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法治|數位權利法案
2024-9-12
▶ 撰寫團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數位法制專組
▶ 版本|第1.1版 (公開徵詢用,非定稿)
▶ 英文版(English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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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公民在日益受到監控和審查的數位時代中蓬勃發展,聚焦基本權利至關重要。此「數位基本法」是針對數位威權主義和監控資本主義的系統性、預防性基本規範。
如今,我們生活於一個名為「數位化工程」的巨大建設工地,人類社會之間的權力關係正經歷劇變。這些權力結構的變化主要源於網際網路促成的廣泛與永久性的相互連結以及其促成極權統治的可能性;因網路資訊通達而賦權於民的潛力與劇烈的產業轉型;注意力經濟(economy of attention,將人類的注意力作為一種經濟資源)與監控的蔓延;甚而重新理解人類思維的本質 — 這些議題已經深刻而根本地挑戰我們自我及對社會的理解。
新興的數位系統每天數萬億次地監視、關聯、分析並影響數十億個人的行為。不久,這些大規模社會控制的原始形式將趨於成熟,屆時每個人的思想從出生到死亡都將與網絡直接相連。
我們這一代人今日所處之地尚是一片充滿潛力的建築工地,幸好,這所謂的建築工地目前還沒被建造成令人無所遁逃的巨型監獄!我們正在建設的網絡可能已經在塑造人類思維,但它仍是我們的創造物,我們有能力一起做出改變。
我們,作為最後一代尚有選擇權的人類,選擇團結起來,在這仍具有可塑性的數位化工程中,為自由與民主打造堅固的地基。
為實現建構一個屬於人民、源於人民、服務人民的數位社會,我們特此開始建立法律框架,界定出一個數位自由社會應有的公民權利和政府責任。
為符合人民的數位自決權,人民有權決定和控制其生活中要數位化或在線上進行的程度和方面。因此,即使公共和私營部門正在加速數位化並將大量服務和關係轉移到線上,他們也必須尊重人民獲得有意義替代方案的權利:
"Move fast and break things"這個過往詬病的科技產業為了搶快、搶市場影響力,而不顧既有法律與社會規範的心態,如今不僅在私人企業中仍然十分明顯(如人工智慧之商業開發與應用),就連政府機構在科技的應用上先做再說、先斬後奏的案例也層出不窮。就此,基於對人民之保護義務,政府應確保:
政府有義務保障並促進中立且開放之網際網路,不得無法律依據地阻斷或限制任何內容、服務、應用程式。
政府處理網路空間中的非法內容時,應採取符合比例原則之措施,充分尊重人民之權利,包括言論自由和資訊自由權,且不得對任何單位或業者建立概括性的行為監控義務或內容審查機制。
在公共和私營部門正在經歷大規模數位化和自動化的過程中,人民、國家和企業之間的權力關係正在發生巨大變化。為了保護數位世界中人民的權利和民主原則,政府有責任確保當代政治經濟情勢中的權力關係與維護自由、正義和團結的最終目標一致。政策和立法朝向共同目標努力:使數位化社會的發展朝向「一個為人民、屬於人民、由人民所打造的」自由民主社會。
此時此刻,政府必須應對生態依賴的危機。與2008年華爾街金融危機類似但更為嚴重,當今的大型科技公司再次形成了一種社會依賴,使它們難以被有效地問責。「大到不能倒」,甚至常常是「大到無法監管」的結構再次形成 —— 這一次,生態的依賴性更加與人民的日常生活緊密交織。
從一般民眾到中小企業,再到公共部門,所有人的日常生活和運作都依賴於由少數企業控制的存儲、計算能力和"便利性",我們失去了對生產資料的控制和所有權。信息環境和文化環境開始圍繞大型科技公司集中,大多數社會互動和信息獲取現在都被封閉在一個環境中,在這個環境中,營利性公司坐在每一次互動的中心,監控、分析、推動(操縱的委婉說法),並且經常將人們的行為商品化或貨幣化。
在這種對少數營利企業的依賴以及資源和生產資料的集中化下,任何自由或真正的民主都無法永續發展甚至無法存續。
政府必須承擔起促進和賦能公民社會的責任,以重新平衡生態依賴危機,並朝向以人為中心的政治經濟體系發展。因此,政府負有以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