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要「依法先執行死刑定讞個案」,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聲明
2010-3-10
2月23日,立委吳育昇在立法院質詢時表示,自己不是反對廢除死刑,但是44個定讞死刑犯應該執行;3月8日檢察總長被提名人黃世銘在立法院審查會答覆立委時也說,個人贊成廢除死刑,但應訂出死刑暫緩執行條例,否則已判決定讞的死刑案件仍應執行;今天(3月10日)早上,警政署長王卓鈞在立院答覆吳育昇委員詢時也表示,他認為死刑定讞個案應該執行。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欣見有更多的人表達對於廢除死刑的支持,但是對於要「依法先執行死刑定讞個案」則有不同的看法。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1條規定死刑判決確定後,應由檢察官將卷宗送交「司法最高行政機關令准」,所謂的司法最高行政機關就是法務部長,同時他還可視個案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的可能而命執行檢察官斟酌,也顯示法務部長確實有審核司法判決正確性的合法權限(亦即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原本就不認為法務部長只是執行死刑的橡皮圖章,而是為求慎重、避免濫殺,授予了法務部長實質審酌的職權)。且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法務部長須於幾日內簽署死刑執行令,可知立法者有意使法務部長擁有是否決定立即批准的裁量權,以求死刑執行的慎重(反觀檢察官及監所即無裁量權,須於批准後三日內完成執行)。
台灣逐步朝向廢除死刑的司法刑事政策,歷經陳定南、施茂林及王清峰三位法務部長。今日法務部長暫緩簽署死刑執行令,仍在刑事訴訟法授予的行政裁量權限範圍內,並屬於政務官斟酌刑事政策及國際人權法義務的政治責任表現,應無構成刑事責任的可能。法務部長既然不須在期限內批准執行,也不需要針對不批准的決定提出說明理由或接受司法審查,均證明法務部長在死刑執行上享有明確的法律授權,也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並彼此制衡的應然。
立法院立法通過的兩公約施行法於去年世界人權日開始施行,因此〈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已經構成拘束我國之有效規範,亦即我國實質憲法之一環。對於ICCPR第六條生命權保障的條文,就應該慎重對待。第六條規定死刑要限縮、僅能用於「最嚴重的犯罪」、死刑犯有要求赦免或減刑的權利、死刑不能用於孕婦或18歲以下的人…。對於這個條文規定的內涵及實踐,台灣還有許多不足之處需要在兩年內(施行法第8條)討論,其中包括死刑相關的規定,如果死刑的規定被廢止,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的規定,「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目前死刑犯應該以此規定免予執行死刑。
聯合國大會分別於2007年通過62/149號決議,在2008年通過63/168號決議,要求「全球暫停施行死刑」,這是邁向廢除死刑重要且必要的一步。為甚麼國際公民團體以及聯合國、歐盟要這麼努力的推動停止死刑執行,其於現階段的重要性主要在於多數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都是習慣性、因循性、權宜性的維持死刑,面對死刑制度的諸多面向層次,既缺乏嚴肅的面對與正視,也缺乏必要的公共辯論。其結果,不但必要的知識和資訊闕如,深思熟慮的政策(包括可能的替代措施)也無從形成。利用全球暫停死刑執行創造時間和空間,以啟動對死刑問題的省思、辯論和行動,台灣正走在正確的道路上!
日本曾經於1989年11月底至1993年3月止,有近3年4個月之時間,因為兩任法務大臣個人反對死刑而停止死刑執行;2005年10月至2006年9月一年任期之內,前法務大臣杉浦正建篤信佛教拒簽死刑執行令。韓國則是從1998年金大中就任總統、2003年盧武鉉繼任總統,都宣誓廢除死刑並任命不執行死刑的法務部長而從1998年到現在為止沒有執行死刑。但沒有法務部長因為因為拒絕簽署死刑執行令而被追究違法瀆職。
2010年2月24日~26日於日內瓦召開第四屆廢除死刑大會。聯合國對於死刑的態度,在這次大會中看得更為明確。除了大會的開幕式是在聯合國歐洲總部召開外,聯合國當中與死刑議題直接相關的重要人士都出席會議並作了發言或報告,包括「法外、草率與任意處決問題特別報告員」Philip Alston教授、「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Manfred Nowak教授,以及協助聯合國提出全球死刑概況五年報告的Roger Hood教授和William Schabas教授(這兩位教授都和台灣代表談話,並且鼓勵台灣)。在大會的閉幕式中,聯會國權高級專員Navanethem Pillay女士更出席大會,從美國的「兒童反對死刑」(Kids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組織的兒童代表手中,接下了大會的會議宣言。這是一個很明確的宣示動作,代表聯合國再次確立了支持全球廢除死刑的立場。
Schabas教授在大會中指出,根據他的研究可以樂觀預測,非常有可能在2015-2025年之間達成全球性廢除死刑(連中國都有意要達成在這個時間點廢除死刑的目標)。但是廢除死刑不是一蹴可幾,連一年執行上千人的中國,都必須要有循序漸進的政策,否則很快的,「就會發現自己已經不在全球人權的進度表上。」
台灣雖非聯合國成員,但也不應自外於國際人權架構之外,更何況國際社會對於台灣的人權進展多所期待,希望我們能夠穩步邁向廢除死刑。法務部停止死刑執行、成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要凝聚對於配套措施的共識,要提出「讓民眾放心、讓被害人安心,並給死刑犯一個自新贖罪與補償被害人的機會。」我們欣見這樣的發展。否則台灣也可能如同Schabas教授所說,很快的「就會發現自己已經不在全球人權的進度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