側記|和勇同行—台港行動者的現場抗爭經驗分享
2025-3-06
和勇同行—台港行動者的現場抗爭經驗分享講座,在Lumaq 露瑪恪舉辦,本次講題主要源於五月一系列爭議法案之審議以及通過,引起了我國民眾大規模的反對,在透過抗爭表達訴求之手段上的分歧。本場講座的主持人Savungaz Valincinan提到台灣漸漸從各個社會運動中參與者建立倡議、吶喊以及行動的流程共識,亦建立現場行動應對的共識,自318反黑箱服貿運動之後,社會運動建立起相對溝通空間較大的抗爭型態,然今五月立院抗爭行動後再起抗爭手段的分歧,固有今天的講座希望重啟討論。
本場講座開始主持人Savungaz Valincinan請在場參與者簡單做自我介紹,以及帶出本場講者,分別為香港抗爭運動中屬於和平抗爭派的阿駒、以及勇武抗爭派的赴湯還有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常務理事暨318反黑箱服貿義務律師團唐玉盈律師分別以運動者、律師的角度帶來分享。
阿駒作為和理非的代表,反倒認為在台灣抗爭風格較為和緩情況下,阿駒對於自己理解反而是相對激進的。阿駒首先分享了香港抗爭運動的開始,故事從六七運動談起,是由左派組織發起的罷工、示威、暴力抗爭等激進抗議事件,致使香港人建立與反思抗爭運動應不得致死傷的共識。然而,2014年後漸漸有勇武派運動路線的出現,也致使了勇武派以及本就存在的和理非產生了矛盾與衝突。阿駒分享和理非秉持印度聖雄甘地「公民不服從」的和平抗爭路線,而勇武派相對採取「抗爭無底線」的運動路線,致生了和理非可能與勇武派產生容易發生衝突的印象,甚至可能違背運動行為守則致生犯罪等相關疑慮。至於勇武派則認為和理非的道德理想過度崇高,無法達成抗爭目的,以及香港政治脈絡中批判傳統派人士戀棧權位的不滿。兩者的運動路線存在著互相批判猜忌的情形,後續又更因蒙面、有無存在內鬼等因素激化了彼此間的對立,使勇武派以及和理非的對抗,導致了香港社會運動的低潮期。
阿駒緊接著分享,從對抗走向同行的契機,來自於認知到雙方都有其支持的基礎,也無法殲滅任何一方,因此逐漸建構不盲目否定對方的價值觀,因此採取和理非路線的運動公民亦向勇武派喊話不要完全拒絕和理非的觀點,而否定部分抗爭者參與的可能;又如阿駒舉例在反送中運動中衝突場面反而激發民眾支持,使和理非看見了勇武派的策略所發揮的效果,也亦發現勇武派的行動並非毫無底線,而仍會遵守不濫傷無辜、不偷不搶的基本準則,甚至勇武派並非反對道德觀,而是反對莫名的道德感召。在彼此開始理解的發展下,兩者逐漸走向同行,也在抗爭運動中發揮更強大的力量。
勇武派的分享者赴湯則分享過去的他本身對於泛民主派的作為有所不滿,更對於和理非總將勇武派與香港抗爭運動組織「熱血公民」畫上等號的理解與歸類方式(被稱作「熱狗」)頗有微詞,也致生對於和理非的負面評價。
赴湯分享勇武派的抗爭作為,主要目的為想要進入立法會阻止會議進行,因此達此目的勢必面臨到和警察的衝突。因此其採用的手段,主要採用如丟石頭的方式與警察對抗,目的並非要與警察發生暴力衝突。赴湯同時也分享,在抗爭現場,可能面臨到警察誘導抗爭者跳進他們設計的陷阱,比如警察挑釁香港的運動者,進而做出犯罪之行為。此外,香港運動者也可能面臨到抗爭現場有諸多的假消息,這些假消息的目的是為了影響抗爭活動的進行。為了對抗假訊息的資訊傳播,赴湯分享諸如telegram、LIHKG、FB等通訊軟體都是在抗爭現場很常使用來了解現場工具的平台,雖然還是有相當多的假消息滲透其中,因此也建議可以用像是airdrop等可以即時傳遞周邊使用者資訊的功能來做為快速傳遞消息的方式。
赴湯也特別用自己的經歷分享,他作為抗爭事件第一個被告,也讓他認知到自己的行為會對抗爭者接下來所面臨的訴訟風險產生關鍵性的影響,因此反思到要對自己的行動更加謹慎,除了要滿足運動本身要求的即時性,也要慢慢的調整自己在運動中的角色,比如從原本總是在陣地戰和警察抗爭的角色慢慢改變到和警察打游擊戰的抗爭方式。此外,赴湯也分享勇武派的抗爭其實也是有分工的行動計畫,以及對法律風險的審慎評估,比如深知抗爭行動其實在外觀上和犯罪可能只有一線之隔,但運動的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目標也是針對政權而不是傷害無辜的人民,而非外界想像勇武派的行動是欠缺目的性的。
接續分享的唐玉盈律師,則是站在法律的角度談社會運動者可能面對的法律風險,提供運動者在參與抗爭行動時,如何採取降低風險的決策。唐律師以318反黑箱服貿事件中擔任義務律師團的經驗為例,事件發生後,以「反黑箱」為名彰顯程序不正義的價值進而吸引更多律師的認同,提供更多社會運動者的法律資源。唐律師提到,面對抗爭產生的衝突場面,可能會基於不同狀況有不同的評價,但唐律師提醒,面對衝突過程中警察可能所為的違法執法,要盡量主動地廣泛蒐證,可作為後續國家賠償或是刑事訴訟有利的證據,也盡量在行動採用不波及其他人事物之手段,比如主張和平抗爭。
另外,唐律師也具體地談抗爭手段的法律評斷方式,比如以「比例原則」的法律概念去解釋目的正當性、目的與手段的關聯性和利益權衡等面向討論合法的抗爭手段。唐律師也提及,運動者的抗爭手段在外觀上都算是違法行為,因此需要檢視實質內涵上是否具備「違法性」的法律評價,雖然我國司法實務上尚未普遍承認抵抗權或是公民不服從可以作為一種合法抗爭的權利,但是仍然有「實質違法性」或是「避難緊急危難」等事由可以阻卻行為的違法性。
最後,實務上唐律師也提醒在行動當下很常成立的妨礙公務罪,比如行動者在抗爭和警察發生的推擠行為很有可能被該當妨礙公務,或是警察故意激怒挑釁的行為可能發生運動者主動攻擊警察的行為,進而有法律上的非難。為了硬對這些法律風險,唐律師介紹民團因應318運動而製作的抗爭防身手冊,以及分享全國法規資料庫和司法院網站等搜尋資源,運動者可以去搜尋相關的法律(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或相關判決,去了解運動者在法律上可能面對的法律風險,以及司法上如何評價運動者的抗爭行為,以提供行動者在參與抗爭行動時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