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聲明|「在性私密影像RISU社團檢舉潮之後......」 —民間團體關於Risu誹謗訴訟案一審宣判聯合聲明
2024-3-27
2023年5月爆發Risu臉書社團性私密影像外流事件,台灣數位女力聯盟率先向公眾披露、示警,並發起抵制運動,呼籲各界戒慎看待性私密影像外流帶來的嚴重傷害。公民響應抵制運動,並積極檢舉Risu相關社團,但有若干民眾卻因積極參與抵制數位性暴力的運動,於社群平台發表譴責性私密影像外流言論,而遭受司法訴追。
本案當事人汪英達就是在檢舉Risu社團時,發現部分社團是以「爆系管理員」擔任管理人,於個人臉書帳號發文評論「爆料公社」與Risu社團性私密影像的關聯,孰料竟遭「爆料公社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刑事及民事訴訟。其中,遭提告誹謗罪的刑事部分甫於今(27)日宣判,汪英達被判加重誹謗罪有罪判決,並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台灣數位女力聯盟針對Risu誹謗訴訟發表聯合聲明如下:
按《刑法》第310條所定誹謗罪,依同條第3項規定「可證明為真實者不罰」,而依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解釋的意旨,就此要件檢視行為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的利益衡量。
汪英達於社群平台發表評論,懷疑爆料公社可能涉入性私密影像傳布網絡之中,毋寧是單一公民向具有高曝光度、號召力與話語權的知名網路社群問責,屬於典型對於公益論辯有高度貢獻的言論。甚者,本件涉及數位性暴力議題,此類傷害在網路快速傳播之科技特性下,汪英達具有促請公眾提高警覺的迫切性,要求爆料公社就「爆系管理員」一事回應。就此而言,汪英達在訴訟過程中,已竭力向法院主張自身言論之動機,並主張名譽權於本案即應有所退讓。對於法院仍判其敗訴,民間團體感到遺憾。
本案刑事判決不成比例地聚焦於「行為人的查證活動」上,疏未衡酌行為人表意內容的公益性、兩造在言論場域中的權力不對等,以及本案罪成後可能導致的「反公眾參與」效果。
換句話說,有著4,200萬資本額的爆料公社股份有限公司對汪英達提告誹謗罪與民事求償,是一種「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strategic lawsuits against public participation),作為政府、富人與企業恐嚇新聞記者、非政府組織和一般公民的慣用伎倆,其目的不在於司法的救濟結果,而是對批評者的司法騷擾;藉著興訟使公民有所顧忌與噤聲,怯步於參與公共事務討論,形成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於此,我們呼籲司法人員應審慎面對「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避免影響一般人民參與公共事務討論的權利。
綜上,我們呼籲司法體系應更加公允地看待行為人表意的公益價值,使名譽權有一定程度的合理退讓,並審酌「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可能對公民的吹哨、示警行動產生寒蟬效應。我們將會與當事人討論後,決定是否上訴。同時,我們也籲請各界繼續關注本案民事審判結果,一同守護公民社會的自發與韌性。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數位女力聯盟
法案助理研究員 林承慶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