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發表評鑑報告
2008-9-30
由澄社、台灣法學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北律師公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六個民間團體所組成的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自今年七月再度啟動,並在九月份對於馬總統所提名之五位大法官人選開始進行評鑑,值此立法院即將進行審查程序及行使同意權之前夕,聯盟於九月三十日上午十點在台大校友會館舉辦記者會,正式向社會各界發表評鑑報告內容與詢答題庫供立法委員參考。
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召集人瞿海源教授表示,聯盟為提醒立法院理性、審慎行使大法官人選之同意權,除特別規劃與憲政相關三十一道題組,提供各黨團及立法委員,作為立法委員在會期審查大法官人選時即席詢答之參考。同時為促使立法院提昇審查水準,避免羞辱式與過於意識型態之詢答,聯盟也發起各個民間團體,在明日(十月一日)上午於立法院紅樓202會議室,對立法院審查過程進行全程監督,並將在審查結束後發表聯盟的觀察意見。
關於總統府方對於民間參與的消極態度,聯盟召集人瞿海源教授也提出批判,認為法律背景出身的馬總統未能對憲政體制加以重視,反而由財經專長的蕭副總統擔任大法官審薦小組的工作,再交由總統圈選。
此外,針對此次大法官人選的評鑑,瞿海源教授依據評鑑報告提出聯盟的通案意見。首先,從總統提名到送交立院審查過程之匆促,壓縮公民社會參與審查、評鑑之機會,明顯違反公民監督之民主精神。其次,則是此次的大法官人選僅納入「審」、「學」之代表,完全未能反映在野法曹「辯」方之意見。此外,歷來多任的大法官未能做滿屆期即轉任其他行政職務,視大法官職務為「當官」之跳板,與社會對於「大法官」一職的期望顯有落差。
記者會最後由聯盟執行長兼發言人林峯正律師,針對此次大法官五位人選的「適任性」,就評鑑委員會所列事實,提出聯盟對於其中兩位人選黃茂榮教授、業百修法官的疑問,並希望兩位人選能在立法院詢答時有所回應。
就此次黃茂榮教授在總統咨文中所提供的論文著述資料,總計194篇論文,其中僅19篇論文出自其他期刊,其餘175篇論文皆來自黃教授所創立的植根雜誌,對一個法律學者而言,其專業學術上的表現頗令人存疑;而黃教授在民國八十八年期間擔任台北市訴願委員會訴願委員與再訴願委員,因違反迴避規定,致使行政法院撤銷原再訴願決定,顯示其未能謹守迴避之原則。此外其妻與近親經營與其法律專業相關之植根國際資訊股份公司,雖是從事法律資訊相關業務,然而其商業活動上來往客戶對象包含台北市法規委員會、台北市訴願會及考試院等公家機關,甚而植根國際所屬之事業單位中更包括以收費方式卡債清理的相關業務,以一位法律人而言,似與其未來大法官之身份不甚適宜。
而葉百修法官的部分,在總統咨文所附自傳末尾所述「自認是擔任司法院大法官之適當人選,誠盼『長官垂鑒』」,文中對於「求官」之企圖顯然大於對「大法官」之風骨要求;甚而在葉百修法官過去的行政法院判決當中,其參與之土地徵收行政法院判決意旨竟與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號解釋意旨有相左之明顯事例,對於以後要作為釋憲的大法官,其是否尊重大法官所賦予的憲政守護者角色地位,值得公民社會審慎檢視。
「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被提名人選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鑑委員會」),茲針對本次大法官提名作業與人選,提出整體評鑑意見如后:
一、本次大法官之提名,自總統提名人選公布(9月12日)至立法院開始審查(10月1日),其時程過度匆促,使社會未能有合理足夠之時間針對被提名人選充分表達意見,亦因此壓縮本委員會及所有公民與民間團體審視被提名人的時間,這是違背民主精神的,也妨礙本委員會對被提名人選進行實質審查之可能,評鑑委員會對此表示嚴正批判與高度不滿。
二、歷屆大法官被提名人選均僅納入「審」、「檢」、「學」三方之代表與平衡,完全未反映在野法曹「辯」方之意見,向來已受相當訾議;本屆大法官被提名人選中仍未見有律師界之代表,實屬遺憾。現行司法院組織法關於被提名人選資格要件之規定,有欠週延,目前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中對此已有適度修正,茲建請立法院儘速通過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參附件一)。
三、以往多位大法官於任期未屆滿之前轉任其他行政職務,例如:賴英照大法官曾轉任行政院副院長,其後再被提名為大法官,現在並為院長;城仲模大法官曾於任內轉任法務部長後再被提名為大法官並為司法院副院長:林國賢大法官轉任司法院秘書長;楊仁壽大法官轉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現則為最高法院院長;彭鳳至大法官轉任最高行政法院院長等,顯然對於大法官之崇高地位與職權之重要性,未抱持正確之態度,似僅視之為個人仕途之跳板。本聯盟鄭重籲請所有大法官被提名人選公開承諾做滿任期。
四、 由於本評鑑委員會係定位於針對「不適任人選」提出評鑑,並非對被提名人選進行信任評鑑(參附件二),從而本次評鑑未提出任何特定不適任人選之結果,並非代表本評鑑委員會對所有被提名人選均表示肯定,而僅反映在高門檻之表決規定(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下,未出現超過十名評鑑委員均通過之不適任人選。事實上,組成評鑑委員會之各個團體,在短期間(9月18日至9月26日)內所密集進行之三次評鑑會議中,曾針對部分人選之適格性提出若干質疑,或因欠缺具體事證,或因涉及個人主觀價值判斷,未能形成高度共識。從而部分委員認為相關資訊尚難謂為充分而表示保留,最終並未作成「不適任人選」之決議。惟下列情事,委員會認為仍應舉出事實,供各界參考。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