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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手冊|揭發 #MeToo 反被告妨害名譽,該怎麼辦?

前言:

2023年6月,藝人大牙(周宜霈)在臉書發文,指控2012年在香港工作期間遭到前老闆黑人(陳建州)性騷擾,引發大量媒體關注。

對此陳建州和妻子范瑋琪大動作向大牙提出高達新臺幣1000萬元的損害賠償,更要求大牙在臉書刊登「道歉啟事」。但不久後陳建州卻撤回民事訴訟,改提出加重誹謗罪之刑事告訴。

刑事案件經台北地檢署偵查後,於2023年12月間做出不起訴處分。據新聞報導,陳建州並未聲請再議,不起訴處分確定。

雖然誹謗罪案件告一段落,但大牙曾於受訪時表示:

這是我這輩子第一次踏進北檢,老實說,壓力真的很大,沒有想過自己會因為說出過往的經歷,成為台灣MeToo運動裡第一個被告的人,這也讓整個MeToo運動停在這裡,再也沒有受害者敢站出來勇敢發聲。

事實上,不只是大牙,許多#MeToo事件被害人鼓起勇氣揭發性騷擾(甚至性侵害等性暴力)事件時,面對的不僅是社會輿論,更可能遭到來自加害者的提告壓力,這些都讓被害人的處境更為困難。以下為大家整理在這個過程常見的QA,希望能藉此減緩 #MeToo被害人(下稱:當事人)在過程中的煎熬。


Q:揭發#MeToo後,性騷擾的加害者(下稱:對方)可能會提告哪些項目?對方告得成嗎?

這個部分可以分成「刑事」和「民事」兩個層面討論:

一、刑事誹謗罪:

(一)誹謗罪成立要件:

依據刑法規定,如果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有可能會成立誹謗罪;如果是「散布文字、圖畫」的方式,則會成立加重要件,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1。因此,在公開場合(例如臉書)上用文字的方式指控對方性騷擾,造成對方名譽受損,確實有被告誹謗罪的風險。

(二)不罰的事由:

然而,並不是所有名譽受損的情形,都一定會有罪,如果符合誹謗罪的「不罰事由」,是可以主張無罪的!

誹謗罪有一個不罰的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2意思是如果能證明指控的內容是「真實」的,並且這件事情是跟「公共利益」相關,並非只是私人道德事項,這樣雖然說出來的內容造成對方的名譽損失,也不會處罰!

因此,在 #MeToo事件中,如果能提供資料證明對方有性騷擾行為,並且主張揭發對方的惡行是有公共利益性,就很有可能不罰!

此外,就算不能完全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司法院大法官認為當事人只要「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3,並且「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4,這樣的情況下發表和公共利益有關的言論,也是可以主張不罰的!

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發表言論之前已經有查證過,不是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並且有合理適當理由相信這件事是真實的,這時候說出公共利益有關的言論,就可以主張不罰!

除此之外,如果能證明是善意發表言論,對於「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等事由,也可能主張不罰。5

(三)可以準備哪些資料保護自己?

許多當事人會擔心性騷擾事件發生的時候沒有其他人在場,會不會沒辦法證明這是真實的事情?不過如果當事人事後有將這件事跟親朋好友訴說,或是因此去心理諮商、身心科就診,這些也可以做為佐證的資料,檢察官或法官也會參考這些資料作為判斷依據。

不過,最後的決定還是要由檢察官或法院審理後做出綜合判斷,因每個人的案件情況都不相同,如果不確定手上的證據是否足以保護自己,建議也可以跟律師討論。

二、民事損害賠償:

(一)損害賠償成立要件:

依據民法規定,如果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權,則負損害賠償責任。6對方如果因此有財產上損失(例如主張造成影響個人收入損失),或是精神損失(例如主張感到精神痛苦),並可以請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7

不過可以注意的是,依據大法官的見解,現在已經不能用強迫道歉的方式要求他人回復名譽8

(二)可以主張不構成侵害名譽權的事由:

雖然民法並沒有像刑法明確列出不罰的事由,但法院原則上也會審酌當事人的言論是否「真實」,或「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是「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等要件。9因此,同樣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性騷擾事件確實有發生,並且跟公共利益相關,主張揭發性騷擾事件受到言論自由保障,法院在審酌後,就可能認為當事人不用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最後的決定還是要由法院審理後做出綜合判斷,因每個人的案件情況都不相同,如果不確定手上的證據是否足以保護自己,建議也可以跟律師討論。


Q:被告之後,當事人會面臨的程序有哪些?一定要親自出庭嗎?

這個部分同樣要分成「刑事」和「民事」兩個層面討論:

一、刑事案件:

(一)刑事程序:

一定要親自出席!

對方提告後,會進入偵查程序。通常是警察會先以電話或書面通知,請當事人至警察局做筆錄。之後案件會移送至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地檢署)由檢察官繼續偵查,檢察官可能會再次傳喚當事人做筆錄,並且在調查後決定是否起訴。

在這個階段,如果檢察官認為不構成犯罪,會直接做成「不起訴處分」。如果對方沒有再議的話,這個案件就會告一段落了。10

不過對方在收到不起訴處分後,有可能「聲請再議」,在通常情形下,如果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高檢署)認為有疑慮,則會將案件發回地檢署重新偵查,這樣的話,就需要再繼續等待地檢署偵查後的結果。

如果高檢署認為不起訴處分沒有問題,就會駁回再議。這個時候如果對方還是堅持要提告,有可能會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准許提出自訴」,這時候就必須再等待法院的結果,如果法院最後駁回,不准許對方提出自訴,這件事才會真正告一段落。

(二)如果被起訴,後續的程序是什麼?

檢察官起訴之後,案件會移到法院審理,收到法院的傳票通知後,依據指定的時間至法院開庭。通常會分為兩個階段:

  • 準備程序」,主要處理的是爭點整理和調查事項,包括:是否認罪、對於起訴書或檢察官證據有什麼意見、希望調查什麼證據、傳喚哪些證人作證,或聲請鑑定、請求法院向其他機關調閱資料等,都可以在這個階段提出。11
  • 審理程序」則是進行證據調查及言詞辯論,辯論完畢後,法院就會定一個期日宣判,到時候就會知道法院判決的結果(無罪,或是有罪以及刑度)。宣判後約兩到三週後,會收到法院寄來的判決書,上面會記載判決的理由。

如果對於法院有罪判決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判決的20日內提出上訴;同樣,對方不服判決(如無罪判決,或有罪判決但覺得刑度太輕)也可能請檢察官提出上訴。上訴後,案件就還沒確定,會移到第二審法院進行審理,直到判決確定才是最後的結果。

(三)有想要補充的資料或主張,要怎麼提出?

如果有想要提出的證據,或是希望用文字更完整表達自己的想法,在偵查程序時,可以向地檢署提出「書狀」;在法院審理程序時,則是向法院提出。建議自己也留一份「存底」,這樣之後才會知道自己到底提供過哪些資料。

(四)要怎麼知道對方提出的文件資料、其他證人說了什麼?

想知道這些資料、筆錄內容,需要聲請「閱卷」。但如果還在偵查階段(警察和檢察官階段),原則上因偵查不公開,不能閱卷。如果被起訴,則可以向法院聲請「閱卷」,這時候就能看到包括雙方及證人做過的筆錄內容、提供過哪些證據等等,看過資料後也能更完整在法庭上應答。閱卷前,可以先向書記官聯繫確認可以閱卷的時間,並記得一定要向法院提出「閱卷聲請書」,且經法官同意後才能閱卷,詳細可以參考〈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二、民事事件:

(一)民事程序:

原則上可以委任訴訟代理人(通常為律師)代理出席!

收到法院的民事通知,除了開庭通知之外,也會收到對方民事起訴狀的繕本,會看得到對方提訴訟的理由和附上的證據。如果沒有看到對方起訴狀所附證據,可以向法院聲請閱卷(詳如下述)。民事程序有兩個階段:

  • 準備程序」,主要處理的是爭點整理和調查事項,包括:對於證據有什麼意見、希望調查什麼證據、傳喚哪些證人作證,或聲請鑑定、請求法院向其他機關調閱資料等,都可以在這個階段提出。
  • 言詞辯論程序」則是進行提示證據及言詞辯論,辯論完畢後,法院就會定一個期日宣判,到時候就會知道法院判決的結果(駁回原告之訴,或是判決賠償金額)。宣判後約兩到三週後,會收到法院寄來的判決書,上面會記載判決的理由。

如果對於法院判決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判決的20日內提出上訴;同樣,對方不服判決也有可能提出上訴。上訴後,案件就還沒確定,會移到第二審法院進行審理,直到判決確定才是最後的結果。

(二)有想要補充的資料或主張,要怎麼提出?

如果有想要提出的證據,或是希望用文字更完整表達自己的想法,可以向法院提出「書狀」。
除了自己要留存底之外,民事事件的當事人要自行寄送「繕本」(依據給法院的書狀製作一樣的影本)給對方。如果對方有委任律師,就是寄給對方律師;如果對方沒有委任律師,就寄給對方的居住地址。

(三)要怎麼知道對方提出的文件資料、其他證人說了什麼?

民事事件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閱卷」,程序原則上和刑事案件相同,詳細可以參考〈民事閱卷規則〉。


Q:做筆錄或開庭過程,要注意哪些事情?

一、可以請律師陪同:如果覺得自己進行程序有壓力,可以考慮是否請律師陪同去做筆錄或開庭,並事先跟律師做討論,減緩不安的感受。
二、可以事先整理筆記,或提供有幫助的證據(例如對話紀錄截圖、監視器畫面、信件或通話紀錄等),如果有希望傳喚的證人,也可以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
三、筆錄看清楚再簽名:不論是刑事案件或民事事件,在開庭時,書記官會將發言內容記在筆錄內,並同步顯示在座位前方的電腦。這個時候一定要確定筆錄的內容都是自己的意思,如果有記載不正確的地方要即時更正,最後也要確認筆錄之後才能簽名,以免筆錄記載錯誤或不完整,影響自己的權益。
四、刑事偵查階段(警察和檢察官階段)需要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不能隨意透露案件或筆錄的內容給他人。

Q:如果對方來談和解,要接受嗎?

一、和解的意義:

和解是雙方當事人基於約定,達成共識、互相讓步的協議。簽署和解書面後,雙方必須要履行和解的內容。在刑事案件和民事事件中,都有可能被詢問是否有「和解意願」的情形。

二、和解的程序是什麼?

由地檢署或法院安排的和解,可能會訂定日期至調解室,由中立的調解委員協助進行。如果雙方的方案達成一致,就可以簽署「調解筆錄」。此外,也有可能自行或透過律師,私下進行和解,並在有共識的狀況下簽署「和解協議」。但如果和解不成立,則會繼續進行原本的偵查或訴訟程序。

三、和解有哪些好處?

如果是被告刑事誹謗罪,因為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如果在偵查階段,或是法院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對方撤回告訴,案件就會結束;如果是被告民事事件,因達成和解,對方撤回起訴並拋棄請求,案件也會結束。12

如果以和解結案,對於當事人來說可以免除訴訟過程帶來的壓力,往後不需要再花費時間心力或金錢在案件上,也不需要擔心案件最後的結果不如預期。同時,法院就不會在判決書裡交代案情和判斷,也避免隱私的案件細節被公開。

四、對方可能會提出哪些和解條件?

對方可能會藉由和解的機會,向當事人提出某些條件,例如:刪除當初的指控文章、在社群網站上發文道歉或澄清、甚至賠償金錢、未來不可以再向外提及性騷擾事件的內容(保密條款)等。這些條件不見得合理,因此在簽署和解前一定要確認自己是否能接受對方的要求,如果真的無法接受,不見得要答應,也可以交由法院繼續審理。

五、小結:

調解是不公開的程序,所以如果調解不成立,在調解程序所提出的條件、會談內容等,未來也不可以直接在法庭上拿出來當作證據。

因此,是否要和對方達成和解,需要衡量自身情況、案件進展以及法律評估,加上和解過程可能需要不斷和對方溝通協商,因此在進入和解協商前需要思考,這是否符合自己現階段的需求。如果對方的方案顯然不合理,也可以直接表達沒有和解意願,不需要勉強自己進行這個程序。


結論:

#MeToo 事件中,許多加害者被揭發惡行後,不僅未反省道歉,反而使用訴訟的手段,試圖打壓被害人、讓被害人不敢發聲,更造成公眾的寒蟬效應,這是現今社會需要正視的問題。


許多當事人在這個過程中感到痛苦、掙扎,更對陌生的司法程序感到焦慮。事實上,無論做出什麼樣的選擇,都是當事人的考量,不應該被苛責,更不應該被報復。

衷心希望我們的手冊,能提供當事人初步的方向,了解基本的法律要件與司法流程,稍微減緩這個過程帶來的焦慮。我們也希望能讓當事人知道,在前進的路上,會有許多支持的力量,不需要自己一個人面對!

手冊編寫名單

編寫團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性別司改小組

特別感謝:

  • 王   晨 律師
  • 胡珮琪 律師
  • 劉靜耘 律師
  • 陳洵美 律師
  • 周孟儒 律師
  • 賴秋惠 律師
  • 林妍君 律師
  • 宋一心 律師
  • 李明洳 司改會副執行長
  • 呂政諺 司改會法案政策部主任
  • 林承慶 司改會法案研究員
  • 謝佳臻 司改會倡議專員

1參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2參刑法第310條第3項。

3參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上開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

4參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5參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6參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7參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8參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

9參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判決意旨:「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或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57 號民事判決意旨:「按基於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而善意發表言論,屬言論自由權利之正當行使,不具侵害行為之違法性。」

10如果法院准許提起自訴,則會進入一審程序。

11如果是獨任法官的案件,因為都是同一位法官審理,所以一般來說不會特別定準備程序,而是合併在言詞辯論程序進行,但一樣可以在開庭的時候請法院調查證據。

12告訴乃論案件,如告訴人撤回告訴,偵查中由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審判中由法院做出不受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