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高雄鳳山員警性騷擾案宣判聲明
2024-10-30
針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職場性騷擾事件,今年四月經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6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並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高高行)後,今日高高行更一審宣判:撤銷鳳山分局性騷擾不成立之決定。對此,民間司改會感到欣慰,也呼籲鳳山分局審慎重為性騷擾成立與否之決定。
高雄女警F因遭受該同事多次在LINE傳訊息文字騷擾、甚至於公務出勤期間被提出性邀約,警員F向警局提出性騷擾申訴後,不論職場或非職場事件,調查小組均作成甲男性騷擾成立之決定。然而,行為人提出復審主張警局的性騷擾調查程序不合規定,後遭保訓會撤銷原決定,嗣分局另組調查小組、再次審議後,竟做成性騷擾不成立之決定。其後,案件因程序性質被割裂為職場與非職場事件,警員F分別依《性騷擾防治法》(下稱性騷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工法)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尤其,本次宣判所涉及的性工法部分,高高行一審判決僅因行為人提及「御宿」(汽車旅館名)、「去妳家找妳」,所以就認為警員F與行為人「仍有訊息往來」等,進而認定鳳山分局性騷擾不成立之處分「並非無據」,警員F難以接受,認為該判決對性騷擾被害人反應要求過於嚴苛,故繼續上訴。民間司改會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希望法院審理時,不應以被害人事後與行為人的互動關係而否定當下性騷擾的經驗,而陷入「完美被害人」的迷思情境。幸而,今年四月最高行政法院的撤銷發回判決,要求高高行針對有利警員F之證詞及相關截圖事證予以查明。民間司改會因關心司法系統的性別敏感度議題,於性工法案件F警員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起就持續關心,並委請劉硯田義務律師無償代理協助。本案經半年審理,今日宣判。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33號一般性建議第15點要求國家應「提高司法系統對性別平等問題的敏感度」。「性別敏感度」所敏感的對象,指的是被視為常規與常態的男性經驗或價值判斷標準,司法若沿用此標準,形同對求助者造成二度傷害。
女性若處於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之情境,或囿於職場少數且支援不足之氛圍及現實,實難被苛求須在面臨性騷擾時立即採取嚴正立場或激烈反應。警員F所處的工作環境,由於警務工作性質特殊加上長期歷史因素,女警比例極低。警員F案發當時所處單位男性員警50位、女性員警則僅僅3位,性別比例懸殊,且女性員警出外執勤時又須與男性員警搭配,導致後續工作經常會與行為人接觸。也就是說,其所處的工作環境,本就存在特殊的風氣與壓力,更有現實因素逼迫警員F不得不妥協、隱忍,此等職場文化確實需要被特別斟酌與檢討改善。
警員F自提出性騷擾申訴後,持續努力至今,期待司法公道,不僅是為了自身案件,也期盼能促使警界正視性騷擾預防及處理機制之妥善性並落實性別友善措施。今日宣判僅是撤銷原性騷擾不成立之決定,並非救濟程序的終點。警員F跟受委任之律師會於收到判決後詳細討論,繼續努力,也呼籲鳳山分局能充分理解判決意旨,並審慎重為性騷擾決定、加強內部性平教育,避免相似事件重蹈覆轍。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副執行長 李明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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