側記|自白背後的陷阱:無辜者為何認罪?
2024-8-14
本次講座顛覆了我們對於自白的認知,我們所認為的自白大多是認為被告承認了自己所犯下的案情,並且將事情的緣由及過程開誠佈公地說出來,但是,我們所知道的自白真的都是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嗎?而我們所困惑是,無辜的人為什麼要說出自己沒有做的犯罪事實?沒有犯下犯罪的人,怎麼可能會承認犯罪呢?
在講座中,陳于晴律師解釋了自白作為證據的前提,在自白的製作及產生過程中需要具備出於被告意願之任意性,證據內容也必需具備證據能力的憑信性;而不具有「任意性」的自白包括了刑事訴訟法第156條所提到的:「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等,使聽者理解對於「虛偽自白的定義」,並開啟了此次講座的序章。
陳于晴律師摘要了日本心理學家濱田壽美男所著《解讀「虛偽自白」:無辜者為何會承認犯下罪行?心理學家解析錯誤自白形成的過程及其矛盾心理》中的新、舊型虛偽自白模型比較,當中提到,詢問者會因為現有的證據而向被告進行誘導,並且在詢問過程中帶入部分客觀事實,而被告也因此運用獲知的資訊引導扮演犯人,接著藉由詢問者不斷對於錯漏處以詢問被告的方式進行修正,使被告(無辜者)強化自己是犯罪人的身分及認知,因此產生了虛偽自白。
陳于晴律師以張振忠案及盧正案作為舉例,告訴我們在偵查過程中,為什麼審判長因為被告坦承犯罪後,忽視了鑑定結果的不一致,以及為什麼當被告自白後,就直接地忽略了自白的真實性?
「自白是證據之王?」相信不少人都聽過這句話,真相只有犯罪人自己知道,自白的內容與物證相符,在錯綜複雜的偵查過程中司法偵查人員普遍都認為取得被告之自白幾乎等同於破案,而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二項卻明確指出:「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反映出現今司法審判過程中,證據的適用問題。王彥律師在講座中與我們分享邱和順、羅明村兩個案例,在一連串的不正當拷問及同案人的翻供後,被迫得說出違背事實的自白,也因此被審判有罪,以上案例卻也只是多數冤案中的冰山一角。
在司改會實習的過程中有幸能夠參加到司改會所舉辦的《離淵——冤案救援路上系列講座》,而虛偽自白也是在冤案救援中很重要評估內容之一。現今司法訴訟流程以及制度經過了多次的改革,漸漸完備且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雖然比起早期的司法環境已有大幅度的進步,但現今卻還有許多無辜者等待救援,也代表在司法的道路上還有待我們繼續努力,無論是審判過程亦或是立法,我們都責無旁貸,也期許無辜者能夠盡快找到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