳下去的可能性,被貼上百人斬、蕩婦⋯等等的負面標籤以後,性私密影像的受害人有沒有被遺忘的權利?同時也有「你不要傳照片就沒事了」、「妳就是穿得比較曝露才會發生這些事」這些檢討被害人的聲浪,在承擔影像被無止盡檢視的壓力下,仍要面對輿論的檢討以及自我懷疑,認為自己的遭遇難以啟齒而缺乏抒發管道,這些層層堆疊的標籤和攻擊無疑是對被害人的二次傷害,任何從四面八方襲來的壓力都可能變成壓垮當事人的最後一根稻草。

現行制度上加害人的法律刑責是否有解決被害人的問題?加害人需要面臨坐牢、罰金及金錢賠償⋯等後果,也不能保證這些刑罰會降低事件反覆發生的頻率,而被害人在網路上的照片及影片並不會隨之消失,這些身心靈及生活環境的衝擊和傷害將會持續影響被害人,社會氛圍對他的評價依舊如影隨形,法律上的刑責對應到被害人身上,能夠提供的協助在實質上仍有極大的落差。

現階段修法動態

推動非專法式修法的方向,在《刑法》增修性私密影像犯罪的罪章,加上《性侵害防治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相應措施和修正,就是現階段修法的關鍵字—四法聯防。
《刑法》新增「性私密影像罪章」和「恐嚇散佈性私密影像罪」,在法條中更詳細定義性私密影像的標準、恐嚇散佈性私密影像與恐嚇生命之間的法益落差、以及討論遭到散佈的圖像及影片後續要如何處理或銷毀,都需要更多的討論形成共識。

拍攝裸露的圖像及影片來展示自己的體態,他是自信的象徵也是每個人身體自主的自由,倘若出現超越道德規範底線以外的侵犯行為就另當別論,現今新聞版面上仍有許多社會事件不斷發生,被害人願意以自身經驗讓大眾有所警惕、讓社會問題可以浮出檯面,在民眾的高度關注下也間接推動政府和社會更加關注這項修法的進度與狀況,政府也盡力促進社會工作人員、社福單位和醫療單位的合作,然而司法執行的速度能否跟上科技的快速,就是我們要花心力繼續關心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