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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通過「平冤四法」 開啟冤案救濟新思維 「難案如何難,冤案為何冤」系列記者會(三)

對於冤案的救濟不力,長年以來一直是我國司法亟需克服的難題。為此,本會為探討如何完善我國非常救濟制度,於此舉辦「難案如何難,冤案為何冤」系列的第3場記者會。本場為系列記者會的最後一場,我們將針對「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的制度難點,提出以下觀點與主張,並公布本會所草擬的「平冤四法」草案:

一、「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效能不彰
二、改革冤案平反制度,盡速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
三、效法國外制度 成立「冤案救濟委員會」
四、民間版「平冤四法」草案

一、「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效能不彰

2017年,法務部訂定《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成立「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下簡稱審查會)。期能提供冤案當事人在提起再審、非常上訴遭不受理後,還有管道向檢察署尋求平反。審查要點第一點,開宗明義,旨在「發現真實,避免冤抑」。

然而,依該要點運作的審查會,在實務運作上的成效相當有限。從組織的權限而論,由於該要點欠缺法律依據,審查會中的檢察官,除了例行性調查(調卷)、閱卷之外,並不會、也難以再做其它調查(如果實施具強制性的調查,則欠缺法律依據)。除此,在實務上,因應該要點下運作的審查會,審查會的委員只有領取出席費,而並未有更多行政支持,卻要有繁多卷證待閱,造成額外且沉重的負擔。其導致委員主要只看報告、聽言詞說明,甚至可能沒有自己看卷。而這樣的運作下,冤案的審查必須極度仰賴承辦檢察官及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再者,由於並未有法規對調查及救濟程序及設有時限上要求,使其調查及救濟的發動具有隨機性,時常有程序拖言過久的情形。

從審查會駁回的以下兩件個案,即可以觀察出審查會的侷限:

  • 蕭明岳案在關鍵證物皆與蕭明岳無關、警詢階段嚴重指認錯誤的情形下,該案僅憑其他被告的供述,就認定蕭明岳為販毒集團的「老大」。此案事後甚至有3位其他被告翻供,承認當時因為減刑或其他事由而指控蕭明岳,然審查會仍未准予提起本案的救濟。
  • 郭瑤琪案在僅有證述行賄者之證詞,而查無收賄物證之情形下,法院認定郭瑤琪收受美金當時即有「不確定犯意」及「賄賂合意」。該案判決確定後,儘管監察院調查後向審查會提起,而審查會也提起再審的情形下,法院依然駁回。

從上列種種可以看出,在審查會本身權能受限的情形下,對於冤案救助的成效有限,也難以提供更多助益。

二、改革冤案平反制度,盡速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

承接前兩場記者會中,本會對於「刑事再審」、「非常上訴」的制度問題,並綜合本次對於「審查會制度」的探討可知,我國目前的特別刑事救濟制度整體而言,欠缺為冤案被告可以有效平反的機制。

本會認為,為改善我國的冤案救濟制度,應盡速落實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第5-4決議的內容:「建置獨立行使職權之『刑事確定案件檢視機制』(例如英國、挪威之獨立機制,即刑事確定案件檢視制度),專司有罪確定案件之調查,為無辜者聲請或促使開啟再審。」

而我國目前高檢署的審查會並不具備對案件的實質調查權限,致使成效並不顯著。除此,亦有學者認為,司法機關中的同儕壓力如同房間內不被看見的大象,使檢察系統內的冤案救援機制受限,也因此冤案救援並不能只仰賴檢察系統。

三、效法國外制度 成立「冤案救濟委員會」

英國在1997年前,刑事案件確定後唯一的平反途徑,是向內政部長請求行政介入。在中央政府的刑事政策部門之下,設有一「刑事案件小組」(又稱「C3小組」),負責審查申請案件,並請內政部長將有「平反價值」的案件提交上訴法院。內政部長每年收到約700-800件申請案件,但提交上訴法院的案件卻屈指可數。

在1997年,英國成立了「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CCRC),是一個獨立的「準自治非政府組織」,經由過濾與調查後,其對於有罪判決的穩固性有合理懷疑時,提交上訴法院。CCRC於二十年來受理22,141件,提交上訴法院636件,占3%,上訴法院受理629件,允許421件的請求,讓數以百計的被告平反,多數人並自監獄中獲釋,相對於內政部的「C3小組」,確實有效發揮平反冤錯案的效果。

而近年,挪威與美國北卡羅萊納州,亦成立類似的刑事確定案件檢視機制(挪威的NCCRC與美國的NCIIC),以專責機構對冤案進行調查與提出。美國北卡羅萊納州甚至會以特設的合議庭,重新審判該案件。

四、民間版「平冤四法」草案

本會參考借鑑上列制度,研擬修正我國《監察法》、《監察法各委員會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合稱「平冤四法」),冀能拋磚引玉,促進制度落實。

首先就調查機構的設立,由於在過去,監察院已具備調查事件的權能與經驗,,且對於人權議題的關切與貢獻有目共睹。舉例而言,我國目前已平反之死刑冤案,從江國慶、蘇建和案、徐自強案、鄭性澤案至謝志宏案,均先由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後續始獲司法救濟,其中,江國慶案監察院更進行了176人次的訪查、67人次的約詢以及10次的專家諮詢,終能提出調查報告,進而促成江國慶死後平反。因此,本會於草案中,研擬將修正《監察法各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增設「冤案救濟委員會」,並配合修正《監察法》增列更為多元的調查方式(例如:委託鑑定、通知到場陳述),以確保對冤案能為有效調查。

而在訴訟程序上,因於我國法院審判文化對於變更既有的事實認定並不容易,就此於本會草案中,擬修正《法院組織法》與《刑事訴訟法》,於司法院下增設「刑事案件確定後審查法庭」,專責審理由監察院提出有救濟必要的案件,並以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程序進行審理。

附件:「平冤四法」草案全文

時間

2024年3月5日(三)10:00

地點

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3-1號立法院研究大樓(中興大樓)101會議室

出席人員

林永頌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
羅士翔律師|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
林俊宏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救援組召集人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律政策部主任 呂政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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