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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觀察|高雄小那免術換證案

司法如何落實人權保障的機能,國際人權公約的內國法化與司法實踐,至關重要。其中,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規範下,台灣的司法如何能跟上國際人權的標準,近年在跨性別議題上有許多討論。

2021年09月,伴侶盟協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小E免術換證案,就取得了勝訴判決,法院認定跨性別者可以不需要強迫行性別重置手術就可以申請性別變更登記。

2023年10月,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全體15名法官),一致宣告「強制手術要件」為法令違憲(多數日本見解認為最高法院所為之法令違憲判決有對世效),推翻先前2019年最高法院小法庭(5名法官)所做的判斷。

小那案法庭觀察

本次法庭觀察是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高高行)審理的小那案,也是向戶政機關申請性別變更登記,但被現行內政部性別登記的函釋遭拒變更登記的案件。這件案件經過高高行敗訴後再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今年9月21日,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高行重新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理由中明確指出:

「個人持續自我的性別認同,為憲法第22條保障人性尊嚴、人格自由發展及人格權核心之保障範圍。法律上決定個人性別之歸屬,最初雖以出生時外部之生理性別特徵為斷,惟當個人本於內在自我之理解與認識,展現於外之性別傾向,與法律上之歸屬不一致時,國家就人民自主決定性別之自由權利,於不妨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之前提下,應予尊重,承認個人得適用戶籍法第21條規定,申請變更戶籍登記上之性別。」

「內政部發布之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第2款,要求男變女之變性者,必須施行摘除男性陰莖及睪丸等性器官之變性手術後,始得依戶籍法第21條規定申請性別變更登記,並無法律依據,且嚴重侵害申請人之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原審法院對於戶籍法第21條之適用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條件,且所舉事例均屬原登記性別錯誤,有適用法規不當的錯誤。」

12月19日早上10點30分,本件將進行發回更審後的第一次準備程序,司改會性別小組將召集高雄大學、高雄師範大學及高雄醫學大學等在地關心性別人權的學生,一同前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法庭進行法庭觀察

本件的訴訟代理人李翎瑋律師,也將於庭後和參與法庭觀察的學生進行簡單的討論及分享。

時間:

12月19日早上10點30分

地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法庭(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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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Q. 「免術換證」是什麼?

近幾年來,部分跨性別者透過身分證上性別變更登記的法律行動爭取自我性別決定的權利,理由在於現行內政部的函釋強迫要求跨性別者行性別變更登記必須符合兩項要件:
一、有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
二、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國內以摘除男性或女性性器官之診斷書。

函釋要求跨性別者要有精神與心理的性別診斷外,更必須強制行性別重置手術(sexual reassignment surgery)或性別確認手術(gender-affirming surgery),才得以准許跨性別者的性別變更登記。

然而,綜觀我國《戶籍法》條文,並未有任何有關「性別登記」應符合生理性別構造或染色體與荷爾蒙相關性別特徵,即所謂生理性別(sex)之規定。《戶籍法》第21條:「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更未限制僅有生理性別於出生登記後發生變更才可申請。換言之,我國《戶籍法》所指涉的性別並不限於生理性別(sex),亦應包含個人自我認同之心理性別,或社會常規與文化規範建構關於男/女二元概念的社會性別(gender)等範疇。

因此,在前述的觀點下,已有法院認為跨性別者可以不需要強迫行性別重置手術就可以申請性別變更登記,例如前年由伴侶盟協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的小E案,就取得了勝訴判決。另外,今年2月憲法法庭雖然基於程序理由拒絕受理跨性別者免術換證的聲請釋憲案,但強調法官審理案件可以不受到函釋拘束,並表達適當之不同見解。也就是,法官應該回到《戶籍法》的條文規範去判斷性別變更登記申請是否於法有據。

Q. 相關資料哪裡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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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議專員 謝佳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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