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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民間司改會針對「人事同意權」國會改革的六大主張

新國會開議後,三大黨陸續提出國會改革主張。近期,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已經排審各黨的國會改革相關法案。

民間司改會作為「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的成員,長期關心國會行使「人事同意權」時,於我國憲政民主下所具備的監督制衡功能。因此,對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人事同意權部分的改革,提出六大主張如下:

一、檢察總長的被提名人,應由全院委員會審查
二、充分審查,期間不得少於兩個月
三、事前書面提問被提名人,聚焦審查重點
四、召開公聽會,廣納民間專家意見
五、逐一詢答,嚴格審查被提名人適任性
六、被提名人回覆虛偽不實,得處行政罰鍰

一、檢察總長被提名人,應由全院委員會審查

立法院除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使人事同意權外,亦有依法律規定行使人事同意權的情形(如檢察總長、中選會等獨立機關委員)。然而,相關程序未於本法中明文規範。

我們認為有明文化的必要,並應有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的同意,始為通過。又鑑於檢察總長職司獨立指揮、監督檢察體系,具高度重要性與獨立性,我們主張檢察總長也應由「全院委員會」審查,以增強審查密度。

二、充分審查,期間不得少於兩個月

現行法規對人事同意權的審查規範過度簡陋,甚至經常發生未有充分時間審查的狀況下,重要職務人事同意權的行使,往往亦流於形式。例如,過去大法官同意權的行使,時有發生不周、倉促的情形。審查時程急迫,勢必無法有完整的審查及讓社會各界表示意見,恐侵蝕大法官任命的正當性,有害於司法公信力。

為提升人事同意權的審查品質,我們認為委員會要有充分的審查時間,交付審查後的審查期間,不得少於2個月。


三、事前書面提問被提名人,聚焦審查重點

目前被提名人雖會提交學經歷、自傳等資料,雖屬必要,但仍難免流於形式或無法聚焦於適任性的爭點。

為使審查、提問時能先行聚焦,應容許各黨團或立委,針對審查相關的問題事先以書面詢問,並使被提名人於合理期間內有回覆的義務,以作為後許審查、詢問的基礎。


四、召開公聽會,廣納民間專家意見

 人事同意權的行使不應該只是單純的政黨角力或表決大戰,更是讓社會進一步認識、檢視被提名人的方法。因此,委員會在進行審查程序之前,都必須召開公聽會,使一定比例的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參與,並請被提名人列席說明、綜合回覆提問。同時,如有適合的安排,我們也支持程序上更為嚴謹的聽證會。


五、逐一詢答,嚴格審查被提名人適任性

過去人事同意權的審查,常出現審查時間不足、數位被提名人同時詢答的情形。有限時間下,提問可能聚焦單一特定被提名人,造成審查草率、標準不一的情形。

為強化同意權的行使,嚴謹審查每一位被提名人,應明文規定各被提名人皆須單獨接受詢答,並有充分的時間進行詢答。委員會詢答結束後,應綜合聽證會的情形,提出審查意見報告,作為院會行使同意權的依據。


六、被提名人回覆虛偽不實,得處行政罰鍰

立法院人事同意權的行使對象,多為憲法所規定的重要職位,或為性質上需超然獨立的政府官員。被提名人的誠信及公信力,可說是行使職務的一切前提。

我們主張,為使國會得以正確、完整的資訊,進行充實的審查。若有必要經調查程序釐清事實,應明定被提名人於其中提出的書面資料或口頭答覆,皆不得有虛偽不實的情形。違反者,得經院會決議處以行政罰鍰。換言之,非有法定拒絕證言之事由外,被提名人就受調查事實,應為詳實陳述與提供正確資料。

以上意見,部分內容已可散見於立法院待審查的國會改革法案中。我們呼籲各政黨應綜合各版本的優點,提出最完善的改革方案,以促使人事同意權審查的嚴謹化!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政策部主任 呂政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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