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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記|走近死刑:談憲法法庭「死刑是否違憲」言詞辯論

2024年4月23日憲法法庭針對王信福等37名死刑犯針對死刑違憲的聲請,進行公開言詞辯論, 37名死囚主張死刑違反憲法所保障之生命權等人性尊嚴,以及死刑或相關判決程序違反比例原則、正當法律原則等 。司改會中辦邀請蔡孟翰律師到場演講, 本次講座針對臺灣死刑的現況法治做介紹,並且整理出本場憲法法庭正反方的論點為各位說明。

如今憲法法庭已在9月20日作出解釋,認為死刑部分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大法官明確表示生命權固然重要,但並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對於故意殺人之行為,國家基於應報思想之罪責原則,為保障人民之生命法益,並安定社會秩序,仍有死刑存在之必要,然考量死刑是剝奪被告生命的極刑,一旦經法庭誤判,執行後具有不可回復性,因此應以嚴格標準審慎使用,例如死刑之適用為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罪、在各級法院合議庭需有死刑一致決、被告於行為及審理時若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均不得科處死刑…。

蔡孟翰律師表示自己反對死刑的主因在於「死刑對受害者家屬的意義」,2014年臺灣發生北捷隨機殺人事件後,有一陣子出現人們不敢搭乘捷運,甚或是其他的大眾運輸系統。試想在你的生活圈有強盜、殺人案件發生,縱使犯罪者已被逮捕,你是否仍感到惴惴不安?刑法的公共性相較民法來說色彩更為濃厚,大家都是維持社會秩序的共同遵守者,若其中一人違反秩序,將會導致整體公共秩序受侵害,從刑法的角度而言,大家都是受害者。

死刑對蔡孟翰律師來說,存在的唯一意義也許是所謂的「修復式司法」,對被害者家屬的一種補償方式,家屬對於司法的信賴會體現在期待國家對犯罪人做出相應的處罰。但在某個社會機制下出現了缺漏,導致悲劇的發生,而國家用一個「死刑執行」,就能解決問題嗎?這彷彿變成國家規避責任的手段,美國神經科學家吉姆·法倫曾做過相應的研究,他的研究證實罪犯的成因與童年時期遭受過虐待有高機率的關聯性,犯罪的發生是生命發展的總和,可能來自於兒時的不好回憶、青少年階段的生命經驗,甚至是飽受總總壓力下的一次爆發…,任何生活瑣事都可能成為犯罪者的殺人動機。

這正是國家首要該處理的任務,從源頭檢視犯罪動機,在這社會制度下,是否在家庭環境、教育體制或社會福利出了問題?而非讓人民期待國家用英雄式的方式去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卻沒有思考事前是否有阻止犯罪事實發生、阻止公共利益受侵害的機會,畢竟犯罪者一旦經過執行後,除了生命外,他的生長背景、犯罪動機也一併消失了。預防或改善犯罪的發生,就是照護人民的社會心理發展,期待國家能加強對犯罪成因的回溯,改善整體社會環境,建立更穩固的社會安全網,從根本解決犯罪問題。