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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陳敬鎧案》義務律師團就第三次刑事再審聲請駁回聲明

針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下簡稱高雄高分院)於2023年4月12日駁回《陳敬鎧案》第三次再審聲請[1],民間司改會及本案義務律師團感到強烈遺憾,並發表聲明如下:

  1. 民事再審已然平反、檢辯雙方也戮力同心認為應開起再審;但仍遭法院駁回,十三年的平反之路再次受阻

    2009年11月24日,本案當事人陳敬鎧因車禍事故,導致腦性視障(Cerebral Visual Impairment,簡稱CVI)。在努力復健、回歸日常生活後,卻遭檢舉詐盲。雖有臺灣大學心理系的視覺系統功能鑑定報告、多家醫院的診斷證明,仍於2018年2月14日遭高雄高分院以「陳敬鎧的行為表現與常人無異」作為其詐盲、詐領保險金的證據,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2020年,高雄高分院民事庭陸續傳來好消息,在判決中明確表示[2],不得以外觀舉止行為推認萬國視力值或作成詐盲的認定;且認定陳敬鎧確實因為車禍事故所造成的「腦部雙側枕葉血液灌流減少」及「大腦視覺皮質損傷」,而達到萬國視力0.01標準以下的保險給付標準,故判決陳敬鎧無須返還保險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這次的刑事再審,律師團以臺灣師範大學張千惠副教授的功能性視覺評估報告,及臺北醫學大學藍亭教授團隊的腦科學鑑定報告聲請再審;就檢方而言,臺灣高等檢察署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也函請高等檢察署高雄分署檢察官發動。

    高雄高分院共召開4次再審前調查庭,受命法官多次傳喚腦科學、特殊教育領域的專業鑑定人,並請鑑定人詳細說明腦部損傷和一般眼部損傷所引起的視覺障礙有何不同。但合議庭最後仍以「被告真實行為表徵之視力狀況,與萬國視力0.01標準以下之全盲狀態不符」為由,全盤否認專家的鑑定內容。

    原先,我們期待已是第3次的刑事再審,終能讓陳敬鎧的平反之路走向盡頭;然高雄高分院駁回再審聲請的裁定,卻令平反之路再次受挫。

  2. 本次再審駁回裁定顯現合議庭對於專業鑑定意見的漠視與不理解,再次凸顯司法障礙盲

    合議庭在本案中,選擇不採用科學鑑定結果,甚至仍以:「因被告所為上開活動內容幾乎與明眼人無異,為區別被告是否是在萬國視力0.01以下之全盲失明狀態下,運用殘餘視力,搭配相關策略完成上開動作,抑或該時被告視力受損根本未如此嚴重,主要仍係依靠視力運用完成活動...。」云云,顯露對腦科學及特殊教育的不理解;且對鑑定人的意見斷章取義,再次顯露司法的「障礙盲」,加深對視覺障礙者的偏見及歧視。

    而臺北醫學大學鑑定人提出,經「腦波檢查(EEG/ERP)」、「功能性核磁造影(fMRI)」等檢測認為陳敬鎧確實是盲視病人的鑑定報告,在裁定中僅用「雖均認被告視覺有嚴重缺損」草率帶過;對於腦科學的鑑定方法、原理、流程,其何以無足採信,皆未交代,反而是以與該鑑定無關之外在行為表現,逕自推翻鑑定報告之結果。民間司改會及律師團對於高雄高分院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實感痛心。

  3. 再審審查程序旨在讓有疑案件獲得釐清與辯證,本次再審駁回裁定之標準,與《刑事訴訟法》再審新法之精神顯然有悖

    再審制度之目的是發現真實,避免冤抑。因此,再審裁定並非要直接去認定被告有罪或無罪,而是當案件「有疑」時,法院就要積極地重新審理。為了一改過去開啟再審難如登天的不合理現象,《刑事訴訟法》早在8年前(2015年1月23日)就已經修正。最高法院及憲法法庭也屢次提醒司法系統此一精神的重要性。

    本次合議庭採用的標準,儼然已與有罪之標準無異。我們認為法院對於再審制度之精神,顯有誤會,使無辜者連透過再審程序釐清真實的門票都無法取得。即使合議庭對本案艱澀的科學資訊仍有許多疑問,這恰恰凸顯了有需要開啟再審,讓司法與科學進行進一步深度的對話。

    因此,本次再審裁定的意義,不在於法院又一次認定陳敬鎧有罪;而是法院又一次地將可能有冤抑的案件拒於門外,連進一步釐清、跨領域對話的機會都吝於給予。

救援團隊將繼續闡述科學鑑定結果在本案中的重要性,與關心《陳敬鎧案》的各界為本案平反之路繼續努力,考慮再以非常上訴、再審、憲法訴訟等方式,希望能夠還陳敬鎧應有的清白。

在此,我們呼籲社會各界持續關注本案,並支持司法改革。只有在全民共同努力下,我們才能夠真正為陳敬鎧及所有遭受冤屈的人們,實現公平、公正的司法。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 李明洳律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務專員 馬千雅專員


備註

[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再易字第63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